索 引 号:000014349/2023-324121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3年05月05日 |
标 题: 关于印发《<加快建设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支持政策>实施指引 (2023年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南自贸管委发〔2023〕14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06日 |
各有关单位:
经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五次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加快建设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支持政策>实施指引(2023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4月27日
《加快建设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支持政策》实施指引(2023年版)
为贯彻落实《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支持政策的通知》(南府规〔2019〕27号,以下简称《南宁片区支持政策》),促进南宁片区高质量建设、高水平发展,结合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以下简称南宁片区)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南宁片区支持政策》自2019年8月26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已注明实施年限的条款除外)。
享受《南宁片区支持政策》的企业,其注册地址、税务、统计关系须在南宁片区范围内。
二、“地方经济贡献”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地方经济发展产生的贡献,包括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就业等,以及综合企业的增加值、利润,以相应比例综合测算。
三、实施税收支持
(一)奖励对象
南宁片区内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1. 参照《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所列产业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如在《南宁片区支持政策》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2.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所列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制药、新能源汽车等产业企业。
(二)奖励条件及标准
对南宁片区内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按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及北部湾经济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际税负 9%)。
(三)奖励申请方式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企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管理方式。企业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相关优惠政策规定的,可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属地税务机关申报后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同时按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财税政策兑现操作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1〕6号,以下简称《政策兑现操作办法》)第八条]
四、企业地方经济贡献奖励
(一)奖励对象
1. 符合南宁片区发展定位新设立的企业。
(1)现代服务业:参照《南宁市鼓励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南府规〔2019〕25号)所列鼓励发展的总部经济、现代金融、信息服务、商务服务、工业设计、科技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企业。
(2)国际贸易企业:指纳入海关货物进出口统计或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从事不同国家(和/或地区)之间的商品和服务进出口相关业务的企业。
(3)新兴制造业企业。主要包括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产业企业,符合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等领域产业企业。
(4)经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宁片区管委会)认定的数字经济、新兴金融、电子商务、平台经济、新经济等其他产业或企业。
以上所述企业主营业务须符合片区产业发展定位,其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二)奖励条件及标准(详见附件1)
符合南宁片区发展定位的新设立现代服务业(含国际贸易)和新兴制造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0亿元的,按企业类型最高给予南宁市实际经济贡献不超过60%的奖励;达50亿元的,按企业类型给予南宁市实际经济贡献不超过70%的奖励;达100亿元的,按企业类型最高给予南宁市实际经济贡献不超过80%的奖励。[《南宁片区支持政策》第六条]
(三)奖励兑现方式
企业在次年完成汇算清缴后由南宁片区管委会通过“免申即享”方式兑现。
五、年度进出口一次性贡献奖励
(一)奖励对象
国际贸易企业:指纳入海关货物进出口统计或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从事不同国家(和/或地区)之间的商品和服务进出口相关业务的企业。
(二)奖励条件及标准(详见附件2)
对南宁片区年进出口额达8亿美元以上,或出口额达4亿美元以上,且同比保持5%以上增长[2019年1月1日(含)以后设立或迁入的国际贸易企业,设立或迁入当年不作同比增长要求]的国际贸易企业,该年度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南宁片区支持政策》第六条]
(三)奖励申请方式及时间
达到奖励条件的,次年6月30日前可以申请奖励,至2024年8月25日止。
六、融资支持
(一)支持对象
符合南宁片区发展定位的项目。
(二)申请条件及标准(详见附件3)
获得融资支持的项目须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1. 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取得融资。
2. 贷款应用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且不含用于出售的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投资(部分出售的按相应比例核减)。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贷款,按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补贴利息额度,按不超过贷款利息的20%给予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补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南宁片区支持政策》第七条]
(三)奖励申请方式及时间(详见附件3)
达到支持条件的,实际产生并支付贷款利息的次年首月起可以申请融资支持,至2024年8月25日止。
七、优秀人才贡献奖励
(一)奖励对象
符合南宁片区发展定位的现代服务业(含国际贸易)和新兴制造业企业或科研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
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由申报主体书面确认。
(二)奖励条件及标准(详见附件4)
1. 在南宁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满一年且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30万元以上(科研机构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2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个人在南宁片区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其中,港澳籍人才可选择按照内地与港、澳地区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外籍人才可选择按照超过15%部分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南宁片区支持政策》第八条]
2. 单个企业或机构不超过10名,重点企业不超过15名。[《南宁片区支持政策》第八条]非独立科研机构以所在独立法人企业或机构为申报主体,申报人数计算在独立法人企业或者机构申报人数限制范围内。
企业年度(公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经济贡献应不低于3000万元(数字经济和科技型企业不低于1500万元),可按重点企业申报。
数字经济企业,指企业的主营业务归属于《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技型企业,指经自治区级(含)以上科技、工信等相关部门认定且在动态管理有效期内的企业。
3. 科研机构是指经市级(含)以上发展改革、科技、工信等相关部门认定且在动态管理有效期内的企业。
4. 申报期内企业高管实际在南宁片区内任职在岗。
技术人才须实际在片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行政类除外)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依据《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急需紧缺人才认定办法(试行)》(南自贸管委规〔2022〕3号)文件认定的Ⅰ、Ⅱ、Ⅲ类人才且在有效期内。
(2)被认定为南宁市高层次人才A、B、C、D、E类其中之一的人才且在有效期内。
(3)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级(含)以上组织或人社等部门认定的人才且在有效期内。
(4)《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中的A、B类人才且在有效期内。
(5)获得高级职称(含副高及以上职称)、高级技师资格的人才。
(6)博士毕业生;取得中级职称3年以上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7)获得市级(含)以上科技进步二等奖(含)以上且排名前三名的人才。
(三)奖励申请方式及时间(详见附件4)
达到奖励条件且在南宁片区完成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于当年9月30日前由所在企业汇总提出兑现申请上一年度人才奖励。
八、由企业登录南宁市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申请,南宁片区管委会进行实质审核,通过审定的拟奖励对象在线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兑现。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反映,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九、各项政策兑现所需材料详见相关附件。
十、企业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诚信经营,南宁片区管委会发现企业存在涉嫌违法违规、造假骗取资助资金、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形的,将相关线索通报相关执法部门,一经查实,南宁片区管委会有权取消该企业所有资助资金申报资格并追回已拨付资金,由执法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将此类信息列入相关不良信息并推送至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存在涉税风险疑点或税务稽查立案未结案的企业,暂停办理财政支持政策兑现。已取得支持资格的严重失信企业,除取消该企业已获得支持资格外,还将追回已拨付资金。涉嫌犯罪的,由执法部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本指引中货币单位为人民币,特别注明的除外。
十二、重大项目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引进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总体上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十三、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政策>实施指引(2022年版)》(南自贸管委发〔2022〕8号)同时废止。
十四、本指引由南宁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