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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象新区管委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目录

           
 
           
序号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部门/处罚机关 设定依据
1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行为的处罚 1.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令第293号通过, 2015年6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修改实施)第三十八条 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建设单位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2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降低工程质量;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的:(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 81号,已于2000年8月21日经第27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部门规章】《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10月28日建设部令第 143号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的;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的;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部门规章】《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2年7月11日建设部令111号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4 行政处罚 对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5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6 行政处罚 对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一次修改)第六十九条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行政处罚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通过, 2015年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一次修改)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从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9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令第293号发布, 2015年6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修改实施)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3.【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五十六条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从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到吊销资质证书。                           
   4.【部门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81号发布)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从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5.【部门规章】《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43号发布)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0 行政处罚 对建筑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部门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81号发布)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从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3.【部门规章】《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43号发布)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1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取样检测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 行政处罚 对建筑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建设部令80号发布)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部门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81号发布)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4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5 行政处罚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6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未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无法改正的,按非新型墙体砖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十元罚款。
17 行政处罚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生产墙体材料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生产墙体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十二条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生产墙体材料。
18 行政处罚 对在国家和自治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城镇规划区内,除列入文物保护的古建筑修缮工程外,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无法改正的,按实心粘土砖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十元罚款。
   第十三条 在国家和自治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城镇规划区内,除列入文物保护的古建筑修缮工程外,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           
   2.【政府规章】《南宁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9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公布,2015年《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或者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实心粘土砖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十元罚款。
19 行政处罚 对设计单位未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监理单位未把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纳入监理范围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设计单位未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监理单位未把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纳入监理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无法改正的,分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在建筑工程设计中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要求,把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纳入监理范围。
20 行政处罚 对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单位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建设部令18号发布)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21 行政处罚 对工程勘察企业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等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建设部令第115号发布)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三)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四)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2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3 行政处罚 对以个人名义、技术咨询名义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改)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科技咨询、技术服务名义承包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在其持有的资格证书规定的资格等级或者业务范围内承包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个人和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承包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等名义承包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2.【部门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7号发布)第三十条 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24 行政处罚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五十九条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5 行政处罚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六十条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6 行政处罚 对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1、对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六十一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从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2、对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六十一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从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3、对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六十一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从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4、对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从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六十一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从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27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六十三条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28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做好安全施工措施行为的处罚 1、对在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六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在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未根据不同的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六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二)未根据不同的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六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六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对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六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9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按要求做好机械设备查验和施工方案编制行为的处罚 1、对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六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架设设施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六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架设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六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六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0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违规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的:(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2万元以下的罚款。
31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1、对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五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的:(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从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2、对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五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从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3、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五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从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4、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五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从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32 行政处罚 对违反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33 行政处罚 对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1、对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2、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3、对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4、对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5、对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6、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34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35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的处罚 1、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发布,2009年主席令19号第一次修改,2014年主席令13号第二次修改)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发布,2009年主席令19号第一次修改,2014年主席令13号第二次修改)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发布,2009年主席令19号第一次修改,2014年主席令13号第二次修改)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4、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发布,2009年主席令19号第一次修改,2014年主席令13号第二次修改)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5、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发布,2014年主席令13号第二次修改)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6、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发布,2014年主席令13号第二次修改)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7、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发布,2014年主席令13号第二次修改)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36 行政处罚 对施工过程中擅自更换施工现场负责人,未按要求擅自设置围挡、警示标志、大门、牌、证的,未按规定做好施工现场卫生和环境保护管理规范的处罚 1、对施工过程中更换施工现场负责人,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政府规章】《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南宁市政府令14号公布)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下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施工过程中更换施工现场负责人,未按规定备案的,可以处1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第二款 施工过程中不得更换施工现场负责人。确需更换的,应当自更换之日起三日内报原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的部门备案。
2、对围挡设置不符合标准或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的施工现场未按要求设置围挡或警示标志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政府规章】《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南宁市政府令14号公布)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四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围挡设置不符合标准或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的施工现场未按要求设置围挡或警示标志的,可以处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工程、管线敷设和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现场,可以连续设置围挡,也可以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围挡。开挖区域和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及夜间警示灯,在工程险要处还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第二十四条   围挡应当坚固安全,内外保持整洁,市区主要街道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要求美化,定期更新。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构)筑物工程、临时建设及拆除、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现场的围挡材料应当采用整洁、美观、牢固、形式统一的装配式活动板材,不得使用石棉瓦、塑料布、土工布、纺织布、竹串片板、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不得采用警示带代替围挡。
3、对未按规定设置大门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政府规章】《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南宁市政府令14号公布)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下罚款:(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设置大门的,可以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大门。在场地许可的情况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设置出入口大门。大门设置的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4、对未规定设置牌、图或悬挂相关许可证件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政府规章】《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南宁市政府令14号公布)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下罚款:(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未规定设置牌、图或悬挂相关许可证件的,可以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工程概况牌、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劳务工工资监控制度牌等公示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单体工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设置建筑立面效果图。在城市道路上进行挖掘和临时施工占用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联系电话、开工和承诺修复完工日期以及临时占用(挖掘)许可文件。
5、对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卫生和环境保护管理规范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政府规章】《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南宁市政府令14号公布)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下罚款:(五)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1、2、3目,第(二)、第(三)、第(四)、第(六)、第(七)项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卫生和环境保护管理规范的,可以处以500元至5000元。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遵守以下卫生和防止环境污染的规定:
(一)保持良好的排水系统,控制污水排放。
1.施工现场周边应当埋设合理管径的排水管,采用砖砌排水明沟的,沟顶应当设置盖板;
2.地下室、生活区、办公区、作业区等场地不得积水;
3.工地出入口应当设置混凝土冲洗平台、沉淀池和冲洗设备;
4.施工废水和泥浆需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经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出工地,不得污染街道。
(二)采取有效防尘措施,控制扬尘作业。
1.散体材料堆放应当封闭或覆盖,土方施工应当洒水湿润,搅拌场应当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2.建筑垃圾清理应当采取有效防尘措施,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撒;
3.场内裸露地面应当采取绿化措施或采用防尘网覆盖;
4.场内运输道路应当定期冲洗,驶出工地的机动车辆必须在冲洗平台清扫冲洗干净,运输散体材料、流体材料或清运垃圾的,应当密封后,方可上路。
(三)施工现场场内应当设置主要运输通道。
(四)施工现场场内应当按以下要求硬化:
1.主要运输通道应用C20以上混凝土进行硬化处理;
2.材料堆放场、仓库、加工场等必须用C15以上混凝土进行硬化处理(厚度≥100 mm);
3.办公区及生活区场地在合理绿化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混凝土硬化处理。
(五)办公区、生活区应当与作业区分开设置,施工现场场内的临时建筑物及设施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装配式活动板房或砖砌房,办公室必须使用活动板房,且必须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建造,并满足安全、卫生、保温、通风等要求,禁止搭建木结构房屋、帐篷及利用围挡墙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设施。
(六)出入口、大门、围挡及外脚手架立面保持清洁卫生,禁止乱贴乱挂广告,办公、生活区垃圾应当及时清理,保证场地干净整洁,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
(七)施工现场场内应当设置建筑废料、建筑垃圾集中堆放点,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当分类堆放在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并悬挂定型化的标识牌。
(八)设置集体食堂的,应当按规定取得卫生许可,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
(九)施工现场场内不得焚烧油毡、油漆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十)工程施工应当使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设备和机械,应当采取消声、减振、降噪措施,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保证施工噪声和振动符合城市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37 行政处罚 对施工、监理等各级技术管理人员未及时收集整理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或未按要求填写、校核、审定、整理质量安全控制资料,并签字确认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政府规章】《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南宁市政府令14号公布) 第三十一条 施工、监理等各级技术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未及时收集整理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或未按要求填写、校核、审定、整理质量安全控制资料,并签字确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对责任人员处以500元罚款。
38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护措施有关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1、对违反脚手架架体必须采取严密的封闭措施,架体拉结应当符合规定要求,落地式外脚手架基础应当进行硬化,并设置符合要求的垫木和底座;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应当按规定检测合格;卸料平台、临边、洞口的防护设施应当做到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达到一定条件的,还应当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施工中应当严格按照监理单位审查批准的方案施工;施工机具应当具备完好的安全防护装置;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和施工电梯安全保险装置应配置齐全并能保证正常使用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政府规章】《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南宁市政府令14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下列规定,安全生产保证措施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的,由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下罚款:(一)违反第(一)至(六)项规定,可以处1000至10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要求:
   (一)脚手架架体必须采取严密的封闭措施,架体拉结应当符合规定要求,落地式外脚手架基础应当进行硬化,并设置符合要求的垫木和底座;
   (二)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应当按规定检测合格;
   (三)卸料平台、临边、洞口的防护设施应当做到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
   (四)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达到一定条件的,还应当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施工中应当严格按照监理单位审查批准的方案施工;
   (五)施工机具应当具备完好的安全防护装置;
   (六)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和施工电梯安全保险装置应配置齐全并能保证正常使用;
2、对违反建筑物外脚手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密目式安全网,安全网必须定期冲洗,保持清洁。安全网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按要求正确佩戴安全帽和使用安全带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政府规章】《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南宁市政府令14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下列规定,安全生产保证措施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的,由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十二)、(十三)项规定,可以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要求:
   (十二)建筑物外脚手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密目式安全网,安全网必须定期冲洗,保持清洁。安全网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十三)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按要求正确佩戴安全帽和使用安全带;
   (十四)项电梯井移交电梯安装单位进场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监理、施工及安装单位对电梯井口防护设施及作业面进行验收,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3、对违反电梯井移交电梯安装单位进场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监理、施工及安装单位对电梯井口防护设施及作业面进行验收,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政府规章】《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南宁市政府令14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下列规定,安全生产保证措施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的,由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十四)项规定,可以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要求:
   (十四)项电梯井移交电梯安装单位进场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监理、施工及安装单位对电梯井口防护设施及作业面进行验收,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39 行政处罚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28号发布)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0 行政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28号发布)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1 行政处罚 对勘察单位未按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出具勘察文件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政府规章】《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6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第五十八条 勘察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出具勘察文件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因勘察单位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
42 行政处罚 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违反规定的处罚 1.对设计单位未按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进行专项设计,并明确具体的防护措施设计方案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政府规章】《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6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第五十九条 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因设计造成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一)未按第二项规定进行专项设计,并明确具体的防护措施设计方案的;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二)对建设工程本体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并明确具体的防护措施设计方案;
2.对设计单位未按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明确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限值的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政府规章】《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6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第五十九条 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因设计造成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二)未按第五项规定明确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限值的;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五)明确建设工程及其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他设施、基坑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限值;
3.对设计单位未按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选用有利于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他设施安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政府规章】《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6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第五十九条 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因设计造成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三)未按第六项规定选用有利于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他设施安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六)选用有利于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他设施安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4.对设计单位未按第十九条第七项规定明确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的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政府规章】《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6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第五十九条 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因设计造成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四)未按第七项规定明确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的。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七)采用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当明确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43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按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政府规章】《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6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第六十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模、
技术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与设计要求相适应的施工工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
安全生产控制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二)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内部质量和安全生产控制措施的
交底、验收、检查和整改程序;
(三)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
(四)对可能受施工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
他设施等采取的专项防护措施。
 
44 行政处罚 对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管理和施工作业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或者施工现场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后,未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者未按规定向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政府规章】《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6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第六十一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现施工管理和施工作业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或者施工现场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后,未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者未按规定向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管理和施工作业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或者施工现场存在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不改正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责令其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45 行政处罚 对监理单位未核验建设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合格证和进场试验报告并签署核验意见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政府规章】《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6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第六十二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核验建设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合格证和进场试验报告并签署核验意见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监理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46 行政处罚 对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1.对检测机构未对检测报告按年度和检测项目进行连续编号,或者抽撤、涂改检测报告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政府规章】《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6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第六十三条 检测机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对检测报告按年度和检测项目进行连续编号,或者抽撤、涂改检测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质量检测技术规范和标准保存已检样品。实体检测项目应当在检测记录中载明具体检测部位,并在实体上标明具体检测位置。检测报告应当按照年度和检测项目统一连续编号,不得抽撤、涂改。
 
2.对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质量不合格情况,未按规定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政府规章】《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6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第六十三条 检测机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质量不合格情况,未按规定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质量不合格情况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

 
47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政府规章】《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6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将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登记手续前应当将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变更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原备案机构备案。


 
48 行政处罚 对参与工程建设的注册执业人员以及按照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管理人员编制虚假建设工程文件资料或者篡改建设工程文件资料、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建设工程文件资料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政府规章】《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6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第六十五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注册执业人员以及按照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编制虚假建设工程文件资料或者篡改建设工程文件资料、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建设工程文件资料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以及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等按照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编制虚假的建设工程文件、资料或者篡改建设工程文件、资料;
(二)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签署建设工程文件、资料。



 
49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租用未办理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政府规章】《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6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第六十六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租用未办理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50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政府规章】《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6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一)建筑劳务队伍名称、主要设备和重要建筑材料的种类、生产厂家、品牌等;
(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的姓名、职务、相片、签名式样等;
(三)起重机械的检测及验收、日常维修保养记录以及防坠安全器标定报告等相关内容。



 
51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检验,允许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进入施工现场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政府规章】《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6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第六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检验,允许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进入施工现场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2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上传或提交相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1.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上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竣工验收方案和相关文件资料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政府规章】《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6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第一项规定上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竣工验收方案和相关文件资料的;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成立由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的验收组,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一)建设单位在本市建设工程信息系统上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材料,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竣工验收方案和相关文件资料。



 
2.未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整改完成认可文件及相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政府规章】《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6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第五项规定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整改完成认可文件及相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成立由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的验收组,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五)建设单位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整改完成认可文件及相关竣工验收资料。




 
53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永久性标牌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政府规章】《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6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永久性标牌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54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政府规章】《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6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第七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建设工程保修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所有权人或者管养单位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保修申请。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收到保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保修申请告知建设单位。
(二)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保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符合保修条件的,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进行维修;不符合保修条件的,应当将核查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施工单位应当自接到保修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达现场进行检查维修。
(三)申请事项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55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参建单位未处理质量投诉、履行维修义务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政府规章】《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6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第七十二条 建设工程参建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处理质量投诉、履行维修义务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质量投诉移送有关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处理,有关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在质量投诉移送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处理质量投诉,并对属于本方责任的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进行维修。







 
56 行政处罚 对“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发布)第二十八条:“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7 行政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发布)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58 行政处罚 对“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发布)第三十一条:“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59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31日经建设部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第二款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60 行政处罚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31日经建设部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61 行政处罚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违规执业行为的处罚 1.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12月31日经建设部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2. 注册监理工程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147号发布)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3.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147号发布)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147号发布)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5.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147号发布)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6.对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147号发布)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7.对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147号发布)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
62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153号发布) 第三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63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153号发布)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64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153号发布)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65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造师违规执业行为的处罚 1.对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153号发布)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2.对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153号发布)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对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153号发布)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对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153号发布)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5.对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153号发布)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6.对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153号发布)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7.对出借、伪造、涂改、出租、转让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或执业凭证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153号发布)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8.对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153号发布)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66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153号发布)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67 行政处罚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153号发布)第三十九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68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4号发布)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9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筑师违法执业行为的处罚 1.对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4号发布)第三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2.对同时受聘于2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4号发布)第三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二)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3.对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4号发布)第三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三)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4.对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4号发布)第三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四)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5.对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建设部令第167号发布)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6.对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国务院令第184号发布)第三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五)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70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建设部令第167号发布)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注册建筑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
71 行政处罚 对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国务院第184号令发布)第三十二条 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该建筑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72 行政处罚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3 行政处罚 对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 141号发布)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74 行政处罚 对检测机构违规从事检测活动的处罚 1、对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 141号发布)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2、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 141号发布)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3.对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建设部令第 141号发布)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4.对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 141号发布)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5.对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 141号发布)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6.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 141号发布)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7.对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 141号发布)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8.对转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 141号发布)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75 行政处罚 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 141号发布)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6 行政处罚 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1.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 141号发布)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2.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 141号发布)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3.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 141号发布)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77 行政处罚 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 141号发布)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78 行政处罚 对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令第124号发布)第十八条: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79 行政处罚 对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处罚 1.对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建设部令第80号发布)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2. 对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建设部令第81号发布)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80 行政处罚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政府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建设部令第16号发布)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81 行政处罚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罚 1.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149号发布)第四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2. 对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149号发布)第四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3. 对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149号发布)第四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4.对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149号发布)第四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5.对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149号发布)第四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6.对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149号发布)第四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82 行政处罚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罚 1.对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建设部令150号发布)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2. 对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建设部令150号发布)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4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对 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建设部令150号发布)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4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 对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1.【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建设部令150号发布)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4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2.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建设部令第16号发布)第二十二条 造价工程师在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依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建设部令150号发布)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4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6. 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建设部令150号发布)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4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7.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建设部令150号发布)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8.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建设部令150号发布)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政府规章】《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7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5年2月1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资格管理部门注销其资格。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禁止下列行为:(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83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第149号令发布)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84 行政处罚 对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1.对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第149号令发布)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第149号令发布)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85 行政处罚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150号发布)第三十二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86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建设部令150号发布)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87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建设部令150号发布)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88 行政处罚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建设部令150号发布)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89 行政处罚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150号发布)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90 行政处罚 对审查机构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程序、要求进行审查的处罚 1. 对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第二十四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2. 对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第二十四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3. 对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第二十四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4. 对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第二十四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5. 对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第二十四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
6.对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第二十四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7.对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第二十四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91 行政处罚 对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第二十五条: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审查人员;对于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还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98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处罚 1.对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一)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
2.对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4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二)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
3.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三)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93 行政处罚 对审查机构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94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务院令第293号公布)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从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95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48号发布)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采用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核准。申请时,应当说明是否适用于抗震设防区以及适用的抗震设防烈度范围。
96 行政处罚 对产权人和使用人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48号发布)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产权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
97 行政处罚 对产权人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48号发布)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已按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或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各种人为因素使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能力受损的,或者因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导致荷载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产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验算、修复或加固。需要进行工程检测的,应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98 行政处罚 对产权人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48号发布)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第二款抗震加固应当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产权人的房屋维修计划相结合。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应当同时进行抗震加固。
99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2000年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建设部令第2号修正)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100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2000年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2009年建设部令第2号修正)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101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2009年建设部令第2号修正)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2 行政处罚 对不缴纳或者少缴、欠缴建安劳保费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政府规章】 《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经南宁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9月29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不缴纳或者少缴、欠缴建安劳保费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追缴,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前,应当按工程的中标价或者施工合同价预缴建安劳保费,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工程的结算总造价办理建安劳保费结算手续。
103 行政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挪用建安劳保费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政府规章】《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经南宁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9月29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挪用建安劳保费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弄虚作假,骗取建安劳保费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有上述行为的,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104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1、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2.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3.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105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职责的,未按规定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未按规定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处罚 1.对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等行为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2.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3. 对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106 行政处罚 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安全职责的,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擅自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等的处罚 1. 对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四)项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第(六)项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2. 对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3. 对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107 行政处罚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安全职责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108 行政处罚 对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职责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109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协调组织制定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顿的处罚 1.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2.对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110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等行为的处罚 1、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行为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0号公布)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第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2、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0号公布)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第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3、对建设单位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530号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第十四条第二款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4、对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530号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十一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111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国务院令第530号公布)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112 行政处罚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0号公布)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113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0号公布)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114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等的处罚 1、对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0号公布)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第十六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2、对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0号公布)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第十六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3、对施工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0号公布)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十一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115 行政处罚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等行为的处罚 1、对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行为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0号公布)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2、对监理单位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0号公布)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第十六条第三款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116 行政处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0号公布)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117 行政处罚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0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118 行政处罚 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主席令90号发布,2007年主席令77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主席令48号第二次修订)七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119 行政处罚 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政府规章】《南宁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9年7月3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公布, 2015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修改公布)第三十二条“建筑物所有人、使用权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拒不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统计或者不如实提供统计数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民用建筑能耗调查统计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电情况进行调查和统计分析,并将调查所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向社会公布。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
120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未及时清运或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的处罚 1.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主席令第31号公布,1995年主席令54号修正公布,2000年主席令第32号第一次修订公布,2015年主席令31号第二次修订公布)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第六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2.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主席令第31号公布,1995年主席令54号修正公布,2000年主席令第32号第一次修订公布,2015年主席令31号第二次修订公布)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第六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121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主席令第31号公布,1995年主席令54号修正公布,2000年主席令第32号第一次修订公布,2015年主席令31号第二次修订公布)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九条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122 行政处罚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意见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意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说明和节能计算书,并明确材料、构件、设备的技术指标要求和节能措施、构造等内容。
123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布在建建筑物的能源消耗指标,太阳能、浅层地能利用以及保温隔热节能工程措施等民用建筑节能信息或者未及时组织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的处罚。 1、建设单位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布在建建筑物的能源消耗指标,太阳能、浅层地能利用以及保温隔热节能工程措施等民用建筑节能信息或者未及时组织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规定,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布在建建筑物的能源消耗指标,太阳能、浅层地能利用以及保温隔热节能工程措施等民用建筑节能信息或者未及时组织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布在建建筑物的能源消耗指标,太阳能、浅层地能利用以及保温隔热节能工程措施等民用建筑节能信息。
2、建设单位未及时组织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规定,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布在建建筑物的能源消耗指标,太阳能、浅层地能利用以及保温隔热节能工程措施等民用建筑节能信息或者未及时组织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建设单位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结果随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筑物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24 行政处罚 对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不遵守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出具虚假民用建筑节能效能检测报告,与项目相关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处罚。 1、对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不遵守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第一款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开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业务,应当符合有关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对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对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出具虚假民用建筑节能效能检测报告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出具虚假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报告;
    第十五条第一款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开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业务,应当符合有关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对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3、对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与项目相关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与项目相关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五条第二款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不得与项目相关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25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在城市规划区内未按照可再生能源利用要求进行建设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按照可再生能源利用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下列建筑应当至少应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一)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使用中央空调的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
(二)集中提供热水的宾馆、酒店、医院、学校建筑;
(三)十二层以下的住宅建筑;
(四)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群。
采用集中空调系统且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含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配套设计和建设空调余热回收利用装置。
126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承建违法建设项目的处罚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已由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3年9月27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7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 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承建违法建设项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将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记入建筑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个人承建违法建设项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承建建设项目应当查验项目的规划许可证。对无规划许可证的,不得承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