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3-366891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3年06月19日 |
标 题: 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涉企经营许可“免申即得” 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南自贸管委发〔2023〕16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19日 |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决策部署,现将《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涉企经营许可“免申即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6月19日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涉企
经营许可“免申即得”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为市场主体提供更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激发市场活力,结合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以下简称南宁片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免申即得”,是指市场主体在南宁片区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同时,对部分已“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确定并签署承诺,即可在领取营业执照的同时获得相应的许可证件或批复文件,实现“准入即准营”。
第二条 适用对象
适用于在南宁片区范围内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实施方式
(一)定向采集经营许可信息
市场主体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广西企业开办“一窗通”、南宁片区惠企惠民一站通系统或南宁片区综合服务大厅提交注册登记,拟设立的经营范围符合“免申即得”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详见附件1)的,经市场主体确认并签署《“免申即得”承诺书》(详见附件2),由受理窗口采集许可证的照面信息推送至发证单位。
(二)颁发许可证
经发证单位审核,颁发许可证件或批复文件,首次发证或批复文件的有效期为6个月。
新设立的公司应在获得首发许可证件或批复文件的6个月内,按照承诺及时补齐相关材料向南宁片区综合服务大厅提交正常办理。
(三)领取许可证
1.选择到南宁片区综合服务大厅现场领取的,由新设立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出证窗口签署《“免申即得”承诺书》,现场领取《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件或批复文件。
2.选择邮寄领证的,将新设立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免申即得”承诺书》原件邮寄至南宁片区综合服务大厅,南宁片区综合服务大厅通过邮政快递将《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件或批复文件送达寄件人。
3.选择惠企惠民一站通系统自助打照机领证的,由新设立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凭《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到南宁片区综合服务大厅出证窗口领取。
第四条 不适用情形
市场主体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已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拟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以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投资人新设企业的。
第五条 其他要求
1.签署《“免申即得”承诺书》取得许可证件或批复文件的企业,在承诺期内未兑现补齐相关材料之前,不得办理公司变更、注销等事项。
2.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兑现承诺的,3年内不得再通过承诺制在南宁片区综合服务大厅办理相关业务。
3. 本办法由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相关链接】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