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圩镇人民政府、那洪及金凯街道办事处,各办部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派驻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7月14日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2〕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桂政办函〔2013〕47号)、《南宁市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府发〔2006〕91号)、《南宁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辖区的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或者涉及跨经开区辖区范围的突发性地质灾害。
本预案指导经开区辖区范围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抢险救援与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为核心,以加强防灾减灾为重点,立足于有效规避风险,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建立管委会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各方密切协作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加强辖区内各方救援力量的沟通联络,形成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合力。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按突发性地质灾害级别,实行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
1.5地质灾害主要类型
根据南宁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成果,经开区均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其中:高、中、轻易发区分别占经开区面积的10.26%、38.16%和51.58%。发生地质灾害及隐患点类型有:滑坡、崩塌、地面塌陷、不稳定斜坡、膨胀土胀缩变形、泥石流、地基不均匀沉降、管涌等。各类地质灾害发生的数量相差较大,主要以滑坡、崩塌、地面塌陷、膨胀土胀缩变形、不稳定斜坡为主。其次为泥石流、管涌和地基不均匀沉降。
1.6险情和灾情等级划分
依据《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1.6.1险情等级
特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中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小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1.6.2灾情等级
特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含)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中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小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1.7应急预案体系构成
经开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经开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镇(街道)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针对各地质灾害危险区(隐患点)制定的群众安全转移专项应急预案。
1.7.1经开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经开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局牵头起草制订,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统一指导经开区辖区内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抢险救援与应急处置工作。
1.7.2镇(街道)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镇(街道)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预案,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1.7.3群众安全转移专项应急预案
管委会督促辖区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针对具体地质灾害危险区(隐患点)的实际情况制订群众安全转移专项应急预案。
2组织指挥体系构成及职责
成立经开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经开区指挥部),统一领导经开区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抢险救援与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挥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先期处置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配合经开区机构处置辖区内小型地质灾害事件,先期处置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对于地质灾害范围超出经开区辖区范围的,报请南宁市指挥部协调指挥。
2.1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指挥长:管委会主要领导
副指挥长:管委会分管领导
成员:吴圩镇人民政府、那洪街道办事处、金凯街道办事处、财政局、经济发展局、建设发展局、城市管理局、社会事业局、应急管理局、政法办公室、文体教育局、卫生健康局、党群工作局、自然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局、绿港集团、航港集团、雅力富公司、交警十大队、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
职责:统一领导经开区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抢险救援与应急处置工作,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制定实施抢险救援和抗灾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对受灾地进行紧急援救;协调各方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对外发布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检查、指导镇(街道)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援工作;处理其他与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有关的重要事项。
2.2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经开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自然资源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经开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职责:负责经开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研究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建议,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吴圩镇人民政府、那洪街道办事处、金凯街道办事处及经开区有关部门对突发性事件的监测、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3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发生地质灾害或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其组织体系和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警机制
3.1.1接警与处警
镇(街道)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置接警部门,镇(街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警部门接到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报警信息后,应迅速组织进行处置,并按突发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规定,向经开区指挥部办公室和自然资源部门报告。其他相关部门接到相关报警信息后应及时向经开区指挥部办公室和自然资源部门报告并配合完成信息核实工作。经开区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应初步核实灾情(险情)的级别,及时进行评估,准确评定灾害等级,按相应的应急响应等级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及时向南宁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1.2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内容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是由自然资源部门和气象部门联合制作,预警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区、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3.1.3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与标准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分为4个级别:Ⅰ级为红色预警,为加强警报级,表示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很大;Ⅱ级为橙色预警,为警报级,表示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大;Ⅲ级为黄色预警,为注意级,表示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较大;Ⅳ级为蓝色预警,为关注级,表示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小有一定风险。
3.1.4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发布与处理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按程序审批后,由预报机构在第一时间发布。通过电话、传真、手机短信息,直接向可能发生灾害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公众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预报灾害发生区域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责任人,应及时查收预报机构或经开区指挥部发出的未来24小时临灾预警预报区域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结果。社会公众从电视、网络等媒体上了解获悉未来24小时本地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图文信息。各单位和预警区群众要对照避险预案和《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等要求,做好防灾避险的各项工作。
3.1.5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响应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涉及本地区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应当组织研究分析,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响应。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响应对应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分为:红色预警响应(Ⅰ级)、橙色预警响应(Ⅱ级)、黄色预警响应(Ⅲ级)、蓝色预警响应(Ⅳ级)四个响应等级。
(1)Ⅰ级预警响应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红色预警时,预警区进入紧急预防状态,根据市指挥部和管委会的预警响应,预报机构向预警区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出启动Ⅰ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响应通知,向预警区监测员发出预警信息,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预警区内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进行会商,明确防范重点、措施;预警区内的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零报告制度。
(2)Ⅱ级预警响应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橙色预警时,根据市指挥部和管委会的预警响应,预报机构向预警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出启动Ⅱ级预警响应通知,向预警区监测员发出预警信息,明确预防、防范要求。预警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当地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组织相关部门落实隐患点检查、排查、监测和群众暂时转移等防范工作。
(3)Ⅲ级预警响应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黄色预警时,预报机构向预警区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发出预警信息,提示预警防范事项。预警区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预案开展预警防范工作。
(4)Ⅳ级预警响应
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为蓝色预警时,预报机构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向预警区地质灾害负责人发出预警信息。
3.2监测预防机制
3.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自然资源分局会同经开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由管委会印发。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自然资源分局要对经开区辖区范围内地质灾害重点地区进行抽查,指导镇(街道)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的建立与运行、维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管委会、自然资源分局和应急管理局报告。管委会要及时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选定的避险点和撤离路线要进行安全性评估,确保紧急避险万无一失。
3.2.3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发布
自然资源、气象和水文主管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并将预警结果及时报告管委会和指挥部,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预警后,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2.4发放《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危险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住户及时发放《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告知有关灾害的基本情况、监测预报方法、应急避险的撤离路线和安置地,以及防灾责任人、监测人的汇报联系方式。并按要求做好防灾各项准备工作。
4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4.1地质灾害灾情与险情速报
4.1.1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等级、规模,死亡、失踪和受伤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采取的对策和措施等。
对于接到报告,但暂未核实的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要第一时间将已知的情况信息上报,并及时将核实的信息补报。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出现新的变化时,要及时续报。地质灾害速报要符合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南宁市人民政府和管委会有关突发应急事件信息上报有关规定。
4.1.2时限要求
自然资源分局接到当地出现地质灾害报告核实后,应在2小时内速报经开区管委会和市自然资源局。
出现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在速报经开区管委会的同时,可直接如实速报市政府、市自然资源局。
出现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在速报经开区管委会的同时,如实速报市自然资源局。
4.1.3速报电话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地质灾害的报告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获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和自然资源部门。经开区地质灾害报告电话为:经开区管委会总值班室电话0771-4517653,自然资源分局应急电话0771-4517952,经开区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电话:0771-4110219 ,或通过110、119、120、122等电话或以其他方式尽快报告有关部门。
4.2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时,管委会和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按速报制度上报地质灾害发生情况。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经开区指挥部具体指挥、组织管委会有关部门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并在市人民政府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应急防治工作。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时,管委会、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按速报制度上报地质灾害发生情况。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经开区指挥部具体指挥、组织管委会有关部门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并在市人民政府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应急防治工作。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时,管委会和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按速报制度上报地质灾害发生情况。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经开区指挥部具体指挥、组织管委会有关部门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并在市人民政府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应急防治工作。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时,管委会和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按速报制度上报地质灾害发生情况。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管委会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在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由经开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具体指挥、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请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管委会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
4.3应急处置重点
(1)抢险救人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组织基层救援队伍、广大群众、工程施工队伍等社会力量,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开展自救和应急抢险救援。大型以上灾情或灾害,大型以上灾情或灾害,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配合抢救被埋压人员。
(2)安置群众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尽快将受灾害威胁、无家可归的群众转移出来,按照“安全、就地、就近、分散”安置的方针,实施过渡避难安置,通过帐篷、板房特别是支持群众自搭自建简易过渡住房,解决灾民的过渡安置问题。调集生活物资、卫生队伍,确保转移安置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住处、有衣被、有病能医治。
(3)抢通保通
对受损公路和通信、供电、供水设施,各专业部门安排专业工程队伍,积极抢修抢通生命线,为保障抢险救援、灾民转移安置和灾区基本秩序提供基础条件。
(4)卫生防疫
坚持专群结合、进村入户、不留死角、彻底防疫,发动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及时清理废墟和积存物,安排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死亡禽畜无害化处理,广泛组织乡村医生和抽调各级卫生防疫部门力量开展“消杀灭”等卫生防疫工作,实现防疫全覆盖,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5)防治次生灾害
坚持主动、及早、安全处理,防范和治理各类次生灾害,同步治理可能造成的堰塞湖、病险水库,及时排查地质灾害隐患,避免次生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维护灾区稳定
增加灾区警力,在建立抢险救援现场特别管制区的同时,全面做好交通管制和疏导,加强周边受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积极解决受灾群众利益诉求,帮助解决群众实际困难,以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注的救灾物资资金发放等问题,确保灾区社会安定,不出现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4.4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启动后,经开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处置的重点,组成相应工作组,按组分工,以组为单位开展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各工作组实行牵头部门负责制,各牵头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分解细化各参与部门的职责分工,制订应急处置工作方案,调集应急力量和物资装备,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1)紧急抢险救灾组
牵头部门:应急管理局
参加部门:政法办公室、建设发展局、文体教育局、生态环境局、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
应急管理局: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开展工程抢险,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险患;负责应急指挥平台和信息平台日常维护运作,组织实施应急先期处置工作,组织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
政法办公室:负责协调当地派出所在灾区危险区域设置警戒线,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疏导交通,保证救援车辆快速通行。
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涌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
建设发展局:对接供水、供气、供电设施企业修复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设施。
经济发展局:协调组织抢修受损毁的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指挥通讯畅通。
社会事业局:根据职责负责水利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等工作。
文体教育局:协调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等。协调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协调相关部门及企业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生态环境局:负责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提出环境安全整治意见。
(2)应急调查、监测组
牵头部门:自然资源分局
参加部门:社会事业局、应急管理局
自然资源分局:负责组织专家和南宁地质环境监测站技术员进行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救灾抢险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单位提供技术支撑。
社会事业局:负责汛情的监测和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负责水情的监测。
应急管理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风险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
牵头部门:卫生健康局
参加部门:市场监管分局、社会事业局
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辖区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协助辖区卫生部门开展灾区急救药品的储存调拨,负责供灾区药品的质量控制工作。
市场监管分局:负责灾区集中供应食品的食品安全保障、食品安全性评价及检验检测;负责灾区临时餐饮点的食品安全保障,负责组织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餐饮消费环节食物中毒卫生事件的发生。
社会事业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和流行。
(4)治安和交通组
牵头部门:政法办公室
参加部门:城市管理局、交警十大队
政法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辖区派出所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
城市管理局: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公路等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交警十大队: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5)基本生活保障组
牵头部门:应急管理局
参加部门:社会事业局
应急管理局:组织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并做好救灾款物的分配、发放、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社会事业局:根据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应急储备物资调出。
(6)信息报送组
牵头部门:应急管理局
参加部门:自然资源分局
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分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对策并向经开区指挥部报告。
(7)新闻发布及舆情监测组
牵头部门:党群工作局
党群工作局:负责新闻发布、新闻报道的组织工作,收集、汇总抗灾救灾信息,设立新闻发言人,及时准确发布灾情和救灾动态信息,加强舆情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8)应急资金保障组
牵头部门:财政局
参加部门:经济发展局
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经济发展局: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9)专家组
牵头部门:应急管理局
参加部门:自然资源分局、建设发展局、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局、城市管理局、社会事业局等
按照经开区指挥部的要求,分析地质灾害形成原因,判明灾情、险情趋势,提交应急调查技术报告,参与制订应急抢险救援技术方案,指导应急处置与抢险救援工作。
4.5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同时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由原启动响应的政府批准终止应急响应。
4.6新闻发布
各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负责灾害处置的地方和部门负责人担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突发性地质灾害和险情的发布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8﹞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现场处置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27号)、《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新闻宣传报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将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向社会公布。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编发灾情信息、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5应急保障
5.1应急平台保障
加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建设,保障其语音通信、视频会议、图像显示及预警预报、动态决策、综合协调与应急联动等功能运转高效。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体系建设以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枢纽,以经开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节点,镇(街道)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平台为端点。重点实现风险预警、信息报送、综合研究、决策支持、远程会商、应急指挥等主要功能。
应急平台建设要突出应急指挥所、数据共享与交换系统、视频会商系统等重点,同时建立健全完善应急调查队伍、调查设备、通讯设备等,配备应急调查车、便携式卫星终端设备,着统一标识的服装等。
5.2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突发性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乡镇(村、企业、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所需资金,按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提出,经管委会审核批复后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同时,对遭受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的,由相关部门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积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争取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等必需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5.3应急措施保障
管委会根据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因救灾、应急治理需要,临时调用单位或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5.4应急技术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本辖区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5宣传培训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和培训工作。
5.6监督检查
经开区指挥部办公室对上述各项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和各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
管委会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6预案管理与更新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管委会制定并发布实施,并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并报南宁市指挥部备案。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经开区指挥部办公室和自然资源分局备案。
6.2预案演练
为提高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管委会可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及抢险救灾应急队伍,按照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定期、不定期有针对性地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综合实战演练,演练计划报经开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演练结束后,组织实施单位应进行演练评估和演练总结,并将评估报告按时报经开区指挥部办公室。
6.3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经开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制订和修订,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根据实际情况每3至5年修订一次。
7奖励与责任追究
7.1奖励
对在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地质灾害重要情况的,对未按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隐患点:包括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或财产安全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岩溶塌陷、采空塌陷以及已经发生但目前仍不稳定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岩溶塌陷、采空塌陷等。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涌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解释与组织部门
本预案由经开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8.3预案的实施
本应急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1年 8月31日印发的《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2021年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南经管发〔2021〕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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