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5-127720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5年06月12日 |
| 标 题: 关于印发支持五象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2025年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五象管委规〔2025〕4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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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2025年第七次办公会审议同意,现将《支持五象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2025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推进落实。
2025年6月12日
支持五象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措施
实施细则(2025年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加快建设中国-东盟跨境产业融合发展合作区的决策部署,加快提升跨境产业融合发展科技创新支撑能力,打造面向东盟的科技创新示范区和科技高地,高质量建设五象科技创新中心,做好《支持五象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措施》(五象管委规〔2023〕1号,以下简称《措施》)政策兑现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措施》适用于在五象新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主体。
二、本细则所称科技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培育企业、科创板上市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以及上述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行业50强企业在五象新区设立的独立运营法人研发创新主体等。
三、本细则所称创新平台,是指获得国家、自治区、南宁市认定或支持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
四、支持科技园区建设补助
(一)补助对象
符合本细则第一条规定的科技园区项目产权主体。
(二)科技园区建设补助条件及标准
1.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在同一地块内建设工业与研发、办公、商业、教育、交通运输用地等功能用途互利的用地混合布置、共享服务设施。
2.园区地上计容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包括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用地面积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15%,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且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3.新建的科技园区可按照产业用地部分地上计容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项目产权主体建设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00万元。
(三)兑现方式及时间
1.科技园区项目产权主体在园区主体建成(验收)后,可申请建设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分三年拨付。
2.符合条件的科技园区项目产权主体须在《措施》有效期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五、支持科技载体运营补助
(一)补助对象
符合本细则第一条规定的重点培育科技园区运营单位、科技楼宇运营单位。
(二)补助标准及条件
1.重点培育的科技园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给予园区运营单位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运营经费补助。
(1)园区地上计容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
(2)园区内实际入驻经营的科技企业30家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比例不高于15%;
(3)园区内拥有自治区级以上创新平台5家以上;
(4)园区内拥有市级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不少于1家;
(5)园区内科技企业和创新平台入驻面积达50%以上;
(6)补助标准:地上计容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15万平方米(含)之间的园区,给予园区运营单位200万元的一次性运营经费补助;地上计容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园区,给予园区运营单位300万元的一次性运营经费补助。
2.重点培育的科技楼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给予楼宇运营单位100万元的一次性运营经费补助。
(1)楼宇地上计容建筑面积达3万平方米(含)以上;重点培育的科技楼宇单座面积不足以满足科技企业入驻时,可延伸至同一园区其他楼栋,其他楼栋只计算科技企业实际办公使用面积;
(2)楼宇内实际入驻经营的科技企业10家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比例不高于15%;
(3)楼宇内拥有自治区级以上创新平台3家以上;
(4)楼宇内科技企业和创新平台入驻面积达50%以上。
(三)兑现方式及时间
符合条件的重点培育科技园区运营单位、科技楼宇运营单位,在《措施》有效期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六、购买办公、生产场地补助
(一)补助对象
符合本细则第一条规定的科技企业、创新平台。
(二)补助条件及标准
《措施》有效期内,科技企业、创新平台首次通过购买方式入驻重点培育科技园区或科技楼宇的,按最高不超过6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买补助,每个机构(企业)最高补助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
(三)兑现方式及时间
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创新平台,在《措施》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逾期不予受理。
七、租赁办公、生产场地补助
(一)补助对象
符合本细则第一条规定的科技企业、创新平台。
(二)补助条件及标准
《措施》有效期内,科技企业、创新平台首次通过租赁方式入驻重点培育科技园区或科技楼宇的,可按最高不超过租金单价的50%且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累计不超过36个月的租金补助。
1.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或国家级、自治区级创新平台,最高补助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2.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000(含)~2000万元的企业或市级创新平台,最高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3.当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最高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三)兑现方式及时间
租金补助按年度兑现,第一年、第二年分别支付每年应付补助资金金额的80%,第三年拨付应付补助资金金额的剩余部分。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创新平台,在《措施》有效期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八、创新平台建设补助
(一)补助对象
符合本细则第一条规定的科技企业、创新平台。
(二)补助条件及标准
《措施》有效期内,首次获得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国家级、自治区级创新平台,按照该创新平台上年度获得自治区补助资金的20%给予支持,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三)兑现方式及时间
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创新平台,在《措施》有效期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九、购房契税补助
(一)补助对象
科技企业、创新平台的高管(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骨干科研人才以及其他急需紧缺专业人才。
(二)补助条件及标准
《措施》有效期内,在五象新区购买首套住房的,可享受购房契税全额补助。
(三)兑现方式及时间
符合条件的高管、骨干科研人才以及其他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由所在企业、创新平台汇总在《措施》有效期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十、租赁人才公寓
(一)补助对象
科技企业、创新平台的高管(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骨干科研人才以及其他急需紧缺专业人才。
(二)补助条件及标准
人才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在南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保障性住房及其他政策性租赁周转住房,未享受人才安家费补贴待遇或购房补贴待遇的,可优先推荐租赁人才公寓。
(三)兑现方式及时间
符合条件的高管、骨干科研人才以及其他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由所在企业、创新平台汇总在《措施》有效期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按关于印发《南宁五象新区高层次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五象管委规〔2025〕2号)
十一、鼓励扩大研发投入补助
(一)补助对象
符合本细则第一条规定的科技企业。
(二)补助条件及标准
按规定完成统计部门研发经费投入统计填报工作的科技企业,已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享受了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上年度研发费用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研发补助。
(三)兑现方式及时间
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在《措施》有效期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十二、自治区、南宁市或五象新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中如有与《措施》同类的奖励或支持,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十三、在《措施》有效期内申请补助未全部完成资金审核及拨付的,仍按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企业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诚信经营,如企业存在违反上述补助条件、涉嫌违法违规、造假骗取资助资金、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形的,我委将相关线索通报相关执法部门,一经查实,取消该企业所有资助资金申报资格并追回已拨付资金,由执法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将此类信息列入相关不良信息并推送至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存在涉税风险疑点或税务稽查立案未结案的企业,暂停办理财政支持政策兑现。已取得支持资格的严重失信企业,除取消该企业已获得支持资格外,还将追回已拨付资金。涉嫌犯罪的,由执法部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五、本细则有效期从《措施》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由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局负责解释。
【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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