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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5-114318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成文日期:2025年05月23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南宁五象新区高层次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五象管委规〔2025〕2号发布日期:2025年05月27日

关于印发《南宁五象新区高层次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05-27 11:46     来源: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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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各企业:

现将《南宁五象新区高层次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宁五象新区高层次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南宁五象新区人才发展环境,充分发挥人才公寓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作用,规范人才公寓管理,根据自治区、南宁市关于建设面向东盟的国际人才高地有关工作部署及《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发〔2022〕16号)、《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办发〔2019〕10号)、《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室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高层次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办发〔2019〕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五象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公寓,是指用于安置五象新区引进(含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政策性租赁周转住房。高层次人才公寓的管理实行“政府主导,只租不售,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公寓按照“高端优先、统筹兼顾、逐步解决”的原则,根据公寓房源情况,综合人才层次、实际贡献、申请先后时间等因素实行轮候分配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入住高层次人才公寓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所在单位注册(登记)在五象新区,且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一致,并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1.企业(单位)属于先进制造业和现代金融、数字经济(含人工智能)、科技服务、人力资源、总部经济、商务服务、贸易、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重点企业(或科研型事业单位);

2.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企业。

(二)入住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自治区、南宁市及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含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五象新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管委会”])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2.五象新区管委会(含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管委会)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

3.取得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4.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

5.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6.取得中级职称3年以上的硕士研究生;

7.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的且年薪酬在30万元(税前)以上的经营管理人才;

8.从事相关行业3年以上且年薪酬在20万元(税前)以上的全日制本科人才;

9.在五象新区创业就业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须经教育部学历认证)的港澳台人才;

10.在五象新区创业就业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须经教育部学历认证)的外籍人才。

(三)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南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保障性住房及其他政策性租赁周转住房,未享受人才安家费补贴待遇或购房补贴待遇

第三章  申请和准入管理

第五条 五象新区管委会常年受理高层次人才公寓租赁申请,并向五象新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组织人才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须提供的基本申请材料

1.《南宁五象新区高层次人才公寓申请表》(见附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港澳台人才分别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籍人才持有有效护照、绿卡、工作许可证、工作居留证);

3.工作证明材料(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

4.南宁市个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查档证明(包含人才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5.南宁市保障性住房、房改信息查询结果(包含人才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佐证材料(可根据申报条件选择性提供)

包括自治区、南宁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认定文件[属五象新区管委会(含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管委会)认定的人才无需提供];单位出具的在职职务证明、收入证明或纳税证明等材料;学历学位证明;职称证明或技能等级证明;相关行业经历证明(社保缴纳证明等);创业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场地的租赁合同等)。

第六条 五象新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组织人才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会同管委会相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复审。经审核,对于符合高层次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出具拟准予租赁高层次人才公寓的审核意见,并按照规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审核结果函送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及申请人;公寓运营管理单位根据审核结果予以配租及签订相关租赁协议。

经审核,申请人不符合高层次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及其用人单位并说明具体理由。

第七条 租赁标准。高层次人才公寓的房源为五象新区试点工程四号项目的安置住房,共三类户型:不低于120平方米、90平方米(含)至120平方米(不含)、90平方米(不含)以下。高层次人才公寓的承租期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租赁合同每次的签订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高层次人才承租高层次人才公寓的面积和租金原则上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属于以下人才类别的,可租赁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住房,租金标准按1000元/月缴纳。

1.自治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2.南宁市或五象新区管委会(含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管委会)认定的A、B、C、D类高层次人才;

3.五象新区管委会(含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管委会)认定的急需紧缺Ⅰ、Ⅱ类人才;

4.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5.取得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6.取得国家新八级工的特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

7.担任中层正职及以上职务且年薪酬在40万元(税前)以上的经营管理人员。

(二)属于以下人才类别的,可租赁一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至120平方米(不含)的人才公寓住房,租金标准按800元/月缴纳。

1.南宁市或五象新区管委会(含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管委会)认定的E类高层次人才;

2.取得中级职称3年以上的硕士研究生;

3.取得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4.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

5.担任中层副职及以上职务且年薪酬在30万元(税前)以上的经营管理人员。

(三)属于以下人才类别的,可租赁一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不含)以下的人才公寓住房,租金标准按600元/月缴纳。

1.五象新区管委会(含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管委会)认定的急需紧缺Ⅲ人才;

2.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及以上的技能人才;

3.从事相关行业3年以上且年薪酬在20万元(税前)以上的全日制本科人才。

第八条 对于后续新区因发展需要引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以及在五象新区创业就业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须经教育部学历认证)的港澳台及外籍人才,由五象新区管委会综合其学历、职称(或职业技能)、实际贡献等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第九条 房源安排。自五象新区管委会核准租赁资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应视房源状况,安排房号予以配租,并与申请人、申请人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订高层次人才公寓租赁协议,协议条款应当包括签订双方基本权利义务、续租和退租规定、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租赁高层次人才公寓期间,自用部位设施设备的修缮维护、更新的费用,以及产生的物业服务、生活垃圾处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租金,对擅自改变用途使用、违规转租转借、不按规定缴纳租金等违规违约行为的,高层次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有权向主管部门申请取消资格,进一步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追缴相关欠款。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公寓租金由公寓运营管理单位负责收取及管理,专项用于高层次人才公寓运营管理支出。高层次人才公寓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网络报装开通,公共部分、公用设施设备、系统的维修养护所发生的费用,安全生产专项基金费用(含消防维保费用、消防维修费用、安全宣传费用、安全演练费用、安全培训费用等)以及高层次人才公寓产生的运营管理(含人员工资性支出、办公费、租金相关税费等)、物业管理、室内保洁、水电公摊、室内设施设备的修缮维护和更新等费用从高层次人才公寓租金中支出,不足部分纳入五象新区管委会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统计高层次人才公寓配租及变动情况,并将统计情况每季度报送一次五象新区管委会备案

第五章 续租及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 租赁期满后,如需申请续租的,由申请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0天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办理资格审核和租赁手续,超期未提出续租申请的,不再受理相关申请,并按规定结清有关费用后腾退公寓。

第十四条 若出现房源紧张情况,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未承租过人才公寓的人才。

第十五条 在租住期限内,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租赁资格并收回公寓,同时将承租人纳入黑名单管理,不得享受五象新区人才有关政策待遇:

(一)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租高层次人才公寓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高层次人才公寓三个月以上的;

(三)拖欠高层次人才公寓租金、水电费等费用累计三个月以上的;

(四)转租、转借、擅自互换高层次人才公寓或改变高层次人才公寓用途的;

(五)擅自装修高层次人才公寓或者拆改房屋结构的;

(六)将承租的高层次人才公寓用于违法活动的;

(七)承租人被列为失信人员的;

(八)承租期间,承租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住房状况发生变化或者享受安家费补贴、购房补贴等其他不符合高层次人才公寓政策的。

第十六条 在合同租赁期限内,高层次人才在五象新区服务期满、服务期提前终止退出的,由用人单位自人才待遇资格被取消或服务期终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五象新区管委会和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收到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通知承租人腾退高层次人才公寓;承租人应当在接到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发出的腾退高层次人才公寓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腾退承租的人才公寓,腾退期间租金标准不变。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腾退的,经运营管理单位审核后,可再给予延长1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仍未腾退的,由运营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予以收回,期间占用房屋计费方式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六章 运行体系

第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公寓管理工作,由五象新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组织人才局)协同相关业务部门及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开展,具体分工如下:

五象新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组织人才局):负责高层次人才公寓住房政策研究、政策解释;负责高层次人才公寓的统筹协调工作;指导高层次人才公寓运营管理;牵头负责高层次人才公寓的申请受理、核验、资格核准及取消、核准结果告知、住房安排及监督管理工作。

五象新区管委会财政局:负责金融领域人才入住公寓资格审查、公寓运营管理所需资金保障工作;配合做好高层次人才公寓相关工作。

五象新区管委会建设和生态环境局:负责高层次人才公寓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做好高层次人才公寓相关工作。

五象新区管委会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局:负责先进制造业及数字经济(含人工智能)、科技服务、人力资源、总部经济及商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人才入住公寓资格审查;配合做好高层次人才公寓相关工作。

五象新区管委会投资促进局:负责重点引进且签署相关投资或合作协议的项目企业引进人才入住公寓资格审查;配合做好高层次人才公寓相关工作。

五象新区管委会商务和贸易发展局:负责贸易、物流等产业领域人才入住公寓资格审查;配合做好高层次人才公寓相关工作。

南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审核结果予以配租及签订相关租赁协议,并负责高层次人才公寓具体运营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对于本办法未提及的其他产业领域人才入住公寓资格审查,由五象新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组织人才局)结合人才所属产业类别协同相关业务部门办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不按规定腾退高层次人才公寓的,除取消租赁资格、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住房外,期间占用房屋的计费方式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公寓运营管理单位保留追究承租人法律责任的权利。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用人单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从事人才公寓管理的工作人员,在人才公寓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五象新区产业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对重点引进、产业发展影响力大的企业(单位),因引进高管、骨干科研人员等人才需要,可以企业名义向五象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五象新区管委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审批。原则上每家企业(单位)同一时期成功申请租用高层次人才公寓数量不超过10套,周转时间不超过1年,确需更多房源及延长入住时间的,由五象新区管委会结合企业情况进行审批。周转期间企业负责监管入住人才,若有不当或不良行为,根据实际情况取消入住资格或减少入住数量。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五象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运用问题由五象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按照《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创新产业发展高层次人才公寓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南自贸管委发〔2022〕11号)已获得配租的按原文件执行至租赁期满,期满后需续租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链接】

政策解读丨南宁五象新区高层次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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