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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4-339123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成文日期:2024年12月03日
标  题: 关于提升发展空间促进五象新区产城融合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五象管委规〔2024〕3号发布日期:2024年12月03日

关于提升发展空间促进五象新区产城融合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4-12-03 17:00     来源: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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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提升发展空间促进五象新区产城融合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二十五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12月3日


关于提升发展空间促进五象新区产城融合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优化资源配置盘活空间,推进产业多元聚集发展,加快建设面向东盟的国际化大都市、中国—东盟跨境产业融合发展合作区科创中心和生产性服务业高地,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核心区(中国—东盟金融城)2.0版,促进五象新区产城融合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原物业所有权人积极盘活长期持有的商务金融物业和零售商业物业(以下简称长期自持物业)引进企业购置物业入驻五象新区实现健康良性运营发展。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广西南宁五象新区管理区域内(不含经开区),已建设完成且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等具备房地产转让条件的长期自持物业。

第三条支持原物业所有权人通过销售长期自持物业引进企业。

(一) 支持符合五象新区产业定位企业通过购买转移自持物业入驻五象新区

1.入驻符合五象新区产业定位企业意向购买原物业所有权人长期持有的物业并愿意承担该部分物业长期持有时限等义务的,可以视同该部分物业及其长期持有时限义务的同步转移,原物业所有权人享受的优惠政策及其他责任义务不变。转移后,原物业所有权人最终长期持有物业不得低于原应长期持有建筑面积的30%且长期持有地上计容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转移时销售价格不高于成本价(含各种税费)上浮12%。

2.原物业所有权人须先销售完项目可售面积(含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可售面积)指标后,方可申请转移销售自持物业。

3.符合五象新区产业定位企业包括金融企业、强优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等(具体详见附件)。

(二)支持原物业所有权人积极盘活自持物业实现良性发展

1.原物业所有权人申请盘活长期自持物业销售给引进企业的,须办理投资建设履约变更手续、调整土地使用条件相关手续以及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按以下两种项目类别分别计列:对于土地出让时地价评估结果作了修正的项目,须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按受理减持申请时的正常市场评估楼面地价与原土地出让成交楼面地价的差价,乘以减持建筑面积进行计算;对于土地出让时地价评估结果未作修正的项目,按受理减持申请时的正常市场评估楼面地价与带自持物业限制条件的评估楼面地价的差价,乘以减持建筑面积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上述正常市场评估楼面地价系指地块的综合楼面地价)。

2.申请销售后,对于土地出让时地价评估结果作了修正的项目,原长期持有物业所有权人最终长期持有产权的计容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的25%或2.5万平方米。

3.变更手续完成后该部分物业即解除最小销售面积、不得分割销售、不得分割抵押等限制。

第四条 申请购买企业应与原物业所有权人共同向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五象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核定项目自持物业面积情况后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并提交五象新区管委会办公会审定。申请变更获得批准后,由自然资源、住建、不动产等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条 本措施的实施涉及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企业签订的投资建设履约监管协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合同条款应作相应变更,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本措施和相关要求与企业签订补充协议,对权利义务重新进行约定。

第六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申请享受本措施优惠政策的,取消企业享受本措施的优惠政策,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条 本措施实施后,就同一事项原有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规定为准。本措施实施过程中,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由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符合五象新区产业定位企业

一、重点支持以下金融类机构(企业)入驻五象新区

1.经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等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各类金融机构(企业)。

2.金融机构单独设立的呼叫中心、信用卡中心、运营管理中心、票据单据处理中心、灾备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研发中心、数据处理与分析中心等金融后台。

3.开展法律、会计、咨询、征信、信用评级等中介服务和跨境结算、跨境支付、跨境和出口信用保险、外汇、小语种呼叫服务等业务的相关机构(企业)。

二、重点支持以下强优企业迁入或通过在五象新区设立控股或实际控制法人公司入驻五象新区

1.世界500强企业(按《财富》杂志排位)、中国企业500强(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排位)、跨国公司、行业领军企业、隐形冠军(在某一细分领域处于绝对领先地位的中小企业)及大型央企等总部企业以及区域性总部、功能性总部。

2.全球数字经济100强(按《福布斯》杂志排位)、中国数字经济创新100强企业(按《互联网周刊》排位)。

3.广西企业100强、广西制造业企业50强、广西服务业企业50强(按广西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排位);广西民营企业100强、广西民营企业纳税10强、广西最具竞争力民营企业、广西最具潜力民营企业(按自治区工商联公布排位)。

三、重点支持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入驻五象新区加速集聚

主营业务符合《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国统字〔2019〕(43号)的企业可按本措施购买规定范围内的自持商业办公物业。对注册期限不满1年的新设立企业,其主营业务可结合企业经营范围或其控股母公司主营业务、企业书面承诺等材料予以认可。

四、为新区产业发展提供支持的国有平台公司和五象新区管委会签约引进的重点企业。


相关链接

政策解读丨关于提升发展空间促进五象新区产城融合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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