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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3-27558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成文日期:2021年06月21日
标  题: 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操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南自贸管委规〔2021〕6号发布日期:2021年07月15日

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操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2021-07-15 17:03     来源: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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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管委会、良庆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操作规则(试行)》已经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十八次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6月21日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操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设立】 为完善承诺审批制度,规范行政许可撤销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实施主体】 撤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以下简称:南宁片区)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南宁片区各行政许可机关按照“谁许可、谁撤销”的原则,分类具体实施。受托行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根据受托权限,依照本规定实施相关行政许可的撤销。

第三条【撤销情形】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外,通过承诺制审批方式取得行政许可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被许可人在《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按约定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且无法补正的。

(二)许可机关在勘验核查过程中,发现被许可人不具备承诺的审批条件、标准、技术要求或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三)行业主管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实际情况与被许可人承诺内容不符,经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后被许可人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四条【撤销相关人员申请方式及材料】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应实名向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有效身份信息、电话号码、材料接收方式及地址;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姓名)、有效身份信息、地址;

(三)具体诉求以及证据材料。

申请人采取非书面方式提出的,登记机关应当记录前款规定信息。

委托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的,除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由委托人签名。

第五条【承办】 申请人的请求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请求材料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许可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收讫回执,并在两日内将申请人的请求及相关材料转交本机关经办部门。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向具有处理权限的行政机关提出。请求材料不齐全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一次性补正告知书。

第六条【行政机关提出方式及材料】 许可机关发现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可能存在撤销情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两日内向本机关经办部门提出立案调查的书面意见及相应材料。

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许可机关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可能存在本规则规定的撤销情形的,应当在三日内向许可机关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部门公函,含被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基本情况、适用法律;

(二)撤销的具体证据材料,含整改文书、整改报告、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

(三)与撤销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撤销流程】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实施程序。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处理;

(四)告知及公告;

(五)决定文书及公示;

(六)送达。

第八条【立案】  许可机关经办部门应当对案件进行初查,初查认为应予立案的,填写《撤销行政许可初查审批表》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撤销请求或行业主管部门移送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相关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或行业主管部门。不予立案的,应当一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调查取证】  许可机关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许可机关指派两名以上具备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开展调查取证。调查、收集证据应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的原则,证据必须经过查证核实。首次向被申请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

调查终结,应当提交具体办案人员全员签名的《调查终结报告》和《撤销行政许可审批表》。调查终结报告内容包括: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调查经过;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行为性质;处理意见及依据;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并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

第十条【处理】  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认定相关行政许可应当撤销的,作出撤销建议;不应当撤销的,作出不予撤销建议并应向许可机关法制审核部门移交《调查终结报告》、处理意见及全案卷宗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制审核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告知及公示】 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制作《拟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送达被申请人,告知拟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同时告知该利害关系人。涉及社会公众的,按程序在登记机关门户网站公示三日,公示期限另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被申请人收到《拟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许可机关应当充分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对被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被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许可机关应当采纳。

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由承办机关负责人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依照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拟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应当直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被申请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十二条【办理时限】 许可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听证、公告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回避】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申请回避,申请人也有权向许可机关申请,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被申请人或提出撤销申请人;

(二)是本案被申请人或提出撤销申请人的近亲属;

(三)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是本案原经办人,或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一般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所在机关分管领导决定;分管或者主管领导的回避,由所在机关领导集体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办案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决定文书及公示】 经调查决定不予撤销行政许可的,给予办结,并向被申请人告知办理结果。

对已告知并通过合法性审查的拟撤销行政许可办件,报经机关主要领导审批后,签发《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人需填写《送达回证》,并收回所发放证照证件原件。

证照证件原件逾期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机关在门户网站公告作废。

对决定撤销的行政许可,按程序在登记机关门户网站上发布《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案件办理结果应依法告知申请人和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诉讼撤销】 已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者行政诉讼判决书要求行政许可机关撤销行政许可的,由行政许可机关依照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者行政诉讼判决书以及相关协助执行的文书直接撤销行政许可,公示参照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归档】 案件办结后,应当将办理资料、文书等材料整理后移交档案室归档。

第十七条【信息共享】 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于三日内将决定书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诚信档案】 行政相对人对因违反承诺审批制度规定被撤销行政许可的,应当记入诚信档案,被申请人不再适用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十九条  本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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