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圩镇人民政府、那洪及金凯街道办事处,各办部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派驻机构:
现将修订后《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6月5日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水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水上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突发事件扩展,消除危害,最大限度减少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水域环境污染和不良社会影响。
1.2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广西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和《南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文件,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经开区辖区内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
1.4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3)防应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
1.5水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类分级
1.5.1 特别重大险情
(1)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载员30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突发事件;
(5)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保安事件;
(6)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1.5.2重大险情
(1)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突发事件;
(4)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安保事件;
(5)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1.5.3较大险情
(1)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上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危及10人以下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安保事件;
(5)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1.5.4一般险情
(1)死亡失踪3人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水上突发事件。经开区管辖的内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内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1.1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经开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由管委会主要领导任指挥长,管委会分管领导任副指挥长,吴圩镇人民政府、那洪街道办事处、金凯街道办事处、组织部、财政局、经济发展局、社会事业局、城市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党群工作局、卫生健康局、政法办公室、绿港集团、自然资源分局、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交警十大队等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为指挥部领导小组成员。
经开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水上搜救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经开区水上搜救工作规章制度。
(2)负责辖区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制定,运行、更新和管理。
(3)按照《搜救力量指定指南》规定,指定本辖区水上救助力量和协调指定水上医疗救助机构。
(4)承担辖区水上搜救应急值班和搜救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
(5)组织经开区水上搜救应急演练与水上搜救演习,并配合上级水上搜救中心组织的有关工作。
(6)组织经开区水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水上安全知识宣传。
2.1.2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经开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成员从应急管理局抽调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如下:
(1)建立健全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程序。
(2)负责实施经开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值班工作。
(3)组织拟订水上搜救应急的演习方案和演习的相关准备工作。
(4)负责经开区水上搜救、船舶防抗台风、雷雨大风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工作处置和技术信息的搜集和传递。
(5)负责筹备和承办经开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组织召开的会议。
2.1.3成员单位职责
吴圩镇人民政府、那洪街道办事处、金凯街道办事处是各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先期处置的主体和本行政区域内的一般、较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责任单位。
应急管理局:负责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改工作;负责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督促有关部门贯彻国家有关水上搜救、船舶防抗台风、雷雨大风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组织协调重大水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按照经开区管委会指令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实施水上施救和水上交通管制措施;调集本系统的应急救援力量、装备和器材;协助上级交通运输部门调查水上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负责协调解决获救人员的安置和对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财政局:根据管委会年度的批复预算,及结合经开区财力情况做好经费保障。
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水上应急行动;负责提供遇险人员医疗急救保障,指派医疗专家提供远程水上医疗咨询,协调医疗机构人员赶赴现场执行水上医疗救助、医疗移送和收治伤病人员。
党群工作局:配合指挥部开展各项救援工作,负责信息发布。
自然资源分局:对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如山崩、滑坡、泥石流等)进行监测分析,预测可能因山崩、滑坡、泥石流等引发的水上突发事件,负责协调水上搜救工作。
生态环境局:协调水上突发事件及水域污染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现场监测工作,提供相应的环境监测技术支持,提供空气、水质等监测资料,组织有关专家对水上危化品污染事故的性质、污染程度、危害范围等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和参考。
政法办公室:负责协调辖区公安警力参加水上应急行动,维护水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维护事故或险情现场治安和配合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人员疏散。
交警十大队:配合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在水上突发事件发生时维护道路车辆通行,实施路上交通管制,确保救护车辆及时投入救援行动。
2.1.4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经开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下设若干个应急工作组,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由指挥长指定组长及组成单位,并直接受经开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其组成及任务为:
(1)信息处理组
应急管理局负责险情信息的受理、核实和汇总,并按险情报告制度规定及时做好报告、通报和发布航行通(警)告;承办经开区水上搜救中心的指令传达、记录和督查工作。
(2)专家评估组
负责对水上突发事件危害程度进行分析、预测、判断,评估水上应急行动效果,向经开区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提出应急建议、救援方案。
(3)应急行动组
负责实施现场控制、搜寻救助、抢险、清污等工作,如搜寻救助单位和救助力量负责落水人员的搜寻与救助;医疗部门负责伤员的救治处置;派出所、消防、应急、交通、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对船舶火灾或爆炸进行协调救助,对船舶污染作出应急反应;交通、派出所、武警等单位负责搜救现场水上交通管制、水上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维护等。
(4)新闻发布组
党群工作局负责组织水上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媒体采访接待、网络信息发布工作。
(5)资源保障组
社会事业局负责遇险获救人员安置,受伤人员救治和死亡人员家属安抚,索赔取证,事故调查,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2.2 现场指挥员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现场指挥员由负责组织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搜救中心指定。现场指挥员的指定以属地为主,被指定的现场指挥员按照搜救中心指令承担现场协调工作。
2.3 水上应急救助力量
2.3.1水上应急救助力量的组成
水上应急救助力量包括经开区各部门(单位)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2.3.2水上应急救助力量的职责
(1)服从搜救应急指挥部的协调、指挥,及时出动参加水上应急行动。
(2)参加水上应急行动时,保持与搜救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
(3)水上应急行动结束后,根据负责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搜救应急指挥部要求上报总结。
(4)参加经开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组织的演习。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信息监测、分析与分级
3.1.1预警信息监测
建立水上突发事件信息监测系统,应急管理局、社会事业局、自然资源分局等部门负责监测收集水上各方面的信息。
3.1.2预警信息分析与分级
信息收集工作完成或进行当中适时进行信息定性和定量分析,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分为四个级别:特大风险信息(Ⅰ)级、重大风险信息(Ⅱ)级、较大风险信息(Ⅲ)级和一般风险信息(IV)级。
3.2预警预防行动
(1)应急管理局、社会事业局、自然资源分局和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气象、水文和地质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经开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负责向管委会和南宁水上搜救中心报告IV级以上级别的风险信息。情况特别紧急或者特别重大时,经开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可以越级上报,并同时抄报被越级单位。
(2)从事水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少水上突发事件对人命、财产和环境造成的危害。
(3)经开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根据风险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4 水上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与处置
4.1水上遇险信息的接收
4.1.1水上遇险者报警通信方式
经开区水上搜救指挥部中心办公室电话:4010543。
4.1.2发送水上遇险信息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遇险状况。
3.船舶或遇险者的名称、种类、呼号、联系方式。
4.1.3报警者尽可能提供以下信息
1.船舶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
2.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
3.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4.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5.事发现场的气象、水文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水温等。
4.1.4 使用的报警设备
应按规定做好相关报警与信息的预设工作。
4.2 水上遇险信息的处置
4.2.1水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的上报
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接到水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后,对险情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并按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
事发地点不在本责任区的,接警后应立即向所在地责任区水上搜救机构通报,并同时向上级搜救应急指挥部报告,涉及水上安保事件,按水上安保事件处置程序处理和通报。
4.2.2经开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
发生任何级别险情,搜救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向经开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立即通报。
4.2.3信息报告核实与登记
接到险情或事故报告时,及时与报警源联系,核实险情或事故基本信息,了解险情船舶、设施等的救助要求,并做好登记。
4.2.4涉外人员与港澳台人员情况通报
如水上突发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向外侨办、台办通报。
5 应急响应行动
5.1预案启动的条件与分级响应原则
一般险情(IV级),由经开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启动本搜救应急预案响应,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跟踪指导。
较大险情(III级)以上,报由南宁市搜救中心启动相应的预案响应。
5.2 应急救援行动的优先原则
(1)遇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优先;
(2)防止突发事件扩展优先;
(3)保护环境优先。
5.3 搜救指挥机构的任务
(1)按照险情的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3)根据应急预案,制定具体行动方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
(4)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5)指定现场指挥。
(6)调动事发附近水域船舶前往实施救助。
(7)下达指令,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对需动用的、当时有能力进行水上搜救的救助力量,搜救中心应及时下达行动指令,明确任务。
(8)必要时,请求上级搜救中心开展响应。
(9)险情救助现场需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及时由南宁航管处发布航行通(警)告,并组织实施管制行动。
(10)跟踪应急行动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或建议上级调整应急行动方案;确定继续、中止、恢复或终止应急行动。
5.4 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的任务
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应执行搜救中心的指令,按搜救中心的要求将出动情况、已实施的行动情况、险情现场及救助进展情况向搜救中心报告,并及时提出有利于应急行动的建议。如条件许可,应尽快向搜救中心提供险情现场的图像或反映现场险情的有关信息。
5.5 水上突发事件响应保证措施
(1)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
(2)当险情可能对公众造成危害时,通知有关政府和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
(3)作出维护治安的安排。
(4)指令有关部门提供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支持保障。
5.6 水上医疗援助
5.6.1 医疗援助的方式
(1)远程水上医疗咨询、医疗指导。
(2)派出医疗人员携带医疗设备,随船赶赴现场执行水上医疗援助、医疗移送任务。
(3)需要时,为接收伤病人员做出必要的安排,并将此安排通知水上搜救中心。
5.6.2 医疗援助的实施
水上医疗援助一般由实施救助行动所在地的医疗机构承担,力量不足时,可通过水上搜救中心逐级向上级请求支援。
5.7 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工作,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和药品等。
6 善后处置
6.1 伤员的处置
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6.2 获救人员的处置
由社会事业局负责对获救人员的安置。
6.3 死亡人员的处置
由社会事业局负责对死亡人员的处置。
6.4 社会救助
由社会事业局负责对被救人员组织社会救助。
6.5 保险
参加救助的管委会工作人员和专业救助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按年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6 现场清理
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要组织做好水上现场污染物或危险物的收集、现场消除等工作。
6.7 赈灾和恢复
经开区水上搜救中心协助市应急总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水上突发事件危害情况和可利用资源等进行初步评估后,迅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开展赈灾和恢复等工作。
6.8 归还与补偿
水上搜救中心协助市应急办公室对在应急过程中紧急征(调)的物资、船舶予以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依据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及时予以修订、完善。水上搜救应急预案一般每3年修订一次,特殊情况下可及时修订,修订后的水上搜救应急预案需按程序进行审查报批。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水上应急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经开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报南宁市水上搜救中心或经开区管委会按照《国家公务员法》或《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经开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新闻发布规定的单位、责任人,由经开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予以通报。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搜救中心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南经管发〔2020〕16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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