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3-27230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20年10月15日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广西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20〕70号 | 发布日期:2020年10月26日 |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快广西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快广西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建设数字中国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我区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推动数字广西建设,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培育数字经济市场主体
(一)支持数字经济重点领域企业发展。重点扶持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工业互联网、北斗卫星导航等产业,以及5G(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通讯设备、车载智能设备、智能养老设备等智能终端制造业,面向商务、教育、医疗、文旅、制糖、汽车、机械制造等领域的高端软件产业,小语种智能翻译、智能工业机器人、农业机器人、智能网联汽车、智能生活等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对2018年后在广西注册并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上述领域数字经济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含)、2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的,从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按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二)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做大做强。对在广西注册的数字经济企业,首次获自治区认定为瞪羚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认定期满后获重新认定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所需资金从广西科技计划资金中统筹安排;首次上榜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可的中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业务收入百强、工业互联网百强的企业,进入前10名、11—30名、31—100名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连续两年进入上述榜单且排名提档的,给予差额奖励。所需资金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降低数字经济小微企业运营成本。对新成立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实际投资(不包含新购置设备及软硬件工具中空调、电脑等办公设备的投资,下同)500万元(含)以上且正式开展业务运营的,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实际投资额10%的资金奖补,最高奖励200万元。鼓励大数据初创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按年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其中,300平方米(含)以内免房租,30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含)租金减半。(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大数据发展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支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发展。对进入国家级信创产品库的产品生产企业,落户并在广西生产的予以分类奖补。硬件产品类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含)、5亿元(含)、10亿元(含)或软件产品类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含)、1亿元(含)、5亿元(含)的,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支持发展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支持微商电商、网络直播、短视频平台有序发展,鼓励微创新、微应用、微产品、微电影等万众创新,对在广西发展上述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的自然人,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收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加快数字经济产业集聚发展
(六)支持数字经济示范区建设。对列入国家级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以及被认定为自治区级数字经济示范区的,自治区财政将给予倾斜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大数据发展局、财政厅)
(七)支持科技服务、软件与信息服务集聚区发展。自治区新认定的科技服务、软件与信息服务集聚区,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资金支持;已认定的,在政策有效期内每年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所需资金从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八)支持楼宇引入数字经济企业。对租赁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且租住数字经济企业税收1亿元(含)以上的楼宇,按数字经济企业实际租用面积,从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楼宇运营机构每平方米30元/月补助,专项用于降低数字经济企业租赁成本。(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三、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
(九)加强新一代数字技术应用示范。对认定为数字广西建设标杆引领重点示范项目(企业、平台)的,由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贡献程度给予适当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财政厅)
(十)推动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对认定为国家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广西智能工厂示范企业、广西数字化车间的,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一)支持发展远程医疗、协同办公、共享平台等领域服务业发展。对上述领域数字经济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含)、2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的,从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按照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十二)支持发展跨境电商、服务外包、文化出口、中医药服务出口等领域数字经济服务贸易。对上述领域数字经济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含)、2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的,从自治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按照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十三)支持数字经济企业扩大服务贸易出口。在广西注册且独立核算的通信、电子信息制造、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跨境电子商务等数字经济企业(机构),运营后从事跨国业务(或国际业务年度收入占主营业务年度收入10%以上)的,从自治区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按实际国际主营业务年度收入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四、加快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十四)优化简化项目审批。已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5G、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对具备报批条件的基站、杆塔、机房等所需建设用地,以打包的方式报批后即可开展建设,用地审批通过后再予以核销用地指标。对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容缺投资审批机制。有关部门在受理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部供电有关规划建设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工程管线类)规划许可证批复,1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工程管线类)市政开挖许可证批复。(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大数据发展局、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五)降低5G基站用电成本。支持5G基站单独安装电表实行直供电供应,对于暂时只能使用转供电的5G基站,5G基站与相关物业经营者应通过物业费或租金的方式解决租用场地、线路等产生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在国家核定的电价中加价。(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大数据发展局、市场监管局,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十六)支持大数据中心用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支持服务器数量超过500台(含)的大数据中心用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力争实现到户电度电价不高于0.349元/千瓦时。(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大数据发展局,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十七)降低通信网络建设租赁费用。基础电信、铁塔和广电运营企业使用高速公路等路网管孔,租赁费用按不高于4000元/管孔/公里/年结算价格签订租赁合同,各租赁企业不得转租。(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大数据发展局,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五、鼓励数字经济企业技术创新
(十八)支持数字创新平台建设。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建设的区块链、人工智能、云计算等领域创新平台,自治区财政予以倾斜支持,由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根据贡献程度给予适当补助。广西数字经济企业(机构)新获认定或批准建设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从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获认定或批准建设为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国家技术创新中心、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从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或广西科技计划资金中分别给予10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
(十九)加大数字经济企业研发费用补贴力度。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享受加计扣除数比前一年度的增量进行奖补。规下企业奖补比例为8%,单个企业每年奖补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规上企业按研发投入强度的不同分为10%、15%、18%、20%等4个档次,每个企业最高奖补不超过500万元。企业研发投入大于等于2000万元,且降幅不超过10%,研发投入强度大于等于3%,按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给予2%特别奖补,每个企业最高300万元。所需资金从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
(二十)支持数字经济企业知识产权建设。广西数字经济企业获批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通过复核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获批自治区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单位并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相关奖励经费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商自治区财政厅落实。(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厅)
六、加强数字经济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一)鼓励建设数字经济高层次人才平台。对经批准新设立的数字经济领域博士后工作站,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中按规定给予每个工作站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用于其招收培养博士后相关工作开支和新入站博士后的日常经费补贴;出站留桂工作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博士后,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或区直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每人不少于1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各级财政予以经费保障。对新设立的数字经济类广西院士工作站,符合科技计划项目资助条件的,从广西科技计划资金中优先给予最高100万元项目资助。(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
(二十二)支持数字经济人才培养。鼓励区内高校开设数字经济相关专业,对新获批建设的相关专业博士点、硕士点,及新获批开设的相关本科专业,从自治区教育发展专项基金中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教育厅)
(二十三)加大力度引进数字经济领域各层次人才。对在桂工作的数字经济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博士12万元、硕士6万元、本科3万元的标准发放补助,分5年发放完毕。(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十四)加强人才的教育医疗保障。对引进的高层次数字经济人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由引进单位或企业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就近就便优先安排其子女入学,报考高中阶段学校享受居住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对符合条件的急需紧缺人才在指定医院提供免费体检服务,平时就医享受在指定医疗机构优先挂号和优先就诊等服务。(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健康委)
七、强化数字经济发展的用地和融资保障
(二十五)加大数字经济项目用地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数字经济建设重大项目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自治区安排并实行核销制。实施差别化的地价政策,对符合自治区产业导向的数字经济工业项目且用地集约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二十六)支持数字金融发展。对金融要素市场、持牌类金融机构、大型科技企业在广西设立的金融科技公司、金融科技实验室等,从自治区金融开放门户建设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奖励标准原则上为实缴注册资本的1%,奖励金额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十七)创新开展面向数字经济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对国内外战略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机构在广西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从自治区金融开放门户建设资金中按照实缴注册资本和支持广西数字经济企业战略投资情况给予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支持银行机构在数字经济小微企业集聚区成立科技支行,提高风险容忍度,建设绿色审批通道,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支持开展“创投+银行”的外部投贷联动。(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证监局)
(二十八)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对广西数字经济企业,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分阶段累计给予600万元奖励;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含柜台交易和借壳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广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广西且满1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享受奖励后不满10年从广西迁出的,应退回此项奖励资金。对广西上市(挂牌)的数字经济企业通过定向增发、配股等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按照其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年内单户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对企业上市过程提供优质服务的保荐机构或保荐团队给予一定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所需资金从自治区金融开放门户建设资金中统筹安排。(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证监局)
(二十九)降低数字经济企业创新风险。落实“桂惠贷”等财政贴息政策,对自治区级以上数字经济领域重大科技专项项目予以贴息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科技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三十)支持数字经济企业使用资本市场融资工具。对广西数字经济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从自治区金融开放门户建设资金中分别按照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每类产品补助金额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证监局)
以上措施所称数字经济企业,指企业的主营业务归属于《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本措施与自治区现行或今后出台的其他政策内容相重叠的,可选择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本措施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数字广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解释。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