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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拆除决定书(南经管(规监)拆决字[2016]第290号)-覃莉莉

2016-12-15 09:27     来源: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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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覃莉莉

详细地址:南宁市白沙大道109号龙光普罗旺小区斯蓝钻卡地亚庄园19号楼101号

经查明:被处罚人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南宁市白沙大道109号龙光普罗旺斯蓝钻墅卡地亚庄园19号楼101号房屋进行改(扩)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构成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照片等证据证实。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处罚如下:

限被处罚人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上述地点(位置)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限期拆除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将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处罚人对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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