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5-167745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5年08月19日 |
| 标 题: 关于印发《调整五象新区新建、在建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比率下限的措施》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五象管委规〔2025〕5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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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经五象新区管委会2025年第十六次办公会议审议研究,现将《调整五象新区新建、在建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比率下限的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5年8月19日
调整五象新区新建、在建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比率下限的措施
为贯彻落实《广西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措施》(桂政办发〔2024〕61号)有关精神,进一步优化五象新区营商环境,学习先进城市工作经验,经深入调查研究,结合五象新区实际停车需求,特制定本措施如下:
一、适用范围
五象新区范围(含经开区)内的新建、在建项目,其中在建项目中未开展地下室部分建设的地上建筑面积(按栋统计)所需配建的机动车位可适用本措施。
已竣工或已在开展地下室部分建设的地上建筑(按栋统计)及安置物业所需配建的机动车位不适用本措施。
二、具体调整措施
(一)城镇住宅用地
机动车配建比率的下限值可调整为0.8车位/100平方米。
(二)商务金融、机关团体、科研、文化活动用地
机动车配建比率的下限值可调整为0.8车位/100平方米。
(三)旅馆用地
机动车配建比率的下限值可调整为0.7车位/100平方米。
(四)工业、物流用地
机动车配建比率的下限值可调整为0.3车位/100平方米;用地内配套的行政办公建筑面积机动车配建比率的下限值同步调整为0.8车位/100平方米。用地内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机动车配建比率的下限值可调整为0.5车位/100平方米。
其他用地性质的机动车配建比率的下限值仍按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实施。
三、相关调整要求
(一)除工业、物流项目外,原审批规划方案中单体楼栋已规划配建可通达地下室的,按本措施调整后仍需确保该单体楼栋配建不少于一层的可通达地下室。
(二)对已核发规划条件的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比率下限调整的新建、在建项目,由建设单位向五象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局行文申请取得同意后方可开展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工作,涉及调整工程规划许可的按程序开展调整公示工作。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由五象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实施期间,如有关条款与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新出台的有关规范政策规定有冲突的,按上级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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