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3-513927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年11月27日 |
标 题: 关于印发《中国—东盟信息港南宁核心基地创新型产业项目标准厂房租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五象管委发〔2023〕24号 |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04日 |
管委会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中国—东盟信息港南宁核心基地创新型产业项目标准厂房租售管理办法(试行)》经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十七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11月27日
中国—东盟信息港南宁核心基地创新型产业项目标准厂房租售管理办法(试行)
为提升五象新区创新型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高端集聚,促进创新型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好《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中国东盟信息港南宁核心基地创新型产业发展的通知》(五象管委发〔2017〕33号)和《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提升产业载体空间促进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发展的通知》(五象管委发〔2022〕55号)有关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已经过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中国—东盟信息港南宁核心基地创新型产业项目及其业主。
二、项目标准厂房销售管理
(一)销售基本条件
1.取得预售许可
用于出售的标准厂房物业须事先取得预售许可。
2.可售面积比例
(1)项目地块投资建设履约监管协议约定的可售比例,按照项目地块出让合同以及地块投资履约监管协议约定执行。
(2)奖励性可售比例的,在使用时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项目已整体完成竣工验收手续;
②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竣工之日(或经五象新区管委会同意延期批复竣工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完毕。
奖励性可售比例,是指根据《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提升产业载体空间促进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发展的通知》(五象管委发〔2022〕55号)文件规定,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开发业主给予的鼓励性指标。
3.销售最小面积
项目标准厂房物业出售的最小面积按项目地块投资建设履约监管协议书约定执行。
4.购买条件
购买人按照购买面积需具备以下条件:
(1)购买面积800㎡以上标准厂房的,购买人主营业务应符合《项目地块投资建设履约监管协议书》约定的主导产业要求,或符合《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及《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中国东盟信息港南宁核心基地创新型产业发展的通知》(五象管委发〔2017〕33号)规定的产业类型。购买人注册成立不满1年的,其主营业务结合企业经营范围、持有相关资质或知识产权,或控股母公司主营业务、企业承诺书等材料予以认可。
(2)购买面积300㎡—800㎡(含)标准厂房的,购买人需有实质经营业务,主营业务所属行业为工业设计、检验检测、精密仪器维修、软件开发、工程设计及咨询服务、广告创意、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节能环保服务、软件服务与服务外包,研发设计服务、融资租赁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
(二)审核办理流程及要求
1.申请提交
项目业主按要求与购买人共同向五象新区管委会提出销售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部门审查和管委会审查
五象新区管委会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出具《同意出售意见书》;不符合要求的,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对特殊情形,由五象新区管委会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联合审议后,形成意见报管委会审定。
3.办理手续
申请人凭五象新区管委会出具的《同意出售意见书》,到南宁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书以及购买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国标行业、业务发票等;
2.入驻投资建设生产制造项目的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设备、产值、税收、固定资产投资等材料;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项目标准厂房租赁管理
(一)承租人的行业类别由项目业主按地块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书的相关约定进行审核。
(二)出租人应按季度将租赁清单报五象新区管委会备案。租赁清单标明承租人名称、主营业务、注册地址、承租面积、楼号、楼层、示意图等内容。
四、其他
(一)申请人承诺遵守《项目地块投资建设履约监管协议书》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违反承诺的,五象新区管委会有权取消相关的批准。
(二)严禁擅自改变标准厂房用途,将创新型产业标准厂房用于发展生活性服务业(如商业、宾馆、餐饮、娱乐、休闲、会所和消费品维修等)的行为,按项目投资建设履约监管协议书和租赁合同追究项目业主、购买人或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涉及相关费用和经营损失由违反规定方自行承担。对于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对于企业失信行为,纳入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企业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
(三)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进行解释。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