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3-401686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年07月26日 |
标 题: 关于印发《支持五象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
发文字号:五象管委规〔2023〕1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28日 |
管委会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支持五象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措施》,请认真实施。
2023年7月25日
支持五象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加快建设中国-东盟跨境产业融合发展合作区的决策部署,加快提升跨境产业融合发展科技创新支撑能力,打造面向东盟的科技创新示范区和科技高地,高质量建设五象科技创新中心,特制定本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安排不少于70%的南宁片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同时积极争取自治区、南宁市专项资金,鼓励城区单列预算资金,协同用于支持五象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二、支持科技园区建设
(二)支持科技园区创新土地利用模式,根据科技产业需求,可按照混合产业用地供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同一地块内工业与研发、办公、商业、教育、交通运输用地等功能用途互利的用地混合布置、共享服务设施。混合产业用地应合理确定主导功能及混合比例要求,明确工业用地规模、分割转让限制等要求。对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及特殊功能需求用途的土地不得混合利用。
(三)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科技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由15%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四)支持科技园区加快建设,对新建的科技园区可按照产业用地部分地上计容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项目产权主体建设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00万元,补助资金分三年拨付。
三、支持科技载体运营
(五)重点培育的科技园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给予园区运营单位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运营经费补助。
1.园区地上计容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
2.园区内实际入驻经营的科技企业30家以上,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比例不高于15%;
3.园区内拥有自治区级以上创新平台5家以上;
4.园区内拥有市级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不少于1家;
5.园区内科技企业和创新平台入驻面积达50%以上。
(六)重点培育的科技楼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给予楼宇运营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运营经费补助。
1.楼宇计容建筑面积达3万平方米(含)以上;
2.楼宇内实际入驻经营的科技企业10家以上,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比例不高于15%;
3.楼宇内拥有自治区级以上创新平台3家以上;
4.楼宇内科技企业和创新平台入驻面积达50%以上。
四、支持科技要素集聚
(七)科技企业、创新平台首次通过购买方式入驻重点培育科技园区或科技楼宇的,按最高不超过6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买补助,每个机构(企业)最高补助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
(八)科技企业、创新平台通过租赁方式入驻重点培育科技园区或科技楼宇的,按最高不超过租金的50%且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累计不超过36个月的租金补助;每个机构(企业)最高补助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九)对首次获得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国家级、自治区级创新平台,按照上年度获得自治区补助资金的20%给予支持,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十)打造科技人才高地,科技企业、创新平台的高管(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骨干科研人才以及其他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达30万元以上且在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照个人对南宁地方经济贡献100%给予奖励;在五象新区购买首套住房的,可享受购房契税全额补助;人才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在南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保障性住房及其他政策性租赁周转住房,未享受人才安家费补贴待遇或购房补贴待遇的,可优先推荐租赁人才公寓。
五、鼓励扩大研发投入
(十一)按规定完成统计部门研发经费投入统计填报工作的科技企业,已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享受了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上年度研发费用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研发补助。
六、其他事项
本措施所称科技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培育企业、科创板上市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以及上述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和中国500强企业、行业50强企业在五象新区设立的独立运营法人研发创新主体等。
本措施所称创新平台,是指获得国家、自治区、南宁市认定或支持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等。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地和税务、统计关系在五象新区内的独立法人主体。
本措施所称重点培育科技园区、科技楼宇由管委会结合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组织研究确定。
自治区或南宁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中如有与本措施相同或重复的条款,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兑现。
自治区、南宁市重点支持的创新平台、科技项目,可视情况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给予支持。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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