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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3-30756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成文日期:2022年05月27日
标  题: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南宁五象新区加强建设项目用地 开(竣)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五象管委发〔2022〕33号发布日期:2022年06月06日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南宁五象新区加强建设项目用地 开(竣)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6-06 11:37     来源: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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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广西南宁五象新区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开(竣)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5月27日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建设项目用地开(竣)工管理办法

为推动自贸试验区全面创新,加强五象新区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完善开(竣)工管理、延期、违约追究等工作机制,增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的严肃性,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结合五象新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开竣工标准

动工开发(即开工),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函)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指深度≥5米的基坑)或挖深基坑同时打基础桩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竣工,是指项目完工并取得宗地最后一期工程竣工验收文件,验收文件包括下列文件或证件之一:工程竣工预验收文件、规划条件核实文件、工程竣工五方验收文件、工程规划竣工备案表、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合格证等。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广西南宁五象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五象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局报告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等情况。确实无法按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规)定按时开(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提前30日向五象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局提出延期申请,对不能按时开(竣)工原因进行书面说明并举证。举证材料应如实说明对宗地开竣工的实际影响及影响的时间范围。土地使用权人向五象新区管委会建设局核实宗地项目建设手续办理进度、建设进度、剩余建筑面积等情况,由五象新区管委会建设局出具核实情况。

三、属于政府原因造成延期开(竣)工的情形

属于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行为(含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延期开(竣)工的情形包括:

(一)因未按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土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无法按时开(竣)工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土地使用权人不能按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按时开(竣)工的;

(三)因国家或自治区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权利人纠纷、群众就该土地纠纷的信访事项等原因无法按时开(竣)工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化保护等原因无法按时开(竣)工的;

(六)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征地拆迁工作、基础设施建设不到位的;

(七)因宗地土地使用条件调整并获得规划部门批准的;

(八)因宗地涉及诉讼、司法查封等原因造成不能按时开(竣)工的;

(九)因地质环境不利因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期间为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共计163天,疫情期间不计入违约期)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时开(竣)工的;

(十)对在2015年7月16日至2016年7月19日期间已申请办理相关报建手续的宗地建设项目,因南宁市政府调整建设工程监管分级管理权限交接时间对项目审批(审查)造成影响的,由五象新区管委会建设局或相关城区政府向土地使用权人出具认定意见的,可认定为政府原因;

(十一)民生性、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由于工程变更、投资计划安排调整,由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出具情况说明的,或提供相关投资计划安排的,也可认定为政府原因;

(十二)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影响土地使用权人开发建设的其他行为;

(十三)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开工延期具体规定

根据《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按延期方式处置闲置土地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国土资发〔2018〕138号)的规定,政府原因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方式进行处置的闲置土地在重新约定的开工日期到最后仍无法开工的项目,若用地单位申请办理延期开竣工手续,暂不受理延期申请,待开工时间满一年后启动闲置调查程序。

(一)对政府原因造成不能按时开工的宗地项目,在政府原因消除之后,再按原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签订(核发)之日至约(规)定开工日的期限给予延期,不足6个月的补足6个月,重新约定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不计收违约金。

对已经开工的宗地项目,实际开工日期在上述方法延长期限范围内的,以实际开工日重新约定开工时间,竣工时间按实际开工日相应顺延。

(二)对属自身原因用地单位在约定的开工日前申请延期的,同意延期且只能申请1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最新约定的开工日起一年,竣工时间相应顺延。

(三)对属自身原因造成逾期开工的宗地项目,按从原约定的开工日次日至受理申请之日计收违约金后,再按原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签订(核发)之日至约(规)定开工日的期限给予延期,不足6个月的补足6个月,重新约定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不另计收竣工违约金。

其中,对已经开工的宗地项目开工违约金的计收按从原约定的开工日次日至实际开工日计收违约金。对先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函)后施工的项目,以实际开工日为准计收违约金;对先施工后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函)的,以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函)之日为开工日计收违约金。计算公式:开工违约金=土地出让(划拨)总价款×违约金计收天数×0.1‰,单次计收开工违约金最高金额不超过土地出让(划拨)总价款的3%。

五、竣工延期具体规定

(一)对申请竣工延期的宗地项目,涉及举办“两会一节”、“自治区60大庆”、“国庆70周年”等重大活动政府通知暂停施工的先给予补还工期,再就申请事由核实确定竣工延期问题。2013年—2019年期间停工时间按有关标准执行(见附件1),2020年1月以后按政府通知停工时间执行。

(二)对政府其他原因造成不能按时竣工的宗地项目,从政府原因消除之日(或约定的竣工日)起算,再按竣工延期时间计算表(表二)相应工期给予延期,不计收违约金。

(三)对属自身原因造成不能按时竣工的宗地项目,用地单位在最新约定的竣工日前申请延期的,同意延期且只能延期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表二)延长竣工总期限;用地单位在最新约定的竣工日后申请延期的,按从最新约定的竣工日次日至受理申请之日(扣减本条第一项延长工期时间)计收竣工违约金后,再以受理申请之日起算,按竣工延期时间计算表(见附件2)相应工期给予延期。如在申请延期之前,已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竣工违约金按从最新约定的竣工日次日至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之日(扣减本条第一项延长工期时间)计收。计算公式:竣工违约金=土地出让(划拨)总价款×违约金计收天数×0.1‰,单次计收竣工违约金最高金额不超过土地出让(划拨)总价款的1%。

六、处置闲置土地的管理规定

闲置土地案件进入处置阶段时,属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的,按上述开(竣)工延期管理规定执行。

对属于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的,在收取土地闲置费和违约金的同时,须责令用地单位限期开工。限期开工时限不超过原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签订(核发)之日至约(规)定开工日的期限,不足6个月的补足6个月,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不另计收竣工违约金。宗地项目已动工建设且达到开工标准的,可不认定为闲置土地。如果已下发收缴闲置费或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的,应继续执行;如果尚未下发收缴闲置费或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的,宗地已达开工标准的,可视为处置完毕,不再进行后续处罚,不再追究土地闲置费和违约金等相关问题。

七、历史已供宗地开(竣)工问题处置

为促进历史已供宗地(约定开工时间在2022年6月1日之前)项目开发建设,加快清理未按时开(竣)工项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开(竣)工违约追究给予一段免责期。由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五象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局完善相关手续,在补充协议中对此进行明确约定。

(一)开工违约处置

1. 在免责期内(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半年内)完成开工的宗地项目,可免于缴纳开工违约金,按实际开工日重新约定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属于自身原因构成闲置土地的,涉及土地闲置费用按闲置土地有关规定处置。

2. 在免责期内仍未开工的宗地项目,按相关规定严格追究延期开工违约责任,不享受本条例免责期。

(二)竣工违约处置

1. 在免责期内竣工的宗地项目,可免于缴纳延期竣工违约金。

2. 在免责期内未竣工的宗地项目,由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免于缴纳已竣工部分违约金,按照未竣工部分计收竣工违约金后,再按剩余建筑面积量给予竣工延期。计算公式:竣工违约金=土地出让(划拨)总价款××违约金计收天数×0.1‰,单次计收竣工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剩余建筑面积对应土地价款的1%。总建筑面积以宗地项目总平图数据、剩余建筑面积数据以建设局意见为准。免责期内未竣工也未提出申报的,按相关规定严格追究竣工违约责任,不享受本条例的免责期。

3. 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未办理的竣工延期业务,已核定剩余建筑面积的宗地,以核定剩余建筑面积时间为起点,按照剩余建筑面积对应的期限给予延期;无法核定剩余建筑面积的宗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申报时剩余建筑面积材料凭证(施工日志、现场照片、监理单位证明意见等),以合同约定竣工时间为起点,按照申报时剩余建筑面积对应的期限给予延期或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八、其他监管管理规定

五象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对未达到开工标准的宗地项目,不给予相关招商政策优惠;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初步核实时,应核查申请用地是否按期竣工,有逾期行为的,应告知土地使用权人在办理竣工延期手续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全面核实手续。

九、本办法适用于五象新区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本办法印发前签订的用地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对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的,按原用地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处理,但依原用地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核定的违约金数额超过本办法的规定、且未执行的,违约金数额按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最高数额执行。

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五象新区执行<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开竣工管理的通知>具体操作规定》(五象管委办〔2018〕119号)停止执行。

附件:

1. 2013—2019年停工工期时间表

2. 竣工延期时间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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