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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3-27501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五象新区(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管委会成文日期:2021年05月22日
标  题: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集聚支持企业购买自持商业、办公用房物业入驻五象新区的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五象管委规〔2021〕2号发布日期:2021年05月25日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集聚支持企业购买自持商业、办公用房物业入驻五象新区的措施》的通知

2021-05-25 17:30     来源:五象新区(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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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集聚支持企业购买自持商业、办公用房物业入驻五象新区的措施》已经南宁市人民政府十四届人民政府1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5月22日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集聚支持企业购买自持商业、办公用房物业入驻五象新区的措施

为全面落实“以城聚产、以产兴城、产城联动”的发展要求,强化产业支撑,推动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支持更多优质企业入驻五象新区,加快推动重点产业聚集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继续大力支持金融企业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广西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南宁核心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府规〔2019〕17号)通过购买物业的方式入驻五象新区。

二、支持对新区产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企业入驻五象新区

(一)按照五象新区的产业定位和发展规划,重点支持以下企业迁入或通过在五象新区设立控股或实际控制法人公司入驻五象新区:

1.世界500强企业(按《财富》杂志排位)、中国企业500强(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排位)、跨国公司、行业领军企业、隐形冠军(在某一细分领域处于绝对领先地位的中小企业)及大型央企等总部企业以及区域性总部、功能性总部。

2.全球数字经济100强(按《福布斯》杂志排位)、中国数字经济创新100强企业(按《互联网周刊》排位)。

3.广西企业100强、广西制造业企业50强、广西服务业企业50强(按广西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排位);广西民营企业100强、广西民营企业纳税10强、广西最具竞争力民营企业、广西最具潜力民营企业(按自治区工商联公布排位)。

4.为新区产业发展提供支持的国有平台公司。

(二)符合五象新区产业发展要求,经五象新区管委会批准,可视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同意入驻。

三、入驻方式和相关要求

(一)支持符合本措施第二条所列企业通过购买原不动产权人自持商业、办公用房物业的方式入驻五象新区并持有经营。

(二)依本措施入驻企业购买的自持物业是指原约定有自持要求的商业、办公项目(不含研发、工业、仓储物流项目)的自持商业、办公用房物业。

(三)依本措施入驻的企业一次性购买的物业面积不得小于500平方米。

(四)原不动产权人须先销售完项目可售面积(含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可售面积)指标后,方可申请转移销售自持物业。原不动产权人最终长期持有物业的面积、转移销售的价格和企业持有时限等的相关要求参照五象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广西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南宁核心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府规〔2019〕17号)时的相关执行方式办理。

四、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不含综保区);以及北至邕江,西至那安快速路,南至梁村大道,东至八尺江区域范围。

五、转移入驻办理方式

申请物业转移的企业应与原不动产权人共同向五象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五象新区管委会按照规定,根据需要征求市发展改革、财政、大数据、投资促进等相关部门意见,并提交五象新区管委会办公会审定。

申请转移获得批准后,由五象新区管委会与申请入驻的企业及原不动产权人三方共同签订履约监管协议书并加强后续监管。

申请转移获得批准后,由自然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实施中涉及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企业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履约监管协议等合同条款应作相应变更,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与企业签订补充协议,对权利义务重新进行约定。 

入驻的企业须在所购买物业的项目建成投入使用(以竣工验收合格为准)之日(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则为签订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迁入所购物业开展经营活动,并将工商登记的注册地(经营场所)迁入所购物业所在地。如原申请入驻企业未能按要求入驻的,取消已批准的转移申请。

六、其他

(一)申请通过购买转移自持物业入驻五象新区的企业应承诺10年内不得迁离五象新区。

(二)本措施由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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