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3-27369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五象新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1年01月19日 |
标 题: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五象新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五象管委规〔2021〕1号 | 发布日期:2021年01月21日 |
各有关单位:
现将《五象新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1月19日
五象新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五象新区政务服务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办法〉等3个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水规范〔2020〕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五象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五象新区已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生产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完成前区域内未取得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已完工或在建生产建设项目不得享受区域评估成果,须单独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第三条 五象新区范围内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由五象新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实施。
第四条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成果五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单一生产建设项目无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仅需生产建设单位向五象新区管委会进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承诺并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即可;五象新区管委会负责督促入驻的生产建设单位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予以豁免管理,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承诺备案手续,生产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五条 生产建设单位须填报包含《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承诺书》在内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登记表》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填写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知晓须履行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
(三)满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技术要求和工作流程;
(四)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接受五象新区管委会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所作承诺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
第六条 生产建设单位提交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承诺文件及相关材料至五象新区管委会后,由五象新区管委会依法公开承诺文件并分送至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和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按照承诺的内容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按规定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接受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八条 由五象新区管委会对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开展区域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监测成果可供区域内具体生产建设项目共享使用;各入驻项目的生产建设单位作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现行水土保持监测管理要求开展监测工作,可在区域水土保持监测成果的基础上适当简化。
第九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投产使用或竣工验收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权限向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报备,同时向五象新区管委会备案。
第十条 五象新区管委会对生产建设单位提交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承诺文件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如生产建设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规范、标准或出现未履行承诺及其他政府明令禁止的相关情形,五象新区管委会可对生产建设单位的承诺备案申报材料予以退件处理,并取消其承诺资格,被取消承诺资格的生产建设项目须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报批工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建设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试行期一年,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内容由五象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