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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3-26780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五象新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成文日期:2020年03月19日
标  题: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五象新区企业投资项目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五象管委发〔2020〕7号发布日期:2020年03月19日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五象新区企业投资项目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03-19 17:34     来源:五象新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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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现将《五象新区企业投资项目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3月19日

五象新区企业投资项目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8〕135号)要求,进一步深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充分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结合五象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项目告知承诺制是指企业依据准入条件和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经预审公示后,业务主管部门完成行政审批或审查的制度。

第三条  适用本办法的建设项目为在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五象新区管委会”)管理区域范围内,且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7年本)》规定以外的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  以下政务事项应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一)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事项;

(二)“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所涉及的规划类事项;

(三)已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准入条件和标准的事项;

(四)其他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

第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告知内容

(一)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或通过审查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依法依规需遵循的工作程序;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业务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申请人承诺内容

(一)填写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知晓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在约定期限能够满足业务主管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技术要求和工作流程;

(四)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接受业务主管和监管部门的监管;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愿的表示。

第七条  办理程序

(一)业务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审批告知承诺事项的办事指南、告知承诺条件、申请表单及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资料等。

(二)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书和承诺书,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三)业务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人签章的承诺书以及约定的相关材料,预审公示两个工作日后,出具审批或审查决定。

(四)审批或审查决定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或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

第八条 承诺书是办理行政审批、审查以及许可证件的核心要件,须由业务主管部门和申请人作为审批资料各自保存,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承诺书。

第九条  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将有关材料补齐或修正后,业务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补交的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申请人未履行承诺,出现违反强制性技术规范、标准和政府明令禁止的相关规定,以及在承诺期限内未提交有关材料等情况的,业务主管部门可依法撤销原审批或审查决定,并抄告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后续审批或审查事宜,同时建议相关部门对已作出的后续审批或审查决定依法予以撤销。审批或审查决定依法撤销后如涉及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按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及时将申请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行为列入诚信档案,并推送至南宁市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统一纳入信用中国(广西南宁)网,并在一定时限内取消该申请人提出告知承诺申请的资格。

已在信用中国(广西南宁)网存在失信记录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十一条  业务主管部门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行政审批或审查决定的申请人不具备原审批或审查条件且无法联系的,经公告后可依法注销其行政审批证件,并向社会公布。注销后如涉及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按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具体事项由五象新区管委会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8〕135号)编制《告知书》、《承诺书》和《办事指南》,报五象新区管委会办公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或审查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或审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试行期为2年,由五象新区管委会发展改革和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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