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设立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发展区的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
2022年9月28日
为充分发挥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引领示范带动作用,依据《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关于设立协同发展区有关规定,推动自贸试验区与具备条件的区域协同发展、改革创新,广西自贸试验区工作办公室印发《关于设立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发展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详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要求,围绕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1+1+4+3+N”目标任务体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优先做大做强做优自贸试验区,通过协同开展制度创新、产业发展、物流建设、要素共享、服务配套、监督管理,促进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高效集聚,拓展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空间,推动与协同发展区形成“制度创新共享、空间布局合理、业务链条清晰、人才生产生活便利”的协同发展格局,为推动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注入强劲动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步推进。协同发展区应首先考虑在片区所在设区市设立,并及时总结经验,成熟后再逐步向产业链供应链关联度较高的相关区域扩大范围。
——坚持联合创新。以联合创新为核心,聚焦市场主体需求,协同开展系统集成制度创新改革,对标《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国际先进规则开展高水平开放压力测试,探索全方位、多领域、多层次协同发展新途径、新模式。
——坚持协同发展。协同发展区应充分发挥禀赋优势,强化与自贸试验区产业协同发展,共同构建面向东盟的跨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推进广西产业高质量发展。
——坚持风险可控。深入研判协同发展区在改革创新、压力测试、流程再造等方面的风险,建立宽放、严管、可控的监管体系,实现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
二、主要任务
(一)协同制度创新。协同发展区应围绕所协同自贸试验区片区制度创新目标,积极主动对标试、协同改,协同自贸试验区在贸易、投资、跨境资金流动、人员进出、运输来往自由便利和数据安全有序流动等领域开展制度创新。协同发展区应优先复制推广国家和自治区的改革试点经验和最佳实践案例。涉及协同发展区的重大制度创新方案,应当提交自贸试验区议事协调机构(自贸试验区建设指挥部)审议。
(二)协同产业发展。协同发展区应按照统筹布局、主体集中、区域集聚的原则,围绕所协同自贸试验区片区产业链集群发展方向,制定产业协同发展规划,绘制产业分工布局图,协同片区共同推动构建电子信息、化工新材料、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中药材加工、东盟特色产品加工等面向东盟的跨境产业链。
协同发展区根据各自发展定位、产业基础、区位特点,通过与自贸试验区产业联动、协同发展、优势互补,共同打造跨区域的财政、金融、投资、价格等产业配套政策体系,形成推进区域高质量发展的合力。
鼓励协同发展区与自贸试验区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配套联动发展,通过参股、并购等形式整合,形成互利共赢的产业发展生态。鼓励合作发展“飞地经济”、总部经济,探索“在自贸试验区集聚设计、研发、运营、财务等核心功能板块,在协同发展区集聚加工、制造、仓储等用地需求相对较大的业务集群”发展模式,建立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产品交易、物流配送、金融服务等协同发展机制。
建立涵盖协同发展区与自贸试验区的一体化精准招商引资机制,实行产业链全景图联合招商;建立招商奖励利益分享机制,具体分成由各设区市自行协商。
(三)协同物流建设。协同发展区应围绕所协同自贸试验区片区的物流集疏运体系,协同自贸试验区共同参与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共建共享运营组织平台,建设中国—东盟多式联运联盟基地和服务中心,建设区域性、国际性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支持协同发展区充分运用自贸试验区陆港、空港、海港和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优势,完善集疏运体系。进一步推广应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通关一体化服务平台。大力发展海铁公空多式联运,深化多式联运“一单制”改革。鼓励协同发展区同步完善基础设施体系、现代物流体系,强化国际物流枢纽港建设,拓展物流枢纽节点功能,培育发展专业化物流服务。
(四)协同要素共享。支持协同发展区与自贸试验区共享人才、科技、金融等要素,合理配置,推动上下游关联产业在区域内集聚发展。鼓励协同发展区同等享受自贸试验区人才政策,建立人才无障碍流动机制和产业工人培育基地,提升人力资源供给保障水平。支持建设科技创新平台,鼓励合作共建共用科技企业孵化器。支持金融机构开展银税互动融资、知识产权质押等多种信贷服务。创新知识产权快速维权工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五)协同服务配套。支持协同发展区与自贸试验区加快完善会计、法务、税务、贸易、招商、投融资、国际咨询、数字信息、文旅合作等现代服务业配套,提升一体化水平,共同完善现代服务业功能。引入国际一流战略、管理、服务咨询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战略咨询、现代管理、产业规划、投融资等专业配套服务。
(六)协同监督管理。支持协同发展区与自贸试验区建立协同监管机制,探索建立统一协同的联合管理以及运营机制。构建监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建共享机制,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实现监管信息实时互联互通、联动响应。建立信用监管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对于信用监管的共性、突出问题,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开展协同监管,实现事中事后监管的无缝衔接。
三、申报与审批
(一)申报条件。自贸试验区协同发展区,是指依据《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由自贸试验区片区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申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四至范围明确、管理机构统一、产业用地充足,符合自贸试验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园区或其他区域。优先在南宁市、钦州市、崇左市的自贸试验区毗邻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区域设立协同发展区,坚持分步推进、总结经验、审慎扩大的原则,成熟一批、申报一批。
(二)申报程序。根据自贸试验区产业发展需要,协同发展区由自贸试验区片区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作为申报主体,向自贸试验区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商务厅)提交协同发展区总体方案(方案应对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区位布局,管理机构,制度创新、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物流发展、要素共享等方面的任务与措施,保障机制等予以明确)和协同发展区三年发展规划。鼓励各市将协同发展区委托或授权自贸试验区管理。
(三)审核与批复。自贸试验区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会同各片区管理委员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大数据发展局、投资促进局、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组成的评审工作组,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经自贸试验区议事协调机构审议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
(四)其他。协同发展区仅在南宁、钦州、崇左市等自贸试验区片区所在设区市设立。待协同发展区发展经验成熟之后,鼓励其他设区市设立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区。联动创新区的主要任务、申报条件、申报流程、审核与批复参照本指导意见。
四、保障措施与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协同发展区和联动创新区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应建立市级层面的工作推动机制,组织实施协同发展区和联动创新区方案,定期向自贸试验区议事协调机构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对于自贸试验区协同发展区和联动创新区面临的有关问题,区直、中直各部门应积极研究和推进解决。自贸试验区议事协调机构应建立定期会商机制,根据自贸试验区各片区或协同发展区、联动创新区发展过程中的需要,适时召开专题协调会。
(二)强化政策支持。依据《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自贸试验区内登记设立的市场主体到协同发展区再投资或者开展业务的,可以享受自贸试验区相关优惠政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贸试验区内登记设立的市场主体到协同发展区再投资或者开展业务形成的税收增量地方分享部分及有关统计数据,自贸试验区与协同发展区共同分享,分享比例由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协同发展区和联动创新区根据自身承接能力,可以承接部分自治区向自贸试验区下放的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协同发展区所在设区市可参照国内自贸试验区相关政策,制定支持协同发展区政策。
(三)强化考核评估。自贸试验区议事协调机构会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设区市人民政府建立协同发展区和联动创新区考核体系,就协同发展区和联动创新区的进出口额、实际使用外资等刚性指标的增速分别赋予一定权重进行考核。考核体系以自治区有关指标增速为基准,单项指标超出或低于自治区增速的予以加分或减分。获评国家或自治区级制度创新成果的单列加分。建立协同发展区和联动创新区退出机制,对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协同发展区和联动创新区予以撤销。
(四)加强宣传引导。推动协同发展区和联动创新区与自贸试验区进行经验交流、共享制度创新成果。充分运用各类宣传手段,实时展现协同发展区和联动创新区创新事项的工作动态、改革成效,营造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