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施工现场混凝土试件管理的通知
南住建〔2020〕3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控,根据《南宁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南工信规〔2019〕2号)及有关混凝土国家标准规范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和浇筑过程至少制作三种混凝土试件,即出厂标准养护试件、交接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结合我市施工现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厂标准养护试件
出厂标准养护试件是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照要求制作出厂标准养护试件,作为企业质量内部控制重要手段,用于出厂合格证制作相关依据,不能作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二、交接标准养护试件
交接标准养护试件是在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时制作,取样和试验工作应由使用单位承担,并委托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单位检验。交货检验必须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即在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见证下,预拌混凝土拌合物性能(如坍落度等)抽测合格后方可浇筑,并在浇筑部位随机取样、制作交接标准养护试件。由于交货地点在施工现场浇筑入模处,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试件强度可用于相应部位的混凝土强度评定,即交接检验试件等同于工地检验批标准养护试件。
三、同条件养护试件
同条件养护试件制作的取样和试验工作也应由使用单位承担,并委托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单位检验。同条件养护试件也必须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预拌混凝土拌合物性能(如坍落度等)抽测合格后方可浇筑,并在浇筑部位随机取样、制作试件。用于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且不应小于12d;对涉及模板工程的混凝土施工或工序转换需求的,必须严格按照方案和相关要求留置拆模试件以确保工程安全可靠。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要求制作混凝土试件,未执行见证取样检测、未按照要求在浇筑部位取样的试件资料不得作为工程混凝土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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