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推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信息化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转发至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推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信息化管理,准确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以下简称《规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区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运用“广西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危大工程进行动态监管。
除本细则规定施工单位必须上传至管理系统的内容之外,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危大工程施工实况上传管理系统的内容。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类地下管线资料,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以及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勘察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和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提出安全技术控制措施方面的建议。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专项设计。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详见附件3和附件4),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根据工程特点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二条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场地及周边环境情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等。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设计方案(仅针对需要专项设计的危大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使用计划等。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监测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和技术保障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包括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等。
第十三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确认、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确认并加盖各自单位的公章,再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确认、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专家必须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家库或工程属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人数不得少于5名。
施工单位确定专家组成人员后,应在论证会前至少提前5天将专项施工方案文件资料交予专家进行预审。
第十六条 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涉及勘察、设计内容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与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论证会。论证会可采用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方案是否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按方案实施能否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八条 专家论证会应形成论证报告(详见附件5),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结论为“通过”的,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后实施。
专项施工方案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论证报告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确认、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修改完善的专项方案应当及时报送专家。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对方案进行修改,重新组织专家论证,论证专家原则上由原论证专家担任。
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的论证报告扫描件应上传至管理系统。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危大工程公告牌,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段、施工部位、责任单位、责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在具体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施工单位根据危大工程实际进度或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公告牌。
第二十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按分部分项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交底应有记录,交底记录应由交底人与接受交底人共同签字确认。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底记录由交底人、接受交底人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专项施工方案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细则重新审核、审查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实名登记,涉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应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进行核验。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鼓励施工企业运用信息化监控手段实现实时监测。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期间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实施定期报告制度。施工单位应于每月6日前在管理系统中报告危大工程的情况,包括工程施工进展、项目负责人现场巡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隐患排查的文字说明、相关数据、现场照片等。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查。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整改,并及时跟踪整改情况;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报送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
第三方监测方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第二十八条 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并向施工、监理单位实时传送监测数据;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监理单位收到施工监测报表和第三方监测报表后,应立即进行分析、核查,并将分析结果上报给建设单位。
第二十九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三十条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以及方案论证专家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三十一条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此后的工程安全状态作出评估。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将以下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
(三)单项危大工程档案:
⒈ 专项施工方案。
⒉ 危大工程专家论证报告、专家论证会会议签到表、专家论证意见的修改情况等。
⒊ 方案交底及安全技术交底。
⒋ 施工作业人员登记表。
⒌ 项目负责人现场巡查记录、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记录。
⒍ 施工单位监测记录。
⒎ 验收记录。
⒏ 施工单位抽查记录单、隐患整改单及闭合记录等。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将以下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
(三)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四)单项危大工程的档案:
⒈ 专项施工方案。
⒉ 专项巡视,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旁站记录。
⒊ 监理通知,施工单位回复记录和监理复查记录。
⒋ 验收记录。
⒌ 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记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危大工程监督管理,并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或人员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日常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罚,并将单位和个人的受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有关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家库。
专家入库采取单位推荐的方式,单位推荐时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库成员名单每年进行一次更新。
专家入库应当如实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申请推荐表》(详见附件6),连同个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扫描件,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库专家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级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
(三)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
(五)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三十八条 各设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并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和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查时发现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⒈ 未在专家论证会结束后及时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扫描件上传至管理系统的。
⒉ 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期间,每月6日前未在管理系统填写上月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
第四十条 对危大工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规定》实施处罚。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施工、监理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参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详见附件7)进行判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原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14〕34号)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和住房建设厅贯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建管〔2015〕63号)同时废止。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