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3-31900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2年11月17日 |
标 题: 关于做好提升产业载体空间促进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发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五象管委发〔2022〕55号 |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18日 |
管委会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着力助企纾困和稳住经济,积极推进南宁五象新区新时代转型升级,加大资源要素保障,加快建设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提升产业载体空间促进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市场主体加快产业载体开发建设
鼓励项目开发业主加快建设产业载体,在2022年12月31日前开工的创新型产业项目,工业用地所建物业的地上计容建设面积的50%可以出售(不含7%配套用地所建物业)。在规定时间(以建设用地使有权出让合同或经五象新区管委会同意延期批复竣工日期为准)内完成项目整体竣工验收的创新型产业项目,可在50%可售比例的基础上奖励一定出售比例,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项目整体竣工验收的奖励30%,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项目整体竣工验收的奖励20%。符合上述要求新增的可售标准厂房出售时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成本价(含各种税费)上浮12%。
二、鼓励生产性服务业加速集聚
主营业务符合《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国统字〔2019〕43号)的企业,可按规定购买创新型产业项目标准厂房和规定范围内的自持商业办公物业。对注册期限不满1年的新设立企业,其主营业务可结合企业经营范围或其控股母公司主营业务、企业书面承诺等材料予以认可。
三、优化提升营商环境
(一)创新履约监管方式,企业购买创新型产业用房或通过转自持方式购买自持商业办公用房的,可由项目业主和企业出具书面承诺相关的履约事项,不再要求南宁五象新区管委会与项目开发业主、购买企业签订三方履约监管协议,不再要求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二)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办理企业申请审核工作,对申请事项符合本通知要求的,由五象新区管委会发改投促局牵头组织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即可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四、其他要求
(一)本通知所称项目,是指经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创新型产业项目和《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集聚支持企业购买自持商业、办公用房物业入驻五象新区的措施>的通知》(五象管委办〔2021〕2号)适用范围内的商业办公项目。
(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购买创新型产业项目标准厂房不符合《关于加快中国—东盟信息港南宁核心基地创新型产业发展的通知》(五象管委发〔2017〕33号)明确的产业项目范围的,按对应用途供地方式办理手续。
(三)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经批准可视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2年11月17日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