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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4-48575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成文日期:2024年03月07日
标  题: 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涉企经营许可“免审即得”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南自贸管委规〔2024〕1号发布日期:2024年03月07日

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涉企经营许可“免审即得”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4-03-07 13:12     来源: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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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经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五次办公会议通过,现将《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涉企经营许可“免审即得”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3月7日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

涉企经营许可“免审即得”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市场主体提供更优质、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激发市场活力,结合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以下简称南宁片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免审即得”,是指市场主体在南宁片区设立、开展经营活动,需办理涉企经营许可时,对部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确定并签署承诺,即可获得首发许可证件或批复文件,实现“准入即准营”。

第二条  适用对象  

适用于在南宁片区范围内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实施方式

(一)定向采集经营许可信息

1.登记机关主动服务。市场主体提交公司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时,公司经营范围符合“免审即得”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详见附件1)的,登记机关主动联系市场主体,经市场主体确认并签署《“免审即得”承诺书》(详见附件2),由登记机关采集经营许可证件的照面信息并推送至许可证发证机构。

2.市场主体提出申请。已经设立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公司经营范围符合“免审即得”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可直接向许可证发证机构提出 “免审即得” 申请,签署《“免审即得”承诺书》,由许可证发证机构直接采集经营许可证件的照面信息。

(二)颁发许可证

1.许可证发证机构在收到申请信息和承诺书后,免于审批,即向企业颁发经营许可证件或批复文件,首次发证或批复文件的有效期为6个月。

2.市场主体应在获得首发许可证件或批复文件的6个月内,按照承诺及时提交完整材料,换发正常期限的经营许可证件或批复文件。

(三)领取许可证

1.选择到窗口领取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现场签署《“免审即得”承诺书》并领取。

2.选择邮寄领证的,将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免审即得”承诺书》原件邮寄至许可证发证机构,许可证发证机构将证件通过邮政快递送达寄件人。

第四条  不适用情形

市场主体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已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拟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以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投资人新设企业的。

第五条  其他

(一)签署《“免审即得”承诺书》取得许可证件或批复文件的市场主体,在承诺期内未如期兑现承诺,不得办理公司变更、注销等事项。

(二)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如期兑现承诺的,2年内不得再通过承诺制在南宁片区办理相关业务。

(三)本办法实施范围内各涉及部门要明确“免审即得”事项的办理窗口、公开邮寄地址和咨询电话。

(四)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原《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涉企经营许可“免申即得”暂行办法》(南自贸管委发〔2023〕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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