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3-283222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3年02月03日 |
标 题: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南自贸管委规〔2023〕1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2月07日 |
各有关单位:
经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执行落实。
2023年2月3日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9〕1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以下简称南宁片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促进南宁片区积极引进和利用外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2020〕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由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南宁片区管委会会同市金融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投资促进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等单位建立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事前信用核查、事中分类监管和事后联合奖惩的监管机制,开展联合监管和动态监管,共同推进南宁片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管理有关问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试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企业的组织形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南宁片区依法由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股权投资活动的企业。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南宁片区依法由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参与投资设立,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二章 设立要求
第四条 试点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等有关规定,并应当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对于在境外募资且仅有境外投资者作为出资股东或合伙人的试点企业,不对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做强制性要求。
第五条 对来自RCEP特别是东盟国家的试点企业,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下,降低相关要求,进一步简化办理流程、减少相关材料,在申请设立、项目投资、政策支持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
第六条 试点企业可向南宁片区管委会申请推荐,由南宁片区管委会新经济发展局(金融创新局)负责受理。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材料详见附件1、2),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推荐的决定。
第七条 试点企业的境内外投资者应以货币形式出资。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南宁片区不对试点企业的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等另设其他条件。
第三章 运作经营
第八条 试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以国家鼓励类产业为导向,投资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的产业。可以在以下领域开展投资业务:
(一)以普通股、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二)通过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配股等方式或渠道投资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
(三)投资于优质可转债(含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行的可转债等);
(四)通过市场化债转股等形式投资不良资产;
(五)投资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二级市场;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 试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下,可投资境内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鼓励所投资的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直接投资于实体经济企业。
第十条 试点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不得进行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试点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在银行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事宜。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办理外汇业务。对于经营情况良好的试点企业,后续可探索实行更加便利的外汇收支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试点企业可采取股权转让、减资、清算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退出被投资企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减资和解散清算。
第四章 信息报备
第十三条 试点企业有下列重大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南宁片区管委会:
(一)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修改章程或合伙协议等重要文件;
(四)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投资管理人员的变更;
(五)解散或清算。
第十四条 试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对试点业务进行尽职审查和事后监督。托管人应及时向南宁片区管委会报告试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资金汇出、汇入和结售汇等相关数据,资产托管相关的重大事项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经营合规事项(数据报送内容及要求详见附件 3)。
第十五条 试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须按期向南宁片区管委会提供年度报表及报告。年度报表及报告(每个自然年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报送)包括但不限于上年度试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运营管理、资金汇出入、结售汇情况、境内投资情况报告、重大事项变更等情况(数据报送内容及要求详见附件4、5)。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南宁片区管委会新经济发展局(金融创新局)具体负责南宁片区内试点企业的管理及服务,依托南宁片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不定期组织市金融办、市市场监管局、市投促局、市发展改革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中国证监会广西证监局、基金托管机构等单位分析企业经营情况,研究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试点企业,南宁片区管委会新经济发展局(金融创新局)依托南宁片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查证属实的,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其违规情况向社会公示,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试点企业人才可按相关规定申请认定南宁市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人才落户、购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和住房保障等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按规定享受落户奖励、办公用房补贴、经济贡献奖励等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在南宁片区落户的试点企业满足本办法要求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同时享受内外资相关优惠政策,适用现有奖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 除另有规定外,试点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时按同类政策“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南宁片区设立试点企业的,参照本办法关于外国投资者的相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及中国与其他国家(地区)签署的条约、协定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南自贸管委规〔202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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