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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3-31600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五象新区(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管委会成文日期:2022年09月06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关于 <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 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政策>实施指引 (2022年版)》的通知
发文字号:南自贸管委发〔2022〕7号发布日期:2022年09月08日

关于印发《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关于 <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 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政策>实施指引 (2022年版)》的通知

2022-09-08 17:00     来源:五象新区(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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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经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二十三次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关于<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政策>实施指引(202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9月6日

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关于《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政策》实施指引(2022年版)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9〕53号,以下简称《广西自贸支持政策》),促进南宁片区高质量建设、高水平发展,结合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以下简称南宁片区)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广西自贸支持政策》中涉企优惠政策适用于2019年8月30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南宁片区新注册成立的规模以上(限额以上)独立法人企业。2019年8月30日前已在南宁片区内设立及此后由自治区内新迁入南宁片区的规模以上(限额以上)独立法人企业,且符合南宁片区重点支持产业方向的,其对地方经济贡献超出2018年(如2018年无地方经济贡献,按零计算)的增量部分,可按新设立企业奖励条件及标准执行。如下所示:

(一)新迁入南宁片区的,其对地方经济贡献自迁入片区之日起算。

(二)原已在南宁片区设立的,其对地方经济贡献自2019年8月30日起算。

享受《广西自贸支持政策》的企业,其注册地址、税务、统计关系需在南宁片区范围内,自其达到条件所在年度形成地方经济贡献的首月起享受。

二、“地方经济贡献”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地方经济发展产生的贡献,包括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就业等,以及综合企业的增加值、利润,以相应比例综合测算。

三、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企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管理方式。企业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相关优惠政策规定的,可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属地税务机关申报后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同时按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财税政策兑现操作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1〕6号,以下简称《政策兑现操作办法》)第八条]

四、先进制造业贡献奖励

(一)奖励对象

《广西自贸支持政策》已明确的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产业企业,以及符合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等领域产业企业。以上除《广西自贸支持政策》已明确的产业企业外,其他产业企业由南宁片区管委会按照《政策兑现操作办法》的第九条规定完成备案后执行。

(二)奖励条件及标准

新设立且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奖励对象,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5年(即相当于对应税所得额按9%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且对其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5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广西自贸支持政策》第(五)条)]。

(三)奖励兑现方式及时间

符合奖励条件的,次年在企业完成汇算清缴后由南宁片区管委会通过“免申即享”方式兑现。

五、现代服务业贡献奖励

(一)奖励对象

《广西自贸支持政策》已明确的现代物流、数字经济、文化创意、医疗康养、融资租赁、人力资源服务等产业企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广西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70号)所列重点发展的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工业互联网、北斗卫星导航等数字经济产业。以上除《广西自贸支持政策》已明确的产业企业外,其他产业企业由南宁片区管委会按照《政策兑现操作办法》的第九条规定完成备案后执行。

(二)奖励条件及标准

新设立且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奖励对象,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5年(即相当于对应税所得额按9%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且对其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5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广西自贸支持政策》第(七)条)]。

(三)奖励兑现方式及时间

符合奖励条件的,次年在企业完成汇算清缴后由南宁片区管委会通过“免申即享”方式兑现。

六、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和金融中后台服务机构落户奖励

(一)奖励对象

经南宁片区管委会认定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和金融中后台服务机构。(认定条件、认定流程及需要提交的材料详见附件)

(二)奖励条件及标准

1. 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落户奖励,后续增资的按照新增实缴注册资本的1.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广西自贸支持政策》第(八)条]

2. 对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结算中心等中后台服务机构,按其首次实缴注册资本的0.5%给予落户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广西自贸支持政策》第(八)条]

奖励对象应实质性开展业务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提前迁出将收回奖励资金,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和南宁市各承担50%。[《广西自贸支持政策》“十一、其他事项”]

(三)奖励兑现方式及时间

达到奖励条件的,次月起可以申请落户奖励。

七、贸易类企业贡献奖励

(一)奖励对象

南宁片区内新设立的贸易类企业。

(二)奖励条件及标准

自其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5年内,当年形成地方经济贡献5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60%给予奖励。[《广西自贸支持政策》第(九)条]

(三)奖励兑现方式及时间

符合奖励条件的,次年在企业完成汇算清缴后由南宁片区管委会通过“免申即享”方式兑现。

八、互联网经济新平台新业态贡献奖励

(一)奖励对象

由南宁片区管委会签约引进的以互联网、新媒体等为依托的新经济服务平台类企业、电商企业、区块链企业。

(二)奖励条件及标准

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广西自贸支持政策》第(十)条]

(三)奖励兑现方式及时间

符合奖励条件的,次年在企业完成汇算清缴后由南宁片区管委会通过“免申即享”方式兑现。

九、跨境产业贡献奖励

(一)奖励对象

从事以下4类未能列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但符合南宁片区产业布局、环保、能耗要求的,对国际产能合作和南宁片区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产业企业。

1. 国际产能合作企业:以中国和东盟为主要市场、以广西为基地,将制造业的重要环节布局在南宁片区内,开展内联外合、承上接下的区域性国际加工制造业企业。

2. 加工贸易企业:围绕跨境产业链重要环节开展加工贸易,增值率不低于8%。

3. 跨境服务链企业:包括从事跨境物流、跨境贸易、跨境金融服务、合作研发、服务外包等业务类型的企业。支持在南宁片区内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研发中心、设计中心、检测维修中心、国家级实验室、展示营销中心、结算中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支持依托中国—东盟博览会和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推动会展业聚集发展的企业。

4. 跨境客货运输企业。

(二)奖励条件及标准

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5年内,当年地方经济贡献50万元以下的,给予地方经济贡献50%的奖励;当年地方经济贡献5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给予地方经济贡献60%的奖励;当年地方经济贡献200万元(含)以上,给予地方经济贡献70%的奖励。[《广西自贸支持政策》第(十一)条]

5年内对南宁片区内企业利用西部陆海新通道出海出边,其年度物流集装箱量比2018年新增超过300标箱的,其获得的地方经济贡献奖励比率再提升5%。[《广西自贸支持政策》第(十五)条]

(三)奖励兑现方式及时间

符合奖励条件的,次年在企业完成汇算清缴后由南宁片区管委会通过“免申即享”方式兑现。

十、交易平台贡献奖励

(一)奖励对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接受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监管的从事大宗商品交易、权益类交易以及保税交割、供应链服务、区域性结算中心等业务的企业。其中,大宗商品交易是指以大宗商品的非标准化合约或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为交易对象,采用一对一或一对多的交易方式,以实物交割(交收)为目的的交易,包括原油、成品油、有色金属、钢铁、铁矿石、煤炭、木材、农产品等商品;权益类交易包括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

(二)奖励条件及标准

1. 对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广西自贸支持政策》第(十二)条]

2. 对权益类交易平台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广西自贸支持政策》第(十二)条]

3. 对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权益类交易平台、保税交割、供应链服务、区域性结算中心等企业,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广西自贸支持政策》第(十二)条] 

(三)奖励兑现方式及时间

符合奖励条件的,次年在企业完成汇算清缴后由南宁片区管委会通过“免申即享”方式兑现。

十一、总部经济落户及贡献奖励

(一)奖励对象

经南宁片区管委会认定的总部企业,以及区域性总部和功能性总部。(认定条件、认定流程及需要提交的材料详见附件)

(二)奖励条件及标准

1. 实缴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内的,按1%给予补助;5000万元至2亿元的,按2%给予补助;超过2亿元的,按3%给予补助。总部企业落户开办补助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1亿元,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广西自贸支持政策》第(十六)条] 

奖励对象应实质性开展业务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提前迁出将收回奖励资金,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和南宁市各承担50%。[《广西自贸支持政策》“十一、其他事项”]

2. 自设立年度起5年内,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予以奖励支持,年度地方经济贡献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60%予以奖励;年度地方经济贡献50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予以奖励。[《广西自贸支持政策》第(十七)条]

(三)奖励兑现方式及时间

达到奖励条件,次月起可以申请落户奖励。地方经济贡献奖于次年在企业完成汇算清缴后由南宁片区管委会通过“免申即享”方式兑现。

十二、市场化招商奖励

(一)奖励对象

与南宁片区管委会签署委托协议的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招商公司、国内外投资咨询机构、基金公司、行业龙头企业等(以下简称“各类招商主体”)。

(二)奖励条件及标准

各类招商主体提供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证实其招商引资收入占其主营业务收入70%及以上,并经南宁片区管委会认定(认定材料见附件),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广西自贸支持政策》第(十八)条]

招商引资收入包括为招商引入的企业提供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园区运营平台管理服务费等收入。

(三)奖励兑现方式及时间

达到奖励条件,次年在企业完成汇算清缴后可以申请招商奖励。

十三、产业链招商奖励

(一)奖励对象

经南宁片区管委会认定的产业链龙头企业。(认定条件、认定流程及需要提交的材料详见附件)

(二)奖励条件及标准

产业链龙头企业引进的上下游合作伙伴(不含房地产业)在片区注册经营,被引进企业实际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且投资产业不涉及禁止类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产业链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广西自贸支持政策》第(十九)条]。

奖励对象应实质性开展业务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提前迁出将收回奖励资金,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和南宁市各承担50%。[《广西自贸支持政策》“十一、其他事项”]

实际投资额包括项目运营的设施设备、软件开发投资等。

(三)奖励兑现方式及时间

达到奖励条件,次月起可以申请招商奖励。

 十四、优秀人才奖励

(一)奖励对象

在南宁片区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30万元以上(骨干科研人才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20万元以上或年度科技研发劳务所得30万元以上),符合南宁片区鼓励发展的产业企业以及开发战略合作伙伴、招商合作伙伴,其企业高管(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骨干科研人才以及其他急需紧缺专业人才。

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由申报主体书面确认。

骨干科研人才以及其他急需紧缺专业人才须符合相应条件,并由申报主体书面确认。申报名额根据企业年度实际纳税额度确定。企业年度实际纳税额度低于3000万元,不超过10名;年度实际纳税额3000万元-2亿元,不超过15名;年度实际纳税额2亿元以上,不超过20名。

(二)奖励条件及标准

1. 按照其个人在广西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内缴纳工资薪金或符合科技研发劳务所得奖励对象的科技研发劳务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其中,港澳籍人才可选择按照内地与港、澳地区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外籍人才可选择按照超过15%部分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广西自贸支持政策》第(二十)条]

2. 骨干科研人才以及其他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依据《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急需紧缺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南自贸管委规〔2022〕3号)文件认定的Ⅰ、Ⅱ、Ⅲ类人才。

(2)被认定为南宁市高层次人才A、B、C、D、E类其中之一的人才。

(3)其他省、市级(含)以上组织或人社等部门认定的人才。

(4)《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中的A、B类人才。

(5)获得高级职称(含副高及以上职称)、高级技师资格的人才。

(6)博士毕业生;取得中级职称3年以上的硕士研究生。

(7)获得市级(含)以上科技进步二等奖(含)以上且排名前三名的人才。

(三)奖励兑现方式及时间

达到奖励条件的,完成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于当年12月31日前由所在企业汇总提出兑现申请上一年度人才奖励,逾期不予兑现。

十五、南宁片区开发奖励

(一)奖励对象

与南宁片区管委会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参与南宁片区整体开发或“区中园”开发,从事基础设施建设、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产业导入等业务的战略合作伙伴(以下简称战略合作伙伴)。

(二)奖励条件及标准

各类战略合作伙伴提供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证实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不低于20亿元的,并经南宁片区管委会认定,5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超过2018年增量部分的70%予以奖励。[《广西自贸支持政策》第(二十七)条] 

(三)奖励兑现方式及时间

达到奖励条件的,次年在企业完成汇算清缴后起可以申请开发奖励。

十六、由企业登录官方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申请,按要求填写信息及上传材料,南宁片区管委会对申请事项按要求审核。符合条件的,对拟给予政策兑现的企业、兑现事项、兑现金额进行为期7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情况反映的,予以兑现;公示期间收到情况反映的,暂停办理财政支持政策兑现。对公示内容有情况反映的,需以书面形式,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对按照本指引奖励补助企业的财政资金,除涉密信息外,南宁片区管委会在政策兑现后5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开。

十七、各项政策兑现所需材料见附件。兑现服务中,能通过部门数据共享、比对、筛查,或通过部门或第三方核查,或通过服务对象承诺、确认等方式进行资格、条件等审核的,可免除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十八、企业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诚信经营,南宁片区管委会发现企业存在涉嫌违法违规、造假骗取资助资金、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形的,将相关线索通报相关执法部门,一经查实,南宁片区管委会有权取消该企业所有资助资金申报资格并追回已拨付资金,由执法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将此类信息列入相关不良信息并推送至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存在涉税风险疑点或税务稽查立案未结案的企业,暂停办理财政支持政策兑现。已取得支持资格的严重失信企业,除取消该企业已获得支持资格外,还将追回已拨付资金。涉嫌犯罪的,由执法部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九、本指引中货币单位为人民币,特别注明的除外。

二十、重大项目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引进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总体上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二十一、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政策><加快建设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支持政策>实施指引(修订版)的通知》(南自贸管委发〔2021〕20号)同时废止。

二十二、本指引由南宁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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