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3-30755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2年06月01日 |
标 题: 关于做好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创新示范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南自贸管委发〔2022〕4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06日 |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用好用足专项资金,根据《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自贸指办发〔2021〕12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以下简称“南宁片区”)创新示范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相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创新示范项目建设资金的认定
本通知所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创新示范项目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创新示范建设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资金中,专项用于落实120项改革任务相关制度创新及重大项目,《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指挥部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示范项目建设行动计划(2020—2022)的通知》(桂自贸指发〔2020〕4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的七大类30个创新示范项目的资金。
二、创新示范建设资金的管理职责
创新示范建设资金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各单位按照《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示范项目建设行动计划(2020—2022)南宁片区实施方案的通知》(南自贸组办发〔2020〕18号)中的责任分工分别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三、创新示范建设资金支持原则、方式和标准
(一)支持原则
创新示范建设资金遵循不重复支持原则,同一实施内容不得以不同名称重复申报本资金。
(二)支持方式
创新示范建设资金通过项目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
(三)支持标准
1.项目补助。结合项目投资额、项目产出产值(进出口额、生产总值、税收等因素)对符合条件的创新示范项目确定补助比例,支持比例不超过年度计划投资的70%,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贷款贴息。项目单位为开展南宁片区创新示范项目建设而向已获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经营范围包括融资放贷)的金融机构办理融资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4个月)产生的利息,按不超过实际已发生利息支出的50%比例支持。由项目单位凭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申请贷款贴息,单个项目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3.创新示范建设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支持基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楼堂馆所建设装修等开支,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出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会议费和培训费,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奖金、劳务费、津贴等各类人员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偿还债务等支出,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四、创新示范建设资金的申报条件、程序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为企业单位
①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②取得相关核准文件或备案资格,具备开展相关业务能力并已开展相关业务。
③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实行独立核算,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④按规定如实报送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
⑤近三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未拖欠应缴的财政性资金。
⑥所申报项目有明确的实施方案,具备基本实施条件,并能在当年启动建设或为在建项目。
(2)申报主体为非企业单位
①在广西区内批准设立,已办理法人登记。
②承担广西自贸试验区试点任务的职能管理单位以及开展试点任务相关研究的各类教学、科研、咨询服务单位。
③具备开展相关业务所需的资金、场所、设备和人员、实行独立核算,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④具有实施项目的资质和条件。
⑤按规定如实报送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
2.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1)项目符合创新示范建设资金的支持方向,具有先进性、创新性,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良好创新示范带动作用。
(2)项目需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目标,明确项目实施期限、实施内容、支出预算、预期效益、年度计划投资、资金使用方向等要素内容。
(二)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三证合一),为事业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3.项目核准文件、项目备案证等相关审批文件;
4.项目实施方案、规划设计等总体情况;
5.项目推进详细情况报告或进度情况;
6.申请贴息的项目需提供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及相关利息单;
7.财务管理制度、本年度会计报表、有资质的第三方对申请项目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8.项目合同及已支出费用相关凭证(含记账凭证、付款凭证、发票、国内发票核验结果);
9.材料真实性声明;
10.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报流程
创新示范项目申报采取“牵头单位负责制”。创新示范项目按照《实施方案》责任分工确定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或由项目属地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牵头单位。
1.收集项目。牵头单位负责组织遴选符合条件的创新示范项目,报送至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宁片区管委会)。
2.初步筛选项目。由南宁片区管委会发改投促局牵头会同管委会有关部门以及各所属事项牵头单位、相关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申报项目的先进性、创新性和复制推广性,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等方面进行研究审查,初步筛选出符合条件项目进入复审环节。视实际工作需要,南宁片区管委会可引入第三方评估工作机制,委托第三方资质评估机构,根据申报条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申报项目和材料进行评估。
3.入选项目复审。由南宁片区管委会发改投促局牵头会同管委会有关部门组织各所属事项责任单位、相关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行业专家召开项目评审会复审入选项目,通过项目汇报、材料审查、项目单位答辩、专家部门评分等环节,对申报项目和材料进行审核评定。
4.审定项目。项目复审结果及资金计划下达经片区管委会审定同意后,将对结果在南宁片区管委会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下达资金计划。
五、创新示范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要求
(一)资金计划下达后,各项目单位要严格依照资金计划批复开展项目建设,于当年度完成项目设定的年度绩效目标,并于下一年度结束前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二)项目完成年度绩效目标建设后,由项目单位向南宁片区管委会提出验收申请,由南宁片区管委会发改投促局牵头会同管委会有关部门以及各所属事项牵头单位、相关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绩效评价,对项目建设达到绩效目标的视为验收通过。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单位可向南宁片区管委会申请拨付资金。南宁片区管委会财政局原则上应当在接到项目单位资金拨付申请后按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工作。
(三)对资金使用进度无法按时间要求完成或无法完成绩效目标并通过验收的,将按相关规定收回补助资金。
(四)资金计划下达后,在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预拨资金(预拨比例不超过50%),项目完成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资金。
(五)项目单位申请拨付资金时,需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1.资金拨付申请表;
2.申报单位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三证合一),为事业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3.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4.申请贴息的项目需提供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及相关利息单;
5.项目合同及已支出费用相关凭证(含记账凭证、付款凭证、发票、国内发票核验结果);
6.其他相关材料;
7.综合信用承诺书。
六、创新示范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要求
(一)创新示范建设资金的使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二)在自治区年度专项资金下达片区后,原则上由南宁片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于20个工作日内报南宁片区管委会审定。
(三)严格管理年度结余资金,由南宁片区管委会财政局按财政资金调整流程将上一年度结余资金报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后调整使用。
(四)项目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创新示范建设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第81号)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等规定执行。
七、创新示范建设资金项目的绩效管理要求
(一)填报绩效目标申报表。结合资金安排实际情况,由南宁片区管委会协调指导局根据《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自贸指办发〔2021〕126号)精神,填报绩效目标申报表,并按要求报送自治区商务厅(自贸办)。
(二)做好年度绩效自评和总结。由南宁片区管委会协调指导局牵头,南宁片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配合,认真总结资金使用情况、分析资金使用效果,结合绩效目标开展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示范项目建设资金绩效自评和总结,并认真填报绩效自评表和使用资金工作总结,有关情况按时报送自治区商务厅(自贸办)、财政厅。
八、其他
(一)项目牵头单位及南宁片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对资金支持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严格按照原定计划内容使用,严禁挤占挪用,做到专款专用。监督检查中发现支持项目确实无法按照原定计划内容使用资金的,由申报主体按原渠道退回创新示范建设资金。
(二)项目牵头单位负责组织推进所属事项的项目试点任务的开展,切实做好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加强项目建设督促检查和指导,指导项目单位严格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实施,保质、保量尽快完成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资金使用用途。
(三)专项资金计划下达后,项目牵头单位每季度首月10日前收集项目完成情况、项目进度,报送项目进度表,及时反馈南宁片区管委会,通过实地查看等多种方式加强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于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南宁片区管委会。
项目完成验收起三年内,由项目单位每半年梳理汇总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期间资金落实和使用、项目建设进展等相关情况,报送至南宁片区管委会。
(四)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实施,保质、保量尽快完成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资金使用用途。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项目业主变更、建设内容变更、建设地点变更、项目年度计划投资变更增减、绩效目标发生调整或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项目单位需及时报告各所属事项责任单位及南宁片区管委会。
(五)项目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的,拒绝配合创新示范建设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将取消或收回创新示范建设资金。项目单位应当对所提交的申报材料负责,资金支持计划下达后,发现项目单位违反资金使用规定,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进行通报批评、停止并收回资金、取消企业申报资格,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三年内不予安排资金,并将失信行为录入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2022年6月1日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