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3-29356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1年11月30日 |
标 题: 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南自贸管委发〔2021〕22号 |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30日 |
各有关单位: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11月30日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
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20〕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精神及《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片区实际,着力打通(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以下简称南宁片区)商事主体登记的“堵点”和“难点”,提高登记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创新和规范市场主体登记行为,实现商事登记由行政许可事项改为行政确认事项,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保护商事主体合法权益,规范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活动为目标,以遵循国家法律为基本原则,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6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6号)以及《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总体要求,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政策创新为支撑,激发南宁片区“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的积极性,推动南宁片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高质量建设、高水平发展。
二、基本原则
——自治自主原则。在商事登记各环节,充分赋予商事主体最大自主权,充分体现商事主体自治意愿,最大限度减少自治事项的行政干预。
——信用承诺原则。以申请人信用承诺为基础,申请人作出信用承诺后,对所提交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申请确认原则。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登记规范的,予以确认登记。
——便捷高效原则。充分发挥“互联网+政务服务”效能,全面推行登记注册集成服务,打造更加便捷高效的办事流程。
三、工作措施
(一)工作内容
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是指申请人为依法开展商事活动,就设立、变更、注销事项,向商事主体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信用承诺办理登记,对商事主体申请登记事项依法进行形式审查,不再实行许可审批,改为行政确认,通过登记确认商事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签发营业执照,并予以公示的行为。
申请人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未经商事主体登记,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商事主体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变更,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在申请登记时提交《商事登记确认制信用承诺书》,承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并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予以纠正。
南宁片区负责商事登记的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
(二)适用范围
1.商事主体类型。适用于南宁片区范围内的内资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等营利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2.适用行业类型。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的申请事项。
(三)登记事项的要求及申报规则
商事主体的名称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名称网上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办理,实行自主申报;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按照《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开展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办理,实行承诺制申报;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改革的通知》(桂市监规〔2020〕2号)办理,实行规范化登记。
(四)登记程序
1.商事主体确认制主要采取全程电子化智能化审查服务模式办理。
2.登记机关应当制作《商事登记确认制信用承诺书》,并告知申请人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3.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履行形式审查责任,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核实。
4.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查制定操作流程及审查标准,统一规范收件。
(五)信用监管及违法惩戒措施
1.申请人、提交人应真实、准确填报登记信息。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申请人、提交人的信用承诺书纳入其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对申请人、提交人提交虚假材料、作出不实承诺的,由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并由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应的限制或者禁入等惩戒措施。
3.商事主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4.对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商事主体,在相关违法情形未改正前,申请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5.登记机关对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于拒不改正不适宜的企业名称的,或拒不纠正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撤销的企业名称,市场监管部门直接在企业名称数据库删除该名称,暂以企业统一信用代码代替,并将该企业统一信用代码列入企业异常经营名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六)日常监管及协同联动
1.根据《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由市场监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2.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双随机、专项检查、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方式等对商事主体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3.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商事主体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权限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完善监管程序,落实监管责任,共同做好对商事主体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托信息平台,运用信息技术,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提高监管效率。建立健全监管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实现对商事主体的许可、监管等信息的互联共享和执法联动。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是一项系统性的改革,成员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南宁片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良庆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的意义,要加强政务服务窗口队伍建设,配足配强窗口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保障窗口服务高效运行。
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推进改革工作,及时沟通和协调解决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企业登记和许可审批的衔接工作,切实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形成对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的共识,形成工作合力,积极稳妥地推动改革工作。
(二)加强宣传,推动改革落地。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的宣传工作,做好宣传解读,确保改革释放制度红利。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在各类媒体上进行改革政策宣传解读,提高社会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夯实改革的社会群众基础,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督查,落实改革责任。加强政务服务大厅各窗口人员的督查问责力度,并对承接工作推进、落实不力的相应审批职能部门进行严格的督查通报。
(四)加强总结,反馈经验建议。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是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方向,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考虑改革后窗口人员、系统设备、网络运行环境等方面的承载能力。同时做好经验总结,汇总在登记注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牵头部门反馈,不断推动改革试点工作的完善,确保改革落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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