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通知》规定的政策进行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2021年6月7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1〕10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原有征管规定继续征收,截止日期另行明确。其中: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所属期)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所属期)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2022年起,按1‰进行征收。
目前全球新冠肺炎疫情仍在蔓延,经济复苏艰难,部分企业存在流动资金紧缺,融资成本较高,利润较薄等问题。
(二)依据
2020年12月《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规定,继续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2020年12月31日前已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财政部门可提出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有四项减免优惠政策:
(一)对所有征收对象减半征收。
为保障市场的公平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所有征收对象继续实施普惠性政策,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对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免征。
为优化营商环境,吸引企业投资,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培育和扶持龙头企业,加快自贸试验区内产业集聚和发展,对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所有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对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施免征政策。
加快推进我区电子商务发展,继续对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自治区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符合条件的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及其所属电子商务贸易服务企业名单,名单范围内企业可以免征。
(四)对困难企业实施免征政策。
为帮助经营困难的企业渡过难关,制订困难性免征救济措施,允许一个年度内连续停产6个月以上或年度亏损额达到注册资本(金)30%(含)以上的企业申请免缴当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此外,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绿色发展理念,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工作目标,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对从事国家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的企业不予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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