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0日对我辖区南宁味特妙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白砂糖”(生产日期:2025-10-05,规格300g/袋,质量等级:一级)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2025年12月17日签发的《检验报告》(No.GXS322510706)载明:经抽样检验,色值项目不符合GB/T317-2018《白砂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问题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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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编号 |
SBJ25450100634708080ZX |
样品名称 |
白砂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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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日期 |
2025-10-05 |
型号规格 |
300g/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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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单位 |
南宁味特妙商贸有限公司 |
被抽样单位 |
南宁味特妙商贸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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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项目 |
色值项目不符合 GB/T317-2018《白砂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检验机构 |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9月17日从南宁市江南区上津市场南宁市邓映彦食品经营部(阿成糖店)购入南宁明阳制糖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白砂糖共40袋(生产日期:2025年1月18日,规格:100斤/袋,质量等级:一级),其中有15袋于2025年10月5日用于生产涉案批次白糖,共生产2500袋300g白砂糖,出厂化验3袋和留样3袋,剩余2494袋分别销售给南宁桂宝批发部、南宁润味康经营部、永和市场干杂3号、纬武市场汇好调味店、金砖博白放心粮油店等19个客户,该批产品销售所得合计6580元,原料成本合计4725元。
收到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当事人立即落实召回。截至2025年12月31日,涉案产品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目前未收到有客户投诉食用本批次白砂糖后出现身体不适的情况。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白砂糖质量等级标注为一级,产品经检验,质量等级不符合一级标准,与其产品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违法事实成立,本案认定涉案产品货值金额6843.2元,违法所得1855元。
白砂糖的色值是评定产品质量等级的指标, GB/T317-2018《白砂糖》规定,一级白砂糖的色值≤150IU,涉案产品标注的质量等级为一级,但经检验,该产品的色值为198IU,不符合“一级”标准规定,该批次产品应认定为生产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涉案批次白砂糖是当事人对大包装的原料白砂糖进行简单物理分装的分装产品,未改变原料的物理性状,履行了原料的进货查验义务,索取了供应商的资质证照以及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涉案产品检验不合格项目为理化指标,不涉及食品安全指标。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积极分析原因并采取了召回措施,也未接到产生危害后果的报告。从本案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等方面考虑,当事人此次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2022〕2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具有可以减轻的情形。同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案可以给予减轻处罚。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白砂糖食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捌佰伍拾伍元整(1855.00元);
(二)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叁仟捌佰伍拾伍元整(385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白砂糖食品的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
收到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当事人组织开展专项排查工作。白砂糖的色值指标与产品的生产工艺以及存储、流通环节的环境条件密切相关。上述不合格批次白砂糖的原材料生产厂家南宁明阳制糖有限责任公司的出厂《检验报告》色值项目检测值均达到一级标准,该批原料糖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18日,当事人使用该批原料糖生产小包装白砂糖的日期是2025年10月5日,原料糖存储的时间较长,储存环境有可能对糖的色值产生影响,从而导致了色值的改变。
四、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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