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抽检监测(省级专项)2025年广西网络交易预包装食品专项监督抽检(中轻检)有关要求,中轻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对我辖区一公司经营的白米醋(食醋)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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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编号 |
SBJ25450000106230978ZXF |
样品名称 |
白米醋(食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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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 |
2025年10月1日 |
型号规格 |
400ml/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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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单位 |
南宁市金味香食品有限公司 |
被抽样单位 |
南宁千丝红商贸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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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 |
总酸(以乙酸计) |
检验机构 |
中轻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销售的白米醋(食醋) 经抽样检验,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第一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完整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可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涉案违法事实和情节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且法律、行政法规未另有规定)”规定的情形,对本案作不予立案处理。
三、原因排查
排查原因情况:采购该批次产品时,虽按要求查验了供货商资质及出厂检验报告,但未针对总酸含量等关键指标与国家标准进行逐一比对,也未开展专项复核,未能及时识别质量隐患;同时现有质量管控机制侧重资质文件核查,缺乏对食品关键质量参数的跟踪验证,未建立食醋类产品总酸含量等核心指标的常态化抽检机制,存在明显薄弱环节;此外,公司未建立供应商动态考核机制,对上游生产企业的质量管控能力缺乏持续评估,源头风险把控存在不足。
四、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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