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2025年广西下半年食品添加剂专项抽检(省级专项)有关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我辖区一个体经营户经营的“芒果干”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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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编号 |
SBJ25450000620261915ZX |
样品名称 |
芒果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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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 |
2025年8月17日 |
型号规格 |
210克 / 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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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单位 |
广西多那食品有限公司 |
被抽样单位 |
南宁市经开区森美便利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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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 |
柠檬黄 |
检验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销售的“芒果干” 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第一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完整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可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涉案违法事实和情节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且法律、行政法规未另有规定)”规定的情形,对本案作不予立案处理。
三、原因排查
排查原因情况:进货查验环节存在疏漏。在采购该批次芒果干时,虽核对了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基础信息,但未对食品添加剂相关指标进行严格核查,未要求供应商提供该批次产品详细的质量检验报告,导致不合格产品流入店内销售。
质量管控体系不够完善。店内缺乏针对食品添加剂合规性的专项检查机制,日常仅关注食品的外观、保质期等直观指标,对食品添加剂含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缺乏有效的检测和把控手段,未能及时发现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
四、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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