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宁市经开区森美便利店不合格芒果干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12-10 16:48     来源: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按照2025年广西下半年食品添加剂专项抽检(省级专项)有关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我辖区一个体经营户经营的“芒果干”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SBJ25450000620261915ZX

样品名称

芒果干

生产日期

2025年8月17日

型号规格

210克 / 袋

生产单位

广西多那食品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

南宁市经开区森美便利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柠檬黄

检验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销售的“芒果干” 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第一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完整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可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涉案违法事实和情节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且法律、行政法规未另有规定)”规定的情形,对本案作不予立案处理。

三、原因排查

排查原因情况:进货查验环节存在疏漏。在采购该批次芒果干时,虽核对了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基础信息,但未对食品添加剂相关指标进行严格核查,未要求供应商提供该批次产品详细的质量检验报告,导致不合格产品流入店内销售。

质量管控体系不够完善。店内缺乏针对食品添加剂合规性的专项检查机制,日常仅关注食品的外观、保质期等直观指标,对食品添加剂含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缺乏有效的检测和把控手段,未能及时发现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

四、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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