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DH00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2025-08-08 11:37     来源: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室

熊贵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给予商务金融楼宇(写字楼)项目开发业主自主持有产权部分的房产办理销售许可及转让登记的建议》(DH00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0年起,为加快五象新区总部基地建设,发展总部经济产业,推进总部企业和商贸服务业企业聚集,实现把五象新区建设成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区的重要企业总部基地,南宁市政府相继出台系列促进新区开发和逐步释放自持物业政策,为核心区加快发展提供政策支撑。

(一)出台优惠政策招引企业购地入驻(有自持物业要求)

2010年7月,南宁市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五象新区总部基地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南府发〔2010〕47号),文件规定了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程序等,首次提出总部企业楼宇应自用总建筑面积的70%。之后,《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鼓励类商贸服务产业项目用地出让的通知》(南府办〔2012〕289号)文件提出鼓励商贸服务业产业项目的认定条件、程序,明确对评估地价进行了一定比例的修正,其中有自持要求的第一类为要求商业(含批发零售、商务金融、住宿餐饮等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建筑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且项目开发业主长期持有商业建筑产权的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第二类为要求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的自用综合办公楼项目或总建筑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自持物业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70%;同时明确上述两种类型自持物业持有时间不得低于20年,在此期间,不允许分割转让。政策实施后,引进了一大批企业购地入驻,现有77个自持商办项目(其中22个处于未报建或在建,55个已建成)。

(二)出台“减自持”“转自持”政策吸引企业购买自持物业入驻

2016年8月,南宁市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五象新区总部基地金融街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南府办〔2016〕43号),提出位于总部基地金融街的自持物业可以出售给符合条件的企业(包括金融企业或机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东盟信息港开发建设企业等),同时要求原物权所有人需补缴地价款且不认定为违约,不需缴纳违约金。2019年6月,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广西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南宁核心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府规〔2019〕17号),提出支持金融企业购买位于广西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南宁核心区的自持物业,可视同该部分物业及其长期持有时限义务的同步转移,原所有权人不需补缴地价款且也不认定为违约,不需缴纳违约金。之后,我委分别于2021年5月、2022年11月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集聚支持企业购买自持商业、办公用房物业入驻五象新区的措施》(五象管委规〔2021〕2号)、《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提升产业载体空间促进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发展的通知》(五象管委发〔2022〕55号)文件,扩大了购买自持物业的企业范围,并将政策适用覆盖到五象新区全域。经过上述不同阶段的政策持续优化完善,进一步助推企业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信心,持续办理五象绿地中心、太平金融大厦、龙光国际、合景国际金融广场等项目自持物业转销售业务,成功引进包含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中国人寿、光大银行、桂林银行、海螺水泥、中广核在内的20多家央企、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等优质企业落户。

二、工作进展情况

2023年12月31日,《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提升产业载体空间促进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发展的通知》(五象管委发〔2022〕55号)到期。为进一步完善对企业转让自持物业的政策,促进新区产业健康发展和产城融合高质量发展,我委于2024年12月印发《关于提升发展空间促进五象新区产城融合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五象管委规〔2024〕3号),政策包含“减自持”“转自持”等条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购买自持物业入驻即经管委会批准后允许自持物业转让、销售。目前,转自持业务相关工作已正常开展。

诚挚感谢您对我市商务金融楼宇项目自主持有物业转让、销售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5年7月30日

(联系人:零学仕,联系电话:0771-4890823)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建议提案答复

主办单位: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我们:0771-4952350    0771-4919311(政策咨询)    0771-4952621      0771-5806179(招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