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2022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22〕1号)精神,现调整2022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情况(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指标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收入科目“1100231欠发达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5巩固脱贫衔接乡村振兴”相关科目。
二、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切实管好用好衔接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资金安排要重点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产业振兴,中央衔接资金用于产业的比例不低于55%且不低于2021年水平,自治区衔接资金用于产业的比例不低于50%。
三、各县(市、区)要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21〕59号)以及《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桂财规〔2021〕3号)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衔接资金监管力度,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指导资金使用单位对衔接资金和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四、脱贫县(区)要按照《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自治区继续支持脱贫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财农〔2021〕57号)有关规定,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附件:1.
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调整表.xls
2.
2022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调整表.xls
南宁市财政局
202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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