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主体监管,加大对严重违法经营主体的惩戒力度,促进行业诚信自律,净化文化和旅游市场环境,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南宁市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工作要求,我局起草了《南宁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现作如下说明:
一、必要性和依据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南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6〕366号)、《南宁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工作方案的通知》(南信办〔2021〕24号)提出了要推进行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对本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机制,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动态监管。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工作实际,我局起草了本《制度》。
二、主要内容
《制度》共24条,第1条为制定依据和目的;第2、3条为适用范围;第4条明确了实施主体部门的职责;第5条明确了评价行政相对人信用的信息范围;第6—8条分别规定了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其他信息的内容;第9—12条规定了日常的信用管理工作;第13条规定了信用评价范围;第14—15条规定了信用评分计算方式、信用等级划分标准;第16—20条规定了针对A、B、C、D不同等级信用主体采取的监管措施;第21条明确了有异议信用信息的处置办法;第22条为信用修复办法,第23条为廉政防控措施;第24-25条为说明条款。
三、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2020年11月,我局在原来《南宁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文化市场信用管理制度(试行)》和《南宁市旅游服务机构与导游人员信用监管制度(试行)》的基础上,经过组织力量调研、研究,结合我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实际,起草了《南宁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于12月上旬完成初稿。12月下旬,我局向各县(区)、开发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征求修改意见,并在南宁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南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2021年1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精神,市信用办对各行业领域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机制,《制度》起草工作暂缓。
2021年5月,根据《南宁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工作方案的通知》(南信办〔2021〕24号)要求,决定对南宁市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制度进行补充修订,将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内容纳入其中,经补充修改后与原征求稿内容有较大改动,为慎重起见,又再次征求各县(区)、开发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市信用办修改意见,并在南宁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南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6月14日,意见收集完毕,各县(区)、开发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社会公众无修改意见,市信用办反馈意见5条,采纳3条,不采纳2条,已进行沟通反馈并达成一致意见(具体见意见反馈表),经局政策法制科合法性审查并提交局务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原则通过后,于7月15日正式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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