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等的要求,现结合经开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计划。
一、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类型分为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专项检查、体系检查等形式。检查方式包括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二、检查对象
辖区内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取得登记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
三、检查安排
(一)检查要点
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对食品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等情况开展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食品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原辅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委托生产等情况。强化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等内容。同时,应结合食品添加剂“双减”工作要求将食品生者食品添加剂的采购管理和投料使用列为重点检查内容,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标准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
(二)检查频次
根据《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划分食品风险等级确定监督检查的频次,应当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
本年度新办食品生产企业在企业获证后3个月内对其实施首次日常监督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抓好工作落实。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和监管责任,将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作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核心任务来抓,结合本辖区食品生产单位特点和季节性风险,明确检查时间范围、检查人员匹配和具体工作标准,严格按照计划抓好落实。
(二)严格开展检查,做好闭环处置。各单位要要健全完善监管档案,规范监督检查程序,公平公正对待食品生产经营者,文明有序实施现场检查,监督检查应由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负责实施,负责监督检查的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检查要点,逐项进行现场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不合格项目按规定要求生产经营者整改。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的依法依规查处,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三)强化档案管理,抓好机制建设。每次检查结束后,检查结果应存入对应企业档案,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检查相关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各单位要及时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深入剖析成因,整理风险问题清单,排查安全隐患形成闭环管理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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