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释义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八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的规定。
条文释义
在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中,有的是生产经营单位采用落后的、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或者设备造成的。如果生产经营单位采用了这些落后的工艺或者生产设备,生产过程中就存在较大的危险,在生产的安全防护方面就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以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而且这些安全防护措施往往治标不治本,有时即使采取了防护措施,也不能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为从根本上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减少资金浪费,应当对落后的、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这样既有利于保障安全生产,也体现了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运行规律,有利于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工艺水平,促进设备更新。
一、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根据本条的规定,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分两个等级,一是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二是其他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是指不符合生产安全要求,极有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致使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工艺、设备。工艺、设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属于物的因素,相对于人的因素来说,这种因素对生产安全的影响是一种“硬约束”,只要是使用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即使安全生产管理得再好,人的作用发挥得再充分,也仍然难以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于这些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必须予以淘汰,且这种淘汰不因地域差异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在全国范围内都应当予以淘汰。
2.其他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与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相比,危险性较低,有的工艺、设备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履行了适当的注意义务或者附加了必要的防护条件后,可以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程度和技术装备水平的差异,国家对于这些工艺、设备不一概予以淘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淘汰。
二、淘汰目录
对应当淘汰的工艺、设备实行目录管理,有利于生产经营单位对照执行,也方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执法和监督检查。2010年,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对于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通知同时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也要制定本地区相应的目录和措施。淘汰目录的制定分两个层次:
1.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淘汰目录。
本条规定,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的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由其牵头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应当淘汰的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具体目录,可以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和各方面的意见,使制定的目录更加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近些年来,有关部门制定了多个关于淘汰落后设备、工艺的相关文件,不断健全危及生产安全的相关设备和技术,从根本上提升企业安全水平,切实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先后发布四批《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和两批《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2017年,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2020年,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发布了《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发布了《公路水运工程淘汰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目录》等。以上规定,为淘汰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工艺提供了明确依据。比如,根据《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规定,柳条(藤条、竹条)矿用安全帽、非阻燃电缆、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等就属于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高瓦斯矿井(区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的采煤工作面采用的前进式采煤方法属于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工艺。根据《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四批)》规定,防爆特殊型矿灯本身不能完全满足防爆安全要求,安全性较低,在瓦斯超限等紧急情况下使用时存在较大安全风险,自发布之日起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立即禁止使用,替代产品是矿用本安型矿灯。
本条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这主要考虑到实践中有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领域的工艺、设备有特殊的管理要求,有的已经以目录或其他形式制定并公布了应当淘汰的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清单,与本条所指的目录不尽一致,要予以特别规定。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名录;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该法所指的列入限期淘汰名录的工艺、设备,有的也属于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应明确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予以管理和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法也规定,禁止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2.其他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淘汰目录。
如前所述,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程度和技术装备水平的差异,对于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以外的工艺、设备的淘汰目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需要注意的是,制定此处工艺、设备淘汰目录的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地市级以下的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都不能作为主体制定和公布此类淘汰目录。将制定主体限定在一定的层级,可以确保目录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也可以避免因制定目录的主体和层级太多,形成地方保护,阻碍工艺、设备的共享和自由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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