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条解读丨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部分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特殊管理的规定

2024-08-07 09:22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释义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部分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特殊管理的规定。

条文释义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和特种设备,由于其危险性较大,与其他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工具有较大区别,一般实行特殊管理,在生产、检测、检验方面进行严格要求。

一、特殊管理的对象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根据本法附则相关规定,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这些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对保障危险物品的储存、运输安全至关重要,需要进行特殊的管理,国家对其实行生产许可制度。2005年制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2013年12月7日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取得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2010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2010年第90号),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纳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2010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2010年第90号),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纳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2.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就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具有较大的危险性。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的范围,以及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作出了严格规定,并明确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该法的其他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纳入目录的特种设备实行特殊的管理,有效地解决了管理对象的问题。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根据这一规定,有关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的种类,统一纳入全国统一的特种设备目录,不再另行制定目录。

根据现有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体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主要是指各级质量监督部门,也有其他一些部门对民航、铁路、矿山、海洋石油开采等领域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00条第2款规定:“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这一条例外规定中,海上设施和船舶上用于海洋石油开采的特种设备、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根据现有安全监管体制,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因此,本条特别规定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的生产、检测、检验,就是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的上述规定相衔接。

二、对生产、检测、检验的要求

1.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由于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比较特殊,为保证其安全使用,需要由专业的生产单位进行生产。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1)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2)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3)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对于生产单位的专业性要求,能有效保证产品的安全使用效能。

2.经检测、检验合格。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经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目前,从事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检测、检验的机构,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从事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的机构,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认定。为了确保检测、检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客观地对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进行检测、检验,本条还明确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检测、检验机构在检测、检验时,必须认真负责,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检测、检验,提出科学、客观的结论。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出具专业检测、检验证明或报告。检测、检验合格的,发给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不合格的,不得发给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因检测、检验机构的原因,致使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投入使用,并造成后果的,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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