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条解读丨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管理的规定

2024-01-24 16:15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释义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

条文释义

安全设备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设备,其性能优劣以及使用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性,以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否及时救援、减少损失。对安全设备从设计到报废的每个环节都实行标准化管理,对于保证安全设备的性能具有重要意义。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设备的使用单位,规定其使用安全设备过程中的维护、保养、检测等义务,以确保安全设备可以发挥效用。

一、安全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设备,主要是指为了保护从业人员等生产经营活动参与者的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用于救援而安装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器械,如矿山使用的自救器、灭火设备以及安全检测系统、瓦斯检测器、测风仪表、氧气检测仪、顶板压力监测仪器等各种安全检测仪器。安全设备有的是作为生产经营装备的附属设备,需要与这些装备配合使用;有的则能够在保证安全生产方面独立发挥作用。这些安全设备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配备,以确保生产安全和事故救援顺利进行。

标准化管理是生产经营活动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标准化法规定,工业产品的安全要求及其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要求,以及建设工程的安全要求应当制定标准,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根据关于标准的要求,本条规定安全设备从设计到报废各个环节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实践中,因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有关标准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损失扩大的情况屡见不鲜。在一起16名矿工集体中毒身亡的事故中,主要原因就是该矿的机电设备过流保护装置安装不符合有关标准,设定值偏大,失去过流保护作用,造成机电硐室中变压器烧坏起火,使几千米正在安装的皮带化为灰烬,产生大量的有毒气体造成中毒事故。为了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需要对安全设备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要实现管理目的,就要通过制定标准,使生产经营单位有章可循。实际上,安全设备的管理涉及多个环节,监管部门对每个环节都进行具体的监管是不实际的,通过制定标准,使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都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标准来开展有关的活动,可以有效地降低监管成本,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抽样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实现保障安全的目的。除本法外,有关法律对安全设备标准也作出具体规定。如《煤炭法》第38条规定:“煤矿企业使用的设备、器材、火工产品和安全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8条规定,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安全设备发挥效用主要在于安装后投入使用的环节。安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使用安全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备正常运转并处于良好的状态,发挥保证安全的效用。通过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可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设备存在的问题,这是使用单位的义务,也是提高安全设备使用年限的重要途径。比如,煤矿企业使用的防爆电器设备,由于运输、闲置等原因的影响,可能会造成防爆面以及某个元件的损坏或变形,致使设备不密封而达不到防爆性能,因此一般要求企业必须每月检查一次。另外,矿山企业使用的瓦斯检测仪器,无论是光学原理,还是催化元件原理的,使用时间久了,就会出现零点漂移,影响应有的精度。而如果瓦斯检测仪器精度不准,就不能正确反映作业环境的瓦斯浓度,容易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按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定期进行校正。

除本条规定外,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设备的使用作了专门规定,与本法相衔接。如《矿山安全法》第16条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0条第1款也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应当做好记录。为明确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测责任,增强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心,促使认真按照要求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测,本条规定对维护、保养、检测的有关情况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记录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时间、地点、人员、安全设备的名称,维护、保养、检测的结果,发现的问题以及问题的处理情况等。记录是相关工作开展的见证,是重要的追溯资料,也是相关单位履行义务的凭证。需要在记录上签字的有关人员,包括直接从事维护、保养、检测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要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也要签字确认。这样规定,有利于发生事故时的责任划分,为正确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提供第一手证据材料。

三、对生产安全的设备、设施及数据、信息的规定

2020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增加规定了危险作业罪,对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审议期间,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在监督管理上做好安全生产法与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危险作业罪规定的衔接。为此,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与生产安全存在直接关系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及相关数据、信息,是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保障。实践中,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和责任人员出于节省运营成本、逃避监管等方面的考虑,关闭、破坏相关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相关数据、信息的行为,致使相关设备设施不能发挥应有的预防和保护功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者扩大事故后果。这里所讲的关闭、破坏的“设备、设施”,属于“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设备、设施,关闭、破坏后可能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具有客观现实危险性。篡改、隐瞒、销毁的数据、信息,是与生产安全存在直接关系的设备设施的数据、信息。篡改、隐瞒、销毁这些数据、信息,将影响生产安全,妨碍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规定

近年来餐饮等行业发生的燃气爆炸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总结分析该类生产安全事故,未能及时发现燃气泄漏,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在总结实践经验和事故教训基础上,综合考虑安全生产现实需要和企业成本负担,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增加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关于燃气的范围,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关于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是指用来检测可燃气体泄漏的设备设施。当工业环境中有可燃气体泄漏或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检测到气体浓度达到爆炸临界点时,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就会发出报警信号,以提醒现场工作人员采取安全措施,并驱动排风、切断、喷淋系统,防止发生爆炸、火灾、中毒事故,从而保障安全生产。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种类,应当符合实际需求,针对不同可燃气体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如《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中规定在已知存在硫化氢的生产装置上,安装硫化氢报警装置。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可能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也应当保障报警装置能够正常使用,及时更新、维修、保养,不得擅自关闭、破坏甚至移除,切实发挥报警装置功能,提前预警燃气泄漏等风险,及时采取有效切断危险源、疏散人员等防范措施。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以上规定履行生产安全义务的,按照本法第99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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