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释义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条文释义
在生产经营中存在危险因素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对从业人员知情权的保障,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实践中,对于生产经营场所或者有关设备、设施存在的较大危险因素,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不够清楚,或者忽视,是造成严重后果的重要原因。因此,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这里的 “危险因素”主要指能对人造成伤亡或者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害的各种因素。同时,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置在作业场所或者有关设施、设备的醒目位置,一目了然,让每一个在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或者该设施、设备的使用者,都能够清楚地看到,不能设置在让从业人员很难找到的地方。这样才能真正起到警示作用。而且警示标识不能模糊不清,必须易于辨识。
关于安全警示标志。一般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其目的是要引起人们对危险因素的注意,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我国目前使用的安全色主要有四种:(1) 红色,表示禁止、停止,也代表防火;(2)蓝色,表示指令或必须遵守的规定;(3) 黄色,表示警告、注意;(4)绿色,表示安全状态、提示或通行。而我国目前常用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其含义,也可分为四大类:(1)禁止标志,即圆形内画一斜杠,并用红色描画成较粗的圆环和斜杠,表示“禁止”,或 “不允许”的含义;(2)警告标志,即“△”,三角的背景用黄色,三角图形和三角内的图像均用黑色描绘,警告人们注意可能发生的各种危险;(3)指令标志,即“○”,在圆形内配上指令含义的颜色——蓝色,并用白色绘画必须履行的图形符号,构成“指令标志”,要求到这个地方的人必须遵守该指令;(4)提示标志,以绿色为背景的长方几何图形,配以白色的文字和图形符号,并标明目标的方向,即构成提示标志,如消防设备提示标志等。国家颁布了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矿山安全标志》等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这些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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