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部门及人员的责任的规定。
条文释义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前期设计,对相关设施后续能否正常运转使用十分重要。为依法保障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本条对相关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等作出专门规定。
一、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的要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后安全进行的物质基础,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建设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质量如何,对于安全设施能否真正“安全”,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设计质量如何,又与设计人、设计单位的设计能力和工作态度密切相关。因此,要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对于增强设计人、设计单位的责任心,保证安全设施设计的质量,明确发生事故后的有关责任划分,意义重大。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应当达到下列要求:设计人、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安全设施设计任务,不得擅自超越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接任务。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保证安全设施的设计质量。应当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加强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保证设计文件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设计文件的深度,应当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施工图应配套,细部节点应交代清楚,标注说明应清楚、完整;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等,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色泽等,并提出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设计人、设计单位对因安全设施设计问题造成的后果负责。对于因安全设施设计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1)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2)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3)安全预评价报告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4)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5)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做充分论证说明的;(6)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1)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2)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3)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二、对特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同其他建设项目相比具有更大的危险性。这些项目除了依照本法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外,还需要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提出的安全措施和要求,是否贯彻落实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中,安全设施的设计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等。只有符合这些规定,经审查同意的,方可施工。例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参加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有关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坚持原则,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对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设计,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设计,有权责令有关设计人、设计单位重新设计或进行修改,经重新设计或修改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予批准。审查部门和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设计予以批准,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审查部门有关负责人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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