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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将于六月一日起施行!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2024-04-08 11:00     来源: 广西法治日报

安全是发展的前提,没有高质量安全就没有高质量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于2006年9月29日由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行条例实施以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区新旧动能转换加快推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传统和新型生产经营方式并存,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给安全生产带来了严峻挑战。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同时,细化上位法的规定和配套制度,将我区安全生产监管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立法,我区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充分发挥法治对安全生产的保障、引领和促进作用,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提供法治保障。

3月28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修订后的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机制、健全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体系、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完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

为突出我区地方特色和满足生产经营单位复工复产的实际需求,修订后的条例坚持制度创新,突出广西特色,在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复工复产的规定中,增加制糖、松香加工等季节性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复工复产的内容,着力预防和解决复产复工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修订后的条例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制糖、松香加工等季节性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复工复产的,应当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复工复产的风险提示和指导监督。

修订后的条例强化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首次在我国地方性法规中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试平台建设作出规定,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对其资格进行核实。

修订后的条例新增规定,高位推动区域安全生产协同发展,明确自治区应当加强与相邻省安全生产工作协同,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作机制,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衔接,加强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提高跨区域应急救援资源共享与联合处置能力,推动安全生产区域协同发展。

修订后的条例增设关于安全生产专家管理的规定,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通过委托专家、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服务。

修订后的条例强化保险作用,推动保障到位。首次在我国地方性法规中规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设项目使用的从业人员,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渔业生产等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修订后的条例新增地方标准的规定,明确安全生产实行标准化管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地方标准。

修订后的条例新增执法联动的规定,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作机制,构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联勤联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应急救援体系现代化建设,强化重大安全风险联合防控、应急救援预案衔接与协同救援处置,推动安全生产执法联动效能提升。

修订后的条例新增协会组织的规定,明确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培训、隐患排查、技术咨询等服务,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修订后的条例新增自建房监管的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安全使用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主体、承重结构、使用功能,不得擅自增加荷载、增加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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