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已经一起学习了RCEP的原产地规则、出口签证以及进口享惠的相关内容,那本期我们就对RCEP的经核准出口商模块一起探讨一下吧。
● 什么是经核准出口商?
经核准出口商是指海关依法认定,可以对其出口或者生产的、具备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资格的货物开具原产地声明的企业。
● 成为经核准出口商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经核准出口商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一)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二)掌握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规则;
(三)建立完备的原产资格文件管理制度。
● 怎样申请经核准出口商认定?
申请人申请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的,应当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或者“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中的“经核准出口商管理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经核准出口商系统),向其住所地直属海关(以下统称主管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五方面的内容:
(一)企业中英文名称、中英文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海关信用等级、企业类型、联系人信息等基本信息;
(二)企业主要出口货物的中英文名称、规格型号、HS编码、适用的优惠贸易协定及具体原产地标准、货物所使用的全部材料及零部件组成情况等信息;
(三)掌握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的承诺声明;
(四)建立完备的货物原产资格文件管理制度的承诺声明;
(五)拟加盖在原产地声明上的印章印模。
● 申请材料涉及商业秘密,是否可以向海关申请保密?
可以。申请材料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应当通过经核准出口商系统在申请时以书面方式向主管海关提出保密要求,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 申请人向海关提交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申请后,需要多长时间可以知道审核结果?
主管海关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符合经核准出口商条件的,主管海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认定书》,并给予经核准出口商编号;不符合经核准出口商条件的,主管海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认定经核准出口商决定书》。主管海关通过经核准出口商系统向申请人制发和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认定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认定经核准出口商决定书》,相关文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 经核准出口商认定有效期是多长?
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的有效期为3年。经核准出口商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通过经核准出口商系统向主管海关书面申请续展,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3年。
● 申请人获得经核准出口商认定后,马上可以开具原产地声明?
申请人获得经核准出口商认定后,需要等待海关总署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其他缔约方完成信息交换,收到通知后才可以开具原产地声明。
● 如何开具原产地声明?
经核准出口商为其出口或者生产的货物开具原产地声明前,应当通过经核准出口商系统向主管海关提交货物的中英文名称、《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6位编码、适用的优惠贸易协定等信息。货物信息相同无需重复提交。
经核准出口商通过经核准出口商系统开具原产地声明后,按照所适用的协定的具体要求,由开具人员签名或者加盖印章确认原产地声明所列货物符合相关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 开具原产地声明的相关资料是否需要保存?
经核准出口商应当自原产地声明开具之日起3年内保存能够证明该货物原产资格的全部文件,可以以电子或者纸质形式保存。如果经核准出口商不是出口货物生产商的,也应当在开具原产地声明前要求生产商提供能够证明货物原产资格的证明文件,并且按照规定要求予以保存。
● 海关会对经核准出口商进行检查吗?
海关可以对经核准出口商开具的原产地声明及其相关货物、原产资格文件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实施检查,经核准出口商应当予以配合。
● 经核准出口商收到外方对于原产地声明的核查应该怎么处理?
经核准出口商在收到其他缔约方主管部门有关原产地声明及其相关货物的核查请求时应转交主管海关,由海关总署统一组织实施核查。
● 经核准出口商信息或者货物信息发生变更时,可以继续开具原产地声明?
经核准出口商信息或者货物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变更。经核准出口商未进行变更前,不得开具原产地声明。
● 经核准出口商不再满足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条件,是否可以继续认定为经核准出口商?
存在以下情形的,主管海关可以注销经核准出口商认定,并且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认定注销通知书》书面通知该企业:
(一)经核准出口商申请注销的;
(二)经核准出口商不再符合海关总署规定的企业信用等级的;
(三)经核准出口商有效期届满未向主管海关申请续展的。
注销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经核准出口商存在哪些情形,海关可以撤销其认定?
存在以下情形的,主管海关可以撤销经核准出口商认定,并且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认定撤销通知书》书面通知该企业: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的;
(二)存在伪造或者买卖原产地声明行为的;
(三)经核准出口商未按要求转交核查请求,情节严重的;
(四)经核准出口商开具的原产地声明不符合海关总署规定,1年内累计数量超过上年度开具的原产地声明总数百分之一,并且涉及货物价值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企业被海关撤销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的,自被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提出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申请。
● 什么情况下,海关会追究经核准出口商责任?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经核准出口商认定,或者伪造、买卖原产地声明的,主管海关应当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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