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开始生效,首批生效的国家包括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6个东盟成员国和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4个非东盟成员国。2月1日起RCEP对韩国生效,3月18日起对马来西亚生效,5月1日起对缅甸生效。15个成员国总人口达22.7亿人,占全球人口近30%,GDP达26万亿美元,出口总额达5.2万亿美元,均占全球总量约30%。
2021年,我国对RCEP成员国出口果蔬695.5亿元,占我国果蔬出口总值的58.5%。按单一国别计,我国果蔬前十大出口市场中,RCEP成员国占七位,分别为越南、日本、泰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韩国和菲律宾,分别出口194.3亿元、124.6亿元、86.9亿元、77.1亿元、69.1亿元、63.5亿元、45.6亿元,具体如下: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指导意见》“加大对RCEP成员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关注和研究”等要求,现搜集整理RCEP果蔬技术性贸易措施,以期为果蔬出口企业开拓RCEP市场提供指导。
越南
01.监管机构
越南进口水果蔬菜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有农业和农村发展部(MARD)、贸工部(MOIT)、卫生部(MOH)、科学技术部(MOST)和越南海关总署。
02.技术法规和标准
越南进口水果蔬菜产品安全监管依据的技术法规主要有《食品安全法》1《海关法》2《植物保护和检疫法》3《农林水产进出口指南(04/2015/TT-BNNPTNT)》4等。
越南《限制食品中植物保护药物残留(50/2016/TT-BYT)》5对水果蔬菜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MRL)进行了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和使用(24/2019/TT-BYT )》6规定了可用的食品添加剂清单及使用限量。《国家食品中微真菌毒素污染限度技术法规(QCVN8-1:2012/BYT)》7《食品重金属污染限度技术法规(QCVN8-2:2011/BYT)》8《国家食品微生物污染技术法规(QCVN8-3:2012/BYT)》9分别规定了微真菌毒素、重金属和微生物等污染物要求。
03.合格评定程序
1.标签要求。越南进口水果蔬菜应按照法规《关于良好标签(43/2017/ND-CP)》10及其修订案111/2021/ND-CP11附上标签,标签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原产地、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或成分量、信息或警告等内容。转基因预包装水果蔬菜标签须符合《预包装转基因食品标识45/2015/TTLT-BNNPTNT-BKHCN》12。
2.包装要求。如进口的是带有预包装的水果蔬菜,包装必须符合《食品直接接触包装和工具国家卫生安全技术条例(34/2011/TT-BYT)》13相关规定。
3.农产品认证认可要求。越南对进口水果蔬菜实行一系列认证认可要求,包括自由销售认证(CFS)14、分析许可认证(COA-C/A)、加工植物产品许可、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进口许可等。
4.植物检疫。出口企业须通过邮寄或通过国家一站式机制(在线)15向植物检疫机构提交一份进口植物检疫登记申请,并遵循《植物检疫程序(33/2014/TT-BNNPTNT)》16相关规定进行植物检疫,流程包括申报、查验和检疫、出证放行等。此外,企业还需关注《植物检疫类物品目录(30/2014/TT-BNNPTNT)》17《进口植物检疫类生物要求(15/2020/TT-BNNPTNT)》18,其中规定了越南重点关注的植物检疫类物品清单及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清单,包括叩头甲(Agriotes lineatus)、南美实蝇(Anastrepha fraterculus)等114种检疫性有害生物。
04.进口程序
越南水果蔬菜进口程序遵循财政部第38/2015/TT-BTC号19、第39/2018/TT-BTC号通知20,包括原产地、检验监管、税收等海关手续。海关申报须使用越南海关数据处理系统(VNACCS)在线进行,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申报表、发票、提单、货值申报表和商品证明等。在申报登记获得批准后,VNACCS将授予申报编号,并确定清关所需的检查内容(包括无检查、书面检查和货物检验三个级别)。
日本
01.监管机构
日本进口水果蔬菜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有内阁办公室下设的食品安全委员会(FSC)、农林水产省(MAFF)、厚生劳动省(MHLW)和日本海关及关税局。
02.技术法规和标准
日本进口水果蔬菜安全监管技术法规主要有《食品卫生法》21《植物保护法》22《食品安全基本法》23《食品标签法》24等。
根据《食品卫生法》,日本对进口水果蔬菜的农业化学品实施肯定列表制度(Positive List System)。日本肯定列表制度涉及的农业化学品残留限量包括:沿用原限量标准而未重新制定暂定限量标准、暂定标准、禁用物质、豁免物质和一律标准五种类型25,截至目前,豁免物质共有74种26,禁用物质共有21种27。此外,肯定列表制度对未规定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采取一律标准,即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最大残留限量不得超过0.01ppm。
03.合格评定程序
1.严格进口检验制度
进口检验方面,日本重点关注农药残留、放射性残留、重金属含量等安全卫生指标,并采取自主检查、监控检查、命令检查和行政检查(监控检查除外)等四种进口管理检查措施。其中,自主检查最为宽松,检查比例小于货物总量的1%,要求进口商自主抽取样品,检查费用由进口商支付;监控检查的比例一般为10%,如果在监控检查中发现违规,那么将会被转化为强化监控检查,抽检比例会有所提高,检查费用由日本政府承担;而命令检查最为严格,抽检比例达到100%,在同一国家的两个不同出口商两次违反特定限量标准后,从该国家进口的所有受影响商品都将受到命令检查,检查费用由企业承担。厚生劳动省要求一年内对该出口国的产品进行300次合规测试或该出口国两年内没有进一步违规行为出现,方可取消命令检查决定。此外还有监控检查以外的行政检查,主要是针对初次进口、出口国在卫生管理方面有特别重要要求的食品进口、运输途中发生特殊事件等情况实施的现场检查。厚生劳动省会定期发布进口产品违规清单及监控检查计划,可在日本厚生劳动省网站查询28。
2.JAS认证29
任何在日本市场上销售的农林产品及其加工品(包括食品)都必须接受JAS认证制度的监管,遵守JAS认证制度的管理规定。JAS认证主要关注管理体系和产品性能两大方面,JAS认证标志须由日本政府认可的JAS认证机构颁发,达到标准要求的企业可以根据JAS认证标准中的质量等级标签格式和方法在产品上加贴JAS标识。
3.植物检疫
根据《植物保护法》,日本对进口水果蔬菜检查、处理、消毒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并且列明了禁止进境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及限制进口的植物等清单。
禁止进境的植物名录(List of the import prohibited plants)30:该名录列出的来自某些地区的植物或植物产品易携带某种风险极高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但由于缺少有效的处理措施而禁止进入日本。该名录(最近一次更新为2022年3月23日)涉及的中国植物包括:易携带瓜实蝇(Bactrocera cucurbitae)的葫芦科(Cucurbitaceae)植物的活根、叶子和新鲜果实;易携带甘薯蚁象(Cylas formicarius)的打碗花属(Calystegia sp.)、番薯属植物(Ipomoea sp.)、牵牛属(Pharbitis sp.)的活藤、叶、块状根、地下茎部分,木薯(Manihot esculenta)根和地下部分;易携带苹果蠹蛾(Cydia pomonlla)的苹果果实、杏果实等。
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Quarantine pest list)31:根据有害生物的发现情况,日本几乎每年都对此名录进行修订,截至目前(最近一次更新为2022年3月23日),共包括1023种(属)检疫性有害生物,其中100多种有害生物已经在中国有发现,包括新增加的番茄斑驳花叶病毒(Tomato mottle mosaic virus, ToMMV)。在水果蔬菜进境时,如果携带上述检疫性有害生物,日本将采取严格措施,防止有害生物入境。
需在出口国实施特定植物检疫措施的植物名录、需在出口国种植地进行检验的植物名录、携带时需要在国内进行栽培的植物名录等限制要求可通过相关系统32查询。
04.进口程序
对日本出口水果蔬菜时,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进口通知书”“关于原材料、添加成分和制造方法的证明资料”“卫生检疫证书”“检验合格证书”等。具体进口程序流程33如下图所示。
泰国
01.监管机构
泰国进口水果蔬菜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是农业与合作部(MOAC),具体执行部门为其下设的农业局(DOA)和国家农业商品和食品标准局(ACFS)。另外,还包括公共卫生部下设的食品药品局(TFDA)、商务部外贸司、财务部下设的海关。
02.技术法规和标准
泰国进口水果蔬菜安全监管技术法规主要有《食品法》34《植物检疫法》35等。泰国水果蔬菜等农食产品禁限用物质标准一般以部门通知的形式发布。
1.农药残留
农药残留限量收录在卫生部第387号BE 2560(2017)通知36中,规定了泰国农食产品农药最大残留限量(MRL)和再残留限量(EMRL),该通知还规定泰国对于未制定农残限量的农食产品将参考CAC标准,并设置了0.01ppm的默认限量。
2.重金属和污染物
自2020年11月16日起,卫生部公告第414号BE 2563(2020)37通知“含有污染物的食品标准”适用以下标准:1.卫生部公告第414号(2020年)公告附表1中规定的食品重金属、霉毒和其他污染物(如氯乙烯单体),所含放射性物质不得超过规定值。2.食品、饲料中的污染物和毒素不得超过CODEX STAN193-1995规定值。3.除1和2以外的其他污染物,销售食品制造商或进口商应确保污染物量不得超过世界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食品法典委员会的规定值。
3.病原微生物和其他化学污染物
病原微生物限量收录在卫生部第416号公告(2020年)38“食品中致病微生物的质量标准、原则条件和分析方法”中。未检测到的其他化学污染标准收录在卫生部第269号公告(2003年)39和卫生部第299号公告(2006年)40中。
4.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限量收录在卫生部第418号 BE 2563 (2020)通知附件I和II41中,如需使用未列在该规定中的食品添加剂,须经TFDA批准。
03.合格评定程序
1.进口许可证
根据《食品法》,泰国食品分为特殊控制食品、质量标准控制食品、标签控制食品和一般食品四类。一般来说,水果蔬菜归属于一般食品,进口商在进口食品时必须获得食品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办理食品进口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申请表、进口设施或储存设施照片、保证书等8项内容,具体规定详见泰国食品进口许可证制度42。
2.标签要求
预包装水果和蔬菜的标签要求:泰国进口果蔬标签遵循卫生部第386号公告(2017年)43,使用泰语进行标识,涵盖进口商名称、食品注册号、生产厂家、国家/地区和生产批次(如生产日期、条形码、二维码和生产编号)等。
3.包装要求
水果应使用干净和未使用过的材料进行包装,并储存在集装箱或冷藏集装箱中以供运输或转运。包装箱应标注:水果名称、产地、果园和包装厂的名称或注册登记号。
4.植物检疫
根据《植物检疫法》对进口水果蔬菜进行植物检疫,按照经济重要性及原产地检疫性有害生物流行程度划分为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无禁止进口三大类,所有出口到泰国的水果蔬菜均需提供出口国的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格式详见参考资料44。此外,泰国植物检疫规定对包装内有无受检害虫附着、包装标识、包装内有无土、枝叶、植物残渣等较为关注。
04.进口程序
泰国进口水果蔬菜在到达进境口岸前,进口商或代理方需在泰国电子海关系统提交相应的入境文件供泰国海关检查。进口清关所需材料包括进口申报表、发票、提单、进口许可证、GMP制造标准符合性证书等13项内容,详见参考资料45。在执行检验检疫程序时,一般是由泰国海关、农业局、食品药品局等相关部门一同进行农食产品检验检疫。
本文所列技术性贸易措施资料通过国内外政府机构和相关专业网站整理而成,仅供参考,如有动态调整请以相关主管机构官方解释、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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