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信息发布 > 专题专栏 > RCEP业务专栏 > 协定解读

RCEP原产地知识问答——原产地规则篇

2022-07-25 16:29     来源: 12360海关热线

2022年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开始生效,随之而来的各种问题也逐渐出现,小编根据:原产地规则、出口签证、进口享惠、经核准出口商四个板块,分别整理了四个篇章,跟大家细说一下RCEP的相关内容。今天就从原产地规则开始带大家一起了解RCEP,准备好了吗?我们开始咯。

01●《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成员方包含哪些国家?

《协定》成员方包含中国、韩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以及东盟十国共15个国家。东盟十国包括:文莱、柬埔寨、印尼、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

2022年1月1日同步实施《协定》的成员方有: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和越南共10个国家。韩国2022年2月1日实施,马来西亚2022年3月18日实施。

02● 哪些货物具备《协定》项下原产资格,分别适用哪些原产地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是《协定》项下原产货物,具备《协定》项下原产资格:

(一)在一成员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比如农、林、牧、渔、矿产品以及仅使用这些产品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适用“WO”标准;

(二)在一成员方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包含在任一成员方获得或者生产的原产货物或者原产材料,一般用于工业品或加工制成品,适用“PE”标准;

(三)在一成员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但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的税则归类改变(CTC)、区域价值成分(RVC)或者制造加工工序(CR)要求的货物,分别适用“CTC”“RVC”或者“CR”标准。

03● 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的货物,怎样选择CTC、RVC或者CR标准?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是这个样子的: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可以在海关总署2021年第106号公告附件一中查找。

如果一项货物对应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是RVC、CTC、CR任意组合的选择性规则,那么只要符合其中一种就可以了。

04● 税则归类改变 (CTC)怎样确定?

当货物与生产该货物的非原产材料被归入《商品名称与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HS编码)中的不同税号,可视为该货物经过生产制造已发生实质性改变,满足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税则归类改变包括章改变(2位级税号改变),品目改变(4位级税号改变)和子目改变(6位级税号改变)。

举个例子:中国公司生产混凝土粒料(HS 2517.49,适用原产地标准“品目改变”),使用了从俄罗斯进口建筑用石(HS 2515.20),进口建筑用石加工制成成品混凝土粒料,发生了品目改变,产品具备RCEP 原产资格,原产地标准填写“CTC”。

05●区域价值成分(RVC)怎样计算?

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是增值标准的一种,通过比较各种原材料、非原产材料、费用等构成货物的价值成分的占比,判断非原产材料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可以采用扣减公式或累加公式计算。

(一)扣减公式:

区域价值成分=(货物离岸价格–非原产材料价格)÷货物离岸价格×100%

非原产材料价格,是指非原产材料的进口成本、运至目的港口或者地点的运费和保险费,包括原产地不明材料的价格。非原产材料在一成员方境内获得时,其价格应当为在该成员方最早可确定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

以下费用可以从非原产材料价格中扣除:

(1)将非原产材料运至生产商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以及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运输相关费用;

(2)未被免除、返还或者以其他方式退还的关税、其他税收和代理报关费;

(3)扣除废料及副产品回收价格后的废品和排放成本。

(二)累加公式:

区域价值成分=(原产材料价格+直接人工成本+直接经营费用成本+利润+其他成本)÷货物离岸价格×100%

原产材料价格是指用于生产货物的原产材料和零部件的价格;

直接人工成本包括工资、薪酬和其他员工福利;

直接经营费用成本是指经营的总体费用。

PSR中规定适用“区域价值成分40”标准的货物,当其计算出来的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 时,该货物能够获得RCEP原产资格。

举个例子:中国某制造商生产庭院用伞(HS 6601.10)出口至新加坡,伞的FOB价为每把5.3美元,生产工序均在中国完成。庭院用伞原材料情况如下:

(1)根据扣减法公式计算,庭院用伞的区域价值成分为:

(5.3-0.32)/5.3×100=94

(2)根据累加法公式计算,庭院用伞的区域价值成分为:

(3.55+0.05+0.94+0.035+0.405)/5.3×100=94

用上述任一种公式计算的区域价值成分都满足区域价值成分40的要求,该庭院用伞可判定为具备RCEP原产资格,原产地标准填写“RVC”。

06● 什么是加工工序标准(CR)?

《协定》只采用了“化学反应”这一种加工工序标准。适用化学反应标准的货物,如果是在一缔约方通过化学反应制备的,应当视为原产货物,原产地标准填写“CR”。适用化学反应标准的货物集中在第29章(有机化学品)和第38章(杂项化学品)。需要注意的是,溶于水或其他溶剂、去除包括水在内的溶剂、添加或去除结晶水都不属于化学反应。

07● ACU是什么规则?

ACU代表了RCEP的原产地规则中的补充规则:累积规则。

累积规则规定,在生产中使用的来自其他RCEP成员方的原产货物或者原产材料,可视为中国原产的材料。在这种情况下,填写原产地标准的时候还应注明“ACU”。可填写的包括:“PE ACU”“CTC ACU”“RVC ACU”“CR ACU”,但不能出现“WO ACU”,因为完全原产是不能使用累积规则的。

08● DMI是什么规则?

DMI代表了RCEP的原产地规则中的补充规则:微小含量。

微小含量规定,对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货物,生产中使用了不满足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非原产材料,只要价格不超过该货物FOB价的10%(对第50-63章的货物,也可以计算不满足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的重量,只要不超过该货物总重量的10%),仍然可以获得原产资格。在这种情况下,填写原产地标准的时候还应注明“DMI”。微小含量的规定是针对税则归类改变的,所以只能出现“CTC DMI”,“CTC ACU DMI”(同时使用累积规则和微小含量规定)。

09● 如何规范填写原产地标准?

WO,PE,CTC,RVC,CR是货物适用的原产地标准,必须选择一项填写,可以单独使用。ACU和DMI是补充规则,如果使用了补充规则,则必须和货物适用的原产地标准一起使用。

10● 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经过简单加工或处理后,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是不是具有原产资格?

货物如果在生产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在成员方仅经过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加工或者处理,即使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该货物仍不具备原产资格。

(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者储存期间保持良好状态进行的保存操作;

(二)为货物运输或者销售进行的包装或者展示;

(三)简单的加工,包括过滤、筛选、挑选、分类、磨锐、切割、纵切、研磨、弯曲、卷绕或者展开;

(四)在货物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标志、标签、标识以及其他类似的用于区别的标记;

(五)仅用水或者其他物质稀释,未实质改变货物的特性;

(六)将产品拆成零部件;

(七)屠宰动物;

(八)简单的上漆和磨光;

(九)简单的去皮、去核或者去壳;

(十)对产品进行简单混合,无论是否为不同种类的产品。

11● 使用进口包装材料和容器会不会影响货物原产资格?

下列包装材料和容器不影响货物原产资格的确定:

(一)运输期间用于保护货物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二)与货物一并归类的零售用包装材料和容器。

货物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确定原产资格的,在计算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与货物一并归类的零售用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价格应当纳入原产材料或者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予以计算。

12● 列入《特别货物清单》的货物有什么特殊要求?

具备原产资格并且列入进口成员方《特别货物清单》的货物,如出口成员方价值成分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其原产国(地区)为出口成员方。请注意,计算出口成员方价值成分时,其他成员方生产的材料一律视为非原产材料。

13● 具备原产资格但未列入进口成员方《特别货物清单》的货物,原产国就是出口成员方吗?

具备原产资格但未列入进口成员方《特别货物清单》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地区)为出口成员方:

(一)货物在出口成员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

(二)货物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并且在出口成员方经过简单加工以外的加工或者处理;

(三)货物在出口成员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并且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规定。

14● 货物具备原产资格,但不能确定原产国就是出口成员方,如何确定货物原产国?

具备原产资格,列入《特别货物清单》但不满足出口成员方价值成分不低于百分之二十要求的货物,或者未列入《特别货物清单》不满足WO或者PE或者PSR原产地标准要求的货物,其原产国(地区)是为该货物在出口成员方的生产提供的全部原产材料价格占比最高的成员方。

15● 运输路线是否影响原产资格?

从出口成员方运输至进口成员方的原产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保有其原产资格:

(一)未途经其他国家(地区);

(二)途经其他国家(地区),但除装卸、储存等物流活动、其他为运输货物或者保持货物良好状态的必要操作外,货物在其境内未经任何其他处理,并且处于这些国家(地区)海关的监管之下。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RCEP业务专栏

  • 协定解读

主办单位: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我们:0771-4952350    0771-4919311(政策咨询)    0771-4952310      0771-5806179(招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