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日,RCEP对缅甸生效,实施RCEP的成员方已达到13个。5月1日起,中国对缅甸在RCEP项下的原产货物实施关税减让,实施首年降税商品项数占比达到95.1%,零关税关税商品项数达到66.8%。缅甸实施RCEP后,缅甸原产的材料和零部件也将纳入RCEP的累积范围,这将进一步降低货物在RCEP项下获得原产资格的门槛。
海关已通过《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6号)公布了RCEP相关实施事项。自5月1日起,我国企业可依照相关要求,在RCEP项下为进口自缅甸的货物申报享惠进口,或为出口至缅甸的货物申领RCEP原产地证书。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4号)获得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的我国企业,可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自行开具原产地声明,便可在缅甸享受RCEP项下的关税优惠。
我国企业如使用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在缅甸享受RCEP项下关税优惠受阻,可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的“享惠受阻协调”模块填写有关信息报属地海关。税管局(上海)在获取属地海关提供的相关信息后,将及时对外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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