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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6月1日起施行人工智能应用等新兴行业列入监管范围

2024-06-04 15:29     来源: 当代广西

2024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6月1日,既是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的“激活日”,也是第23个全国“安全生产月”的“开工日”。

为帮助大众更好地了解条例修订的有关情况,5月31日,广西举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聚焦

这场发布会介绍了什么?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

(一)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关键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推动《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在我区落地落实,亟需对《条例》进行修改,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法治基础。

(二)修订《条例》是坚持安全发展、推进依法治理的迫切需要。《条例》自2007年1月施行以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区新旧动能转换加快推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传统和新型生产经营方式并存,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给安全生产带来了严峻挑战,迫切需要对条例进行修订完善,以“长牙”、“带电”的制度措施,坚决稳控安全生产基本盘,护佑生命财产安全。

(三)修订《条例》是与上位法衔接配套的必然要求。2021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修改幅度比较大,对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政府及部门的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执法权、加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等内容作了修改。与此同时,条例已经实施十多年,对企业安全生产要求、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等规定已经滞后于2021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因此,全面贯彻落实上位法精神,细化完善上位法的规定和配套制度,落实落细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最新要求,及时升格固化我区安全生产监管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都要求对《条例》进行修订,以回应现实工作需求。

二、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充分发挥法治对安全生产的保障、引领和促进作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二是有利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三是有利于以制度威慑力稳住安全生产基本盘,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四是有利于进一步理顺我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厘清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的关系,完善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条例》共六章,分别是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六十二条。

提问

新修订带来的亮点和变化?

此次修订的七大亮点

此次《条例》修订,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针对问题进行立法,通过立法解决问题,聚焦基层热点、难点、堵点,结合广西实际,打造具有广西特色的亮点条款。

一是固化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及时将成熟管理措施上升到制度规定,总结提炼各地对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复工复产的工作经验,增加制糖、松香加工等季节性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复工复产的内容,着力消除复产复工中可能存在重大风险和安全隐患。

二是健全各级安委会运行机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规定平台经济、人工智能应用等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业务相近原则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重点行业、领域特点,设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三是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对其资格进行核实,进一步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试平台建设作出规定,鼓励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培训,推动解决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时间长的问题。

四是筑牢自建房安全防线。原《条例》对自建房安全生产的监管存在空白,无法对经营性自建房进行有效监管。此次修订增加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生产监管的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安全使用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主体、增加荷载和层数等,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五是建立健全专家机制。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通过委托专家、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服务。同时规范了专家行为,明确安全生产专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专家职责,客观、公正提出意见,并对其意见依法承担责任。

六是完善保险保障机制。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设项目使用的从业人员,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七是加强区域安全生产协同发展。明确自治区应当加强与相邻省安全生产工作协同,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作机制,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衔接,加强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提高跨区域应急救援资源共享与联合处置能力,推动安全生产区域协同发展。

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从广西实际出发,聚焦源头治理,在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一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基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列举方式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的基础安全制度。

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向本单位全体从业人员公示;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的,应当将其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统一管理。

三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计划等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并如实记录听取意见情况。

四是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按照清单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制糖、松香加工等季节性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复工复产的,应当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六是对爆破、吊装、悬挂、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进行了规定。

七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对其资格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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