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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3-30725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成文日期:2022年05月27日
标  题: 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急需紧缺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南自贸管委规〔2022〕3号发布日期:2022年05月31日

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急需紧缺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05-31 17:21     来源: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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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各企业:

现将《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急需紧缺人才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5月27日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急需紧缺人才认定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人才集聚,以人才集聚整合创新要素和资源,夯实创新发展的人才基础,建立健全急需紧缺人才评价和选拔体系,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集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组通字〔2021〕1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急需紧缺人才是指在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工作的人才,依其业绩和贡献、行业和社会认可的不同,划分为I、II、Ⅲ三类。

第三条  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急需紧缺人才认定工作由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牵头协调,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人才服务平台暨广西RCEP国际人才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人才服务平台)负责具体实施。急需紧缺人才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原则,坚持业内认可与社会认可相统一原则。

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急需紧缺人才认定不受国籍、户籍限制。

第五条  本办法所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是指在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全职工作的人才,申请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应当符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集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件要求,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从事创新创业创造工作;

(四)符合I、II、Ⅲ三类人才的认定条件之一:

I类人才:(1)自治区已认定的A、B、C、D层次人才或暂未认定但符合认定相关规定的高层次人才;(2)在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企业目录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且工作期间企业认定年薪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3)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外国高端人才(A类)标准中“(一) (二) ”条件的外国人才。

II类人才:(1)自治区已认定的E层次人才或暂未认定但符合认定相关规定的高层次人才;(2)在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企业目录内的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科技创新骨干人才,且工作期间企业认定年薪在60万元人民币以上;(3)在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企业目录内的企业工作的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4)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外国高端人才(A类)标准中“(三) (四) (五)”条件的外国人才。

Ⅲ类人才: (1)在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企业目录内的企业工作,并具有硕士或学士学位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才;(2)高级技师。

上述条件提到“人才年薪”认定以其当年或上一年度在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实际预缴申报工资、薪金所得收入为基数核准。

上述条件提到“在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企业目录内的企业工作”相关的人才指在2021年12月31日之后引进到《2021年南宁五象新区(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企业名录》的企业中全职工作且签订3年以上(含3年)合同的人才。因企业名录实行动态管理,申报急需紧缺人才认定的“引进人才”指该企业纳入最新急需紧缺人才企业名录之后引进的人才。

认定程序

第六条  急需紧缺人才认定申请常年受理,由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人才服务平台负责受理、审核,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公示。

第七条  对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人才申请急需紧缺人才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个人申请。个人通过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南宁人社网上办事大厅提交认定申请,填写急需紧缺人才认定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通过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南宁人社网上办事大厅负责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核验,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在认定工作网上办理未上线期间,由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人才服务平台全流程线下办理,认定程序参考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三)审定和公示。经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人才服务平台审核并核准符合认定条件的,报请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审定。经审定的急需紧缺人才名单在五象新区(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门户网站上公示7天。

(四)认定。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影响认定的,予以认定,其中I类人才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自贸办)备案。

第八条  对未明确具体参考标准的急需紧缺人才认定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个人申请。个人填写《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急需紧缺人才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等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并刻录电子版材料一份提交至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核验。

(二)单位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核验,符合条件的,将纸质及电子版材料一并提交至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人才服务平台进行材料汇总。

(三)审核及公示。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人才服务平台将整理汇总的申报材料报送至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送至五象新区(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由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认定意见。同时对符合条件的人选名单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由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予以认定,其中I类人才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自贸办)备案。对公示有异议的,由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核验查证、审定﹝其中I类人才需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自贸办)共同提出审核认定意见﹞。

认定结果运用和管理

第九条  经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集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组通字〔2021〕144号)、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支持人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南自贸管委规〔2020〕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享受人才补贴、购房补贴、子女入学和医疗优诊服务等人才政策相关待遇,其中I类人才经报自治区商务厅(自贸办)审核通过,依托“爱广西”小程序发放“广

西自贸人才卡”,具体发放数量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第十条  急需紧缺人才认定类别实行有效期制,其中I类人才认定有效期为5年,II、Ⅲ类人才认定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可再次申请认定。有效期内,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类别的人才认定。

急需紧缺人才与其所在单位工作合同期满后未续签且不在自贸区南宁片区就业的,或在急需紧缺人才认定有效期内辞职、工作调离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的,不再享受相关人才政策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  急需紧缺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同意,应当取消认定资格、收回人才卡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者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认定层次的;

(二)认定有效期内违法违纪并造成恶劣影响,或者触犯刑法受到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学术、业绩、成果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四)在规定年限内终止在自贸区南宁片区工作、创业等情况的。

因前款第(一)(二)项情形被取消认定类别的,不再受理其急需紧缺人才认定申请。

第十二条  自治区、南宁市或各行业领域有关人才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标准“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落实待遇。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用时间2年。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商有关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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