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3-30284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五象新区(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管委会 | 成文日期:2021年12月07日 |
标 题: 关于印发《五象新区(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 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五象管委规〔2021〕3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1月05日 |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五象新区(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12月7日
五象新区(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五象新区(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信息化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本级财政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8〕13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行使有关行政管理权的决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由五象新区(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各部门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支撑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项目(项目管理范畴详见附件1),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自治区、南宁市财政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市委机要保密办、公安局、审计局、档案局等市直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履行相应的涉密信息保护、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审计监督、档案管理等职责。
第四条 管委会新经济发展局负责信息化项目规划储备、投资计划编制下达、项目投资审批,统筹项目建设与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化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组织项目的督察及竣工验收,指导项目的运行维护管理;财政局负责信息化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的监督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批复;承担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维等相关管理工作的单位称为“项目业主”;管委会各部门根据工作提出项目建设需求,并全程指导项目业主开展项目建设,统称为“项目指导单位”。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年度投资计划制度。管委会各部门结合实际工作,提出本部门的信息化建设需求,报新经济发展局。新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局,在综合考虑各部门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的基础上,将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报管委会,经审定后实施。年度投资计划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周期、投资估算、项目业主、项目指导单位。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视同项目立项,取消项目建议书审批:
(一)纳入经市政府批准的行业发展规划或项目建设规划;
(二)列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专项投资计划;
(三)管委会办公会研究同意的建设项目;
(四)列入五象新区(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年度信息化投资计划的项目。
第七条 项目投资估算包含项目设计费(咨询服务费)、工程建设费、工程监理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费、第三方测评费、项目建设管理费。投资估算由新经济发展局和财政局参照同类型项目中标价格安排资金。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八条 项目的审批环节包括:
(一)新建信息化项目,由项目业主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批或者备案。
(二)项目业主自行或聘请第三方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项目实施方案,按程序报新经济发展局审核、批复。
(三)管委会新经济发展局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局及管委会财政局、发改投促局、项目指导单位等部门召开内部联审会,对项目业主提交的报审材料提出内部评审意见。
(四)管委会新经济发展局依法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协助进行项目技术管理服务。评估机构出具联合评审报告,新经济发展局参考评审报告批复或者不予批复。
第九条 减化审批程序:
(一)投资总额在1000万以上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二)投资总额在1000万(含)以下、400万以上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三)投资总额在4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审批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条 属于涉密信息系统的,应当附上市委机要保密办对项目分级保护方案的审查意见;属于非涉密信息系统的,应当附上市公安局对项目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预定级文件;涉及测绘的,需事先征求管委会自然资源局意见。
第十一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的审批要求:
各审批环节材料清单和要求详见附件2、3、4、5、6。
第十三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自审批流程完成之日起1年内必须启动实施,逾期未实施的项目须重新报审报批。
第十四条 新经济发展局对信息化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或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原则上应严格遵守。
第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内容有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项目建议书。变更投资规模超出概算批复15%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有少量调整且其调整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15%的,需在调整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中以独立章节进行补充说明报新经济发展局审核。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 新经济发展局会同项目指导单位统筹协调推进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 信息化项目在采购完成后,项目业主须将合同向新经济发展局报备,并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在实施过程中,应每月将项目进度、存在问题、预算执行情况等报新经济发展局。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履行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网络和数据安全责任,采取技术措施,实施网络和数据安全防护。
第二十一条 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对于现阶段无法实现安全可靠替代的产品或技术,应当在项目前期工作中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应该实行项目监理制而没有确定监理单位的项目,项目业主不得开展建设。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直有关部门及管委会新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对信息化项目是否履行审批程序,是否符合政务数据“聚通用”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不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二十五条 相关部门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项目验收和运行维护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业主应当开展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一)项目业主按照附件7要求自行组织初步验收,并将项目初验材料报新经济发展局备案。
(二)项目业主向新经济发展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新经济发展局对项目的数据资源挂载、系统安全防护、基础设施集约、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效果等内容进行确认后,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及行业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并组织召开项目竣工验收会,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评机构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涉密项目要开展涉密信息分级保护测评;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软件测评,对系统的功能、性能进行测试。未按要求实现云网资源集约管理和数据挂载的项目,原则上不能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竣工验收完成后,项目业主应当将验收全过程文件、项目软件的可执行代码和源代码等电子版材料报新经济发展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业主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新经济发展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三十条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业主应当提出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新经济发展局重新提交验收申请。
第三十一条 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的运维管理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项目业主应确立项目运维管理机构,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新建及存量项目运维费用由项目业主报新经济发展局审核后向财政局申请,列入年度预算,并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相关预算编制标准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支出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2020〕82号)文件(详见附件8)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五象新区(自贸试验区南宁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两年。
附件: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