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五象建监罚〔2024〕3-1号)

2024-09-25 16:17     来源: 南宁市邕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广东坚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作为位于广西南宁市邕宁区五象大道南侧龙岗大道西侧的桂民投总部基地项目1#、2#、3#、4#(含裙楼)楼玻璃幕墙工程的劳务分包单位,在2023年4月7日至2024年4月24日期间,实际实施了幕墙施工图二次深化设计、吊篮租赁及安全管理等工作内容,已超出了你单位的劳务资质范围。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处罚。

本机关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五象建监罚〔2024〕3-1号),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本机关(联系电话:0771-4953129)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五象建监罚〔2024〕3-1号)

南宁市邕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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